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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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性捐贈是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應滿足兩個條件:
1、公益性捐贈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
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視同公益性捐贈,按上述規定執行。
- 1、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條件:
接受捐贈對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第一,這種捐贈必須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這種捐贈必須是間接發生的,直接的捐贈不得扣除;第三,這種捐贈必須是通過非營利機構或政府機構發生的捐贈,通過盈利機構或個人發生的捐贈不得扣除。
- 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
- 直接的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
- 通過非政府機構和盈利機構的捐贈不得扣除。
- 2、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計算程式:
第一步: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年度會計利潤*12%(國家的賬)。
第二步:實際捐贈支出總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企業的賬)。
第三步: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捐贈。
實際捐贈額 < 扣除限額,不需調整。
實際捐贈額 > 扣除限額,需要調整。
- 3、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資格取消:
對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佈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於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 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於公益事業比例低於70%的;
- 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 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的;
- 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 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上面五種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