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速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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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速航行是指船東降低船舶的航行速度,從而相對提高對船舶的需求。通常只需五艘或六艘船舶便能完成的貨載通過減速航行需要使用六艘或七艘船舶才能完成相同的貨載。船東通過降低船舶的航速不僅可以減少閑置船舶的數量,而且還可以節省燃油的消耗。在世界經濟處於蕭條時期,無論是托運人還是收貨人已不再那麼介意運送貨物所需的時間,這使得船東降低船舶航速成為可能。
2008-2009金融危機後,為了應對國際貿易額的降低以及集裝箱運輸需求的減少(同時也伴隨著新交付運力的突然增長),減速航行的現象開始出現。
2012年初,馬士基(Maersk)開始開用減速航行,將亞洲與印度次大陸之間的航行時間由以前的35天調整為42天。2012年6月,Shipping Corporation of India(印度最大的航運公司)宣佈將減速航行作為標準。
船東採用減速航行,一方面是為了應對國際貿易的疲軟,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降低因油價上升帶來的成本壓力。但是英國普通法下船東都負有默示的速遣和不繞航的義務(reasonable despatch and without deviation)。通常租約中比較常見的表述有"with all convenient speed", "with all speed", "with all convenient despatch" 或者是"with the utmost despatch"。
雖然期租合同下,船東往往需要保證船隻的航速,但更普遍的是船東將保證航速的義務僅僅限於交船時,而並非整個租約期內。所以如果租約期內船隻速度無法達到租約寫明的標準(或船隻實際應該可以達到的速度),租家只能嘗試主張船東違反了租約下默示的速遣義務。
租家在期租下往往有權就船隻的雇佣問題(employment)給予指示。但是反過來,註冊船東可能會因此而面對貨方在提單下的索賠;另外中間船東可能也要面對下麵程租租家的索賠。
程租
與期租相比,程租中往往連航速保證都沒有。因此租家也只能嘗試主張船東違反了租約下默示的速遣義務。
其他影響
現代的船用主機都是按照比較高的速度設計的。很多主機生產商也強調低速運轉應當儘可能避免。所以如果船東決定刻意減速航行,那麼可能就需要在主機的日常維護以及船員的培訓上產生更多的費用。而一旦主機發生問題,船東可能無法從保險那裡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