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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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技術又稱分劈技術(splitting technique)、分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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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技術是指企業所得和財產在兩個或更多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使節減稅款達到最大化的納稅籌劃技術。
一般來講所得稅和財產稅的適用稅率為累進稅率,即計稅基礎越大,適用的邊際稅率越高。因此,如果在兩個或更多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離,就可以減少每個人的納稅基礎,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款。
(1)絕對節稅。分劈技術運用的是絕對節稅原理,直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絕對額,屬於絕對節稅型稅收籌劃技術。
(2)適用範圍狹窄。一些企業往往通過分立為多個小企業,強行分割所得來降低適用稅率,因此被許多國家認為是一種避稅行為。為了防止企業利用小企業稅收待遇進行避稅,一些國家針對企業的所得分割制定了反避稅條款,所以分劈技術一般只適用於自然人的稅收籌劃。不過即使是自然人,能夠適用的人和進行分劈的項目有限,條件也比較苛刻,因此分劈技術適用範圍狹窄。但適用範圍狹窄並不是說不能使用,一些國家稅務局向納稅人免費寄發的納稅宣傳小冊子也指導納稅人如何分劈所得和財產,以便節稅。
(3)技術較為複雜。採用分劈技術節減稅收不但要受到許多稅收條件的限制,還要受到許多非稅條件如分劈參與人等複雜因素的影響,所以技術較為複雜。
(1)分劈合理化。使用分劈技術節稅,除了要合法,特別要註意的是所得或財產分劈的合理,要使得分劈合法和合理,比如,嚴格遵循稅務局宣傳冊子的指導來分劈所得和財產。我們上面舉的就是一個合法和合理分劈所得的例子,如果不這樣分劈,那對不熟悉稅法的夫婦就要繳納更多的稅,通過分劈他們節減了稅收。
(2)節稅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儘量尋求通過分劈技術能使節減的稅收最大化。
例如,我國對年應稅所得在10萬以上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對年應稅所得3-10萬的企業適用稅率為27%,對年應稅所得3萬元以下的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18%。
假如一個企業2002年應稅所得稅為12.5萬元,那麼,該企業2002年應交企業所得稅為12.54×33%=4.125(萬元);如果該企業在年終之前,再成立一個關聯企業甲,將利潤分給關聯甲企業2.9萬元,那麼企業的應稅所稅額變為12.5-2.9=9.6萬元,低於10萬元,適用所得稅率為27%。
那麼,2002年度該企業應交所得稅率為:9.6×27%=2.592(萬元)。關聯企業甲因應稅所得額2.9萬元低於3萬元,適用18%的稅率,則2002年關聯企業甲應交所得稅為2.9×18%=0.522(萬元),兩企業合計應交所得稅為:2.592+0.522=3.114(萬元),則該企業 2002年度由於分離少交所得稅額為:4.125-3.14=0.985(萬元),當然還應考慮設立關聯企業的一些費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