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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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申報是指凡企業與另一企業構成關聯企業的,均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申報表)。企業在本納稅年度內與兩家或兩家以上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一條規定,關聯申報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
在納稅年度記憶體在有關聯關係的企業,都要填報《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彙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和《融通資金錶》,有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要填報《對外投資情況表》,有對外支付款項的企業要填報《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關聯申報是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審查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決定是否對應納稅款作出調整的重要依據,企業必須高度重視。
首先,納稅人要弄清交易雙方是否存在稅法規定上的關聯關係。《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提出了判斷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三個條件,國稅發〔2009〕2 號文件又將其擴展為八個條件,納稅人應一一對照與其交易方是否存在稅法規定上的關聯關係,如果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就應該將與其發生的交易確定為關聯申報的內容,否則就不必進行關聯申報。
其次,納稅人註意關聯申報的時間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該同時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也就是說,企業進行關聯申報的時間應該是與辦理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同時進行,即應該在年度終了後次年的5月31日前進行關聯申報。
再其次,納稅人要註意關聯申報的內容和申報方法。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進行關聯申報的內容包括有形資產(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的購銷、轉讓和使用(租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轉讓和使用(提供)、融通資金情況(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業務)以及提供勞務(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情況。申報時主要是將上述內容一一對應填入《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彙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錶》、《對外投資情況表》以及《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等報表相應欄目後,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決算報告一同報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