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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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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勘察設計市場[1]

  勘察設計市場建築市場的第一個環節,它的變化直接帶動建築市場整體的變化。因為,建築產品生產總是從勘察設計開始的,勘察設計市場需求增多,意味著建築市場的總體需求也會同步增多。從這個意義上講,勘察設計市場狀態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預示了建築市場在未來一段時期的狀態。[2]

  勘察和設計是建築產品生產全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產準備階段兩個獨立而又密切相關的部分。

  勘察設計產品包括勘察報告、測繪圖紙、設汁文件等全部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屬於知識產品,具有商品性質,受知識產權法保護。在這個市場上,需求者包括城鄉居民、工商企業、文教衛生機構、社會團體以及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供給者是各種專業的或綜合性的勘察設計機構和個人開業的專業設計人員。隨著勘察設計對象的不同,市場上的競爭狀況也有明顯的差別。一般民用建築的需求面廣,專業性不是很強,技術也不十分複雜,許多綜合性的民用建築設計機構都能勝任,競爭範圍比較廣闊,當供求不平衡時,競爭也會比較激烈。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大型建設項目,需求者為數有限,有能力的供給者一般也僅有少數專業勘察設計機構,他們按專業部門或地區劃分勢力範圍,形成“寡占”或“獨占”市場。這是我國現階段專業設計市場的典型特征。個人開業的專業設計工作者只能作為地方或部門專業設計機構的補充。在廣大的鄉村,現代建築勘察設計市場還是待開發的處女地。

勘察設計市場的特征[3]

  就建築生產的全過程而言,勘察設計是建築生產的起點和依據,是建築產品生產必經的一個階段。由於勘察設計工作一般獨立於建築產品建造過程之外,是由專門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勘察設計機構來完成的,因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上需要形成勘察設計市場。勘察設計市場的主體為建築項目業主與勘察設計機構;勘察設計市場的客體為勘察設計產品。勘察設計市場除具有建築產品市場的一些特點以外,還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1.勘察設計產品屬於知識技術密集型產品

  建造建築產品首先要進行勘察設計。勘察設計成果即勘察設計產品。勘察設汁產品包括勘察報告、測繪圖紙、設計方案、模型、設計圖紙、設計說明書、計算書、設計概預算等。勘察設計產品,是根據建設項目業主建造建築產品的意圖和要求,通過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勘察設計工作者應用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所形成的產物,所以,勘察設計產品,是一種知識、技術密集型的產品。勘察設計產品,雖然不是實物產品,但是它通過模型、設計圖紙等規定了最終建築產品的形態,使用功能,是建造建築產品的基本依竺。因此,勘察設計活動同樣是一種物質生產活動,創造價值和使用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卜,勘察設計產品和其他有形的實物產品一樣,具有商品的性質。勘察設計產品的價值構成最終建築產品價值的一部分:所以,勘察設計產品成為勘察設計市場供求雙方交易的片氣載體。

  2.勘察設計市場的競爭性差異較大

  勘察設計產品的供應方是各類勘察設計機構。設計機構可以分為建築設計機構和專業設計帆構兩大類型。建築設計機構是指以土建為主的綜合性設計機構,如一般工業設計院、民用建築設計院(所、室)、城市規劃設計院、市政工程設計院、交通工程設計院等;專業設計機構,在我國是指中央部屬、地方所屬的設計院,如冶金工業設計院、石油工業設計院、煤炭工業設汁院、紡織工業設計院、水利電力工業設計院等,這些專業設計院,主要從事本部門工業建築的工藝設計與土建設計,在多數情況下,以工藝設計為主。但是,建築設計機構與專業設計機構的界限並不是絕對嚴格劃分的,相互之間往往交叉完成某些設計任務。設計機構的主要生產要素是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的人。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設計機構應具備按規定的條件經批准並確定其等級後,方能按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攬設計任務,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由於勘察設計的對象不同,在勘察設計市場上競爭的情況有著明顯的差別。一般民用建築設計的需求面廣量大,相對而言,專業性不是很強,許多綜合性的民用建築設計機構都能牲任這類勘察設計任務,所以競爭的範圍較為廣泛,當供求不平衡時,競爭尤為激烈。但是,專業性較強,技術要求繁雜的大型建設項目,如鐵路、橋梁、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化工、冶金以及城市交通系統等項目,需求者為數有限,有能力的供給者一般也僅限於少數的專業設計機構,因而他們按專業部門或地域劃分活動範圍,往往形成寡占甚至獨占市場。需求者與供給者之間在交易中雖然也有費用多少之爭,但更多的是相互依存、合作共事的關係,其競爭性就不如一般民用建築那麼激烈。

  3.勘察設計產品價格採用取費形式

  勘察設計產品提供者根據需求者的委托或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承攬勘察設計任務,並按照有關取費規定向需求者收取勘察設計費。這是因為,科學技術是生產力,勘察設計人員從事勘察設計的活動屬於生產性的勞動,必然為社會創造新的價值。實行設計收費制度,是為了反映勘察設計工作者所創造的價值,使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形成勘察設計產品而發生的勞動耗費得到補償,並反映其為社會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同時,並完整地反映最終建築產品的價值

  設計的取費標準,一般是根據建築物類型,建設規模(造價或面積)、工程複雜程度、工藝成熟條件、採用標準設計的程度等因素來制定的。設計的取費標準,也就是勘察設計產品的價格;勘察設計質量和取費標準,是勘察設計市場競爭的主要因素。

勘察設計市場的作用[3]

  勘察設計市場是建築市場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完善和發展,對建築產品市場的運行有著重要影響。由於勘察設計是建造建築產品的基本依據,只有通過勘察設計市場交易,形成勘察設計產品之後,方能據以進行建築產品的施工活動,隨之推動建築勞動力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運行。從這個意義來講,勘察設計市場,在建築市場體系中起著領先和基礎性的作用。同時,勘察設計產品的質量,對建築產品的質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當然工程施工質量、建築材料質量對建築產品質量同樣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所以,完善和發展勘察設計市場,是構建建築市場體系中極其重要的一環。

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4]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維護市場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建設部於199薩年1月發佈第65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活動,是指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承接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一)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

  凡在國家建設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當委托勘察設計業務。勘察設計的委托應遵守下列規定:

  (1)委托方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且與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相符的承接方。

  (2)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可以通過競選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進行。競選委托可以採取公開競選或邀請競選的形式。

  (3)委托方原則上應將整個建設項目的設計業務委托給一個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證整個建設項目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將設計業務按技術要求,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委托方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接方作為主體承接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承接部分設計業務的承接方直接對委托方負責,並應當受主體承接方的指導與協調。(4)委托方在委托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2)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式進行勘察設計;

  3)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設計費;

  4)未經承接方許可,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或將承接方專有技術和設計文件用於本工程以外的工程;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

  (1)承接方必須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或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並對其提供的勘察文件的質量負責。

  (2)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掛靠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嚴禁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註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

  (3)承接方應當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得接受無證組織和個人的掛靠。經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一部分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承接方,但須簽訂委托合同,並對分承接方所承擔的業務負責。分承接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再次分委托。(4)承接方在承接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

  2)採用行賄、提供回扣或給予其他好處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3)不按規定程式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文件;

  4)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或設備;

  5)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將勘察設計業務分委托給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擴散、轉讓委托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5)外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不得單獨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必須與中方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合作勘察或設計,也可以成立合營單位,領取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按國家有關中外合作、合營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規定開展勘察設計業務活動。

  (6)外商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

參考文獻

  1. 阮連法主編.建築企業管理學.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年08月第2版.
  2. 吳澤編著.建築經濟.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8.7.
  3. 3.0 3.1 謝維義.建築經濟.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 陸克華主編.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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