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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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反擔保(Pledge of movables counter guarant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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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反擔保是指擔保公司擔保借款人向銀行貸款,而借款人則以其自有貨物作為質押物為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
動產質押反擔保措施: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出質人和質權人要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合同移交質物時生效。權利質押反擔保措施:是指自權利憑證的交付要自行辦理登記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續根據種類不同權利質押條件也不同。合同的生效即交付權利憑證之日開始。
動產抵押反擔保和動產質押反擔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區別:
1、反擔保物的關聯方式不同
動產抵押反擔保與動產質押反擔保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對反擔保物的占有。動產抵押後,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債務人)占有使用,而動產質押後,質物需移產質權人(擔保人)占有。
2、風險度不同
擔保人選用動產抵押反擔保時,由於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可能將抵押物挪用、轉移、變賣,增加了擔保人的風險度;動產質押由於質物移產質權人占有,不存在質物被挪用、轉移、變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擔保人的安全性。
3、變現方式不同
《擔保法》規定,動產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由於擔保人不占有抵押物,擔保人與抵押人對抵押反擔保物的處置協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訴,以獲得補償;而動產質押擔保人有權按照《擔保法》規定,以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變現方式更為快速、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