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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拍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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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物拍賣人[1]

  公物拍賣人是指從事公物拍賣的拍賣行(拍賣企業)。因為我國《拍賣法》僅對第9條所指的公物,強調了拍賣人的特殊資格,因此“公物拍賣人”一小節中所稱公物是對應於《拍賣法》第9條中所包含的公物,並非指公物整體。

公物拍賣人的資格

  公物拍賣,所得歸“公”,因此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質。國家之所以推行公物拍賣制度,一方面在於廉政,另一方面就在於減少資產損失。但如果從事公物拍賣的拍賣行資質很差,或從事公物委托的人和從事公物拍賣的人合謀侵占國家、集體的利益,則有違國家推行公物拍賣制度的初衷。因此,公物拍賣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是公物拍賣人的資格制度。

  從我國的拍賣立法和實踐看,一個拍賣行只有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獲得拍賣公物的資格。

  第一,已經主管部門審批,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經營拍賣的資格。即經營公物拍賣的首要條件就是取得經營拍賣的資格。

  第二,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市場信譽通過多方面要素來衡量,包括體制健全、資金盈實、經營狀況好、無違規現象等。

  第三,屬於國有或集體資產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從目前我國拍賣企業的資產結構分析,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占百分之百。但不能排除將來資產結構發生變化,如自然人入股的、中外合資的等。但無論如何變化,應保證在從事公物拍賣的企業中國有或集體資產占主導地位。

  第四,經人民政府(通常是政府有關部門或各有關部門的集合體,如上海市曾採用體改部門、財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的集合體)指定經營公物拍賣業務。

公物拍賣人的存在模式[1]

  拍賣企業經人民政府指定後,取得公物拍賣人的資格。從實踐情況來看,公物拍賣人的存在模式有兩種。

  1.長期固定

  長期固定即一經指定長期不動的模式。例如,1991年上海市曾通過立法指定市商業一局所屬“上海拍賣行”和市物資局所屬“上海物資拍賣行”為公物拍賣機構,如要改變指定還需修改立法,這是一種最典型的長期固定模式。

  長期固定模式有其特點,如有利於拍賣企業積累公物拍賣的經驗。但長期固定模式的弊端也是明顯的:其一,不利於培養企業的競爭意識。長期固定,壟斷經營,這於拍賣市場的健康發展不利。其二,不利於提高企業的業務水平。一個沒有競爭意識的企業,必然導致業務水平下降,甚至染上官商作風,逐漸失去其市場信譽。其三,公益難以保障。實行公物拍賣制度的本來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而一個業務水平低、市場信譽差的企業是難以實現這一目的的。其四,一旦發現被指定的企業不能勝任,難以糾正。如前述上海市的做法,為改變指定還需修改法規。

  長期固定模式是在資格問題上搞“終身制”,從體制上考慮,弊大於利,隨著拍賣市場的完善,這種模式應當被淘汰。

   2.相對固定

  相對固定模式即由政府每隔一段時間,根據拍賣企業的資質、經營、信譽好壞等,重新進行指定,同時,在被指定期間,如果該拍賣企業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政府可以隨時重新指定,以保證始終由優質企業經營公物拍賣業務。例如,上海於1994年頒佈法規,廢除資格的“終身制”,規定“拍賣人拍賣公物的資格,每兩年確認一次”,其設想的就是相對固定模式。

  相對固定模式符合市場運行規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一方面它可以彌補長期固定模式的不足,另一方面它也能做到相對穩定,使從事公物拍賣的企業積累起經驗。在相對固定模式中,一個拍賣企業經營公物的時間長短,並不以法律規定的時間為限,只要該企業始終保持優質經營,它就可能在重新指定時再度被選中,謂之“連選連任”;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出現差錯,則可以隨時取消資格。

  相對固定模式的關鍵在於指定的標準,標準要公開化,並要嚴格按照標準指定。為此要防止以權謀私,儘量不要將指定權從屬於一個部門,甚至從屬於某一個人。

公物拍賣人資格制度的法律效力

  資格要形成制度,重在嚴肅其法律效力。我國規定公物拍賣人的資格較早,但實踐情況並不理想,去各拍賣行實地考查一下就不難明瞭,凡拍賣企業均可以拍賣公物,資格制度形同虛設。資格制度的法律效力首先要針對公物拍賣的委托人,即有公物處分權的單位。如果法律規定某項公物只能採用拍賣方式處理,則握有處分權的單位只能委托有公物拍賣資格的拍賣行拍賣;如果法律規定某項公物可以採用拍賣方式處理,則在選擇拍賣方式的情況下,握有處分權的單位只能委托有公物拍賣資格的拍賣行拍賣。推行資格制度,委托人是關鍵,委托人一般握有重權,如公安、海關、工商、法院、商檢等部門,如果它們維護資格制度,則資格制度易行;反之,則資格制度步履維艱。

  其次,資格制度的法律效力要針對拍賣人,即除非獲得公物拍賣資格,不得經營公物拍賣。每個拍賣人都十分看重公物拍賣這一領域,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效力所及,不允許行為人逾越一步。

  強調資格制度的法律效力重在嚴肅法紀。任何握有公物處分權的部門委托無資格的拍賣行拍賣公物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任何無資格的拍賣人拍賣公物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罰。

參考文獻

  1. 1.0 1.1 劉寧元著.拍賣法原理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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