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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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審計是由公安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依法開展的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於為公安機關增加價值和提高公安機關的運作效率,它通過系統化和規範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公安機關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的過程,以促進公安機關加強經濟管理和保障公安工作目標的實現。
儘管我國內部審計職業規範體系的框架已基本建立,有些企業和政府部門在內部審計實務中也已經運用了話方先進內部審計理論、方法和技術:但是由於我國公安機關的特殊性,內部審計的發展相對於其它政府部門來說比較晚。對於我國公安機關內部審計來說,存在以下幾個相對突出的問題。
第一、公安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不合理。內部審計是一種集查錯防弊、興利以及增加組織價值為一體系統性、規範化的綜合性活動,這就決定了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是擁有多種知識的複合型人才。不僅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具有一定的財會、審計知識。還要求內部審計人員熟悉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具備法律、管理、技術、工程、金融、信息等多個學科方面的知識。因此,組織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配備是否合理就成了內部審計是否有足夠勝任能力的前提條件。從目前我國公安審計隊伍的情況看,我國大多數公安機關的審計人員大部分是從其它公安業務的崗位轉行過來的,多半是半路出家,沒有專業的財務知識,也沒有受過系統的審計專業培訓,使得當前我國公安審計的發展舉步維艱。這是我國公安機關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一個較大問題,影響了公安機關內部審計的建設,也大大削弱了公安審計工作質量。
第二、公安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較弱。依據IIA的觀點,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是保證內部審計人員能夠客觀的從事內部審計的基礎,是內部審計的內容、方法、範圍、技術以及報告不受干涉的前提條件。一般而言,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與內部審計報告關係有關,內部審計報告對象的層次越高,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就越強。國外內部審計多採納向組織的審計委員會直接報告的機構設置方法,這種內部審計機制能夠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根據筆者對我國一些公安機關內部審計部門的調查顯示,我國公安機關的內部審計機構都是在紀委書記或紀委副書記的領導之下,而不是局長或副局長直接領導,相應地內部審計部門也直接向紀委書記或紀委副書記報告工作,其部門地位與同單位其它的如法制、信訪、宣傳等部門同級,不利於內部審計部門工作的開展,這就對我國公安機關內部審計活動的獨立性構成了很大威脅。
第三、內部審計工作中人際關係未得到適當處理。內部審計工作具有監督的特征,這就使得在內部審計活動中潛伏著很多不同的矛盾。內部審計部門希望自己成為一個“參謀”或“顧問”,而在被審計單位心目中他卻是個“警察”。警察有正式的權力,而人們都有抵觸這種正式權力的心裡趨勢。被審計單位對“檢查式的內部審計”懷有敵意,這種不合作的態度往往會造成這些內部審計人員是孤立的、秘密地工作並報告所有的違規現象。而當今“參與式內部審計”受到了被審計單位的歡迎,使矛盾衝突得以有效緩解,甚至解決。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內部審計活動主要限於財務審計,履行的主要職責就是監督的職能,因此在審計人員和被審計人員之間就很自然存在矛盾衝突。根據筆者對我國一些公安機關內部審計部門的調查顯示,50%以上的被審計單位認為內部審計機構與本單位關係一般,而20%左右的內部審計機構曾在審計過程中與被審計單位人員發生過衝突。第四、內部審計範圍小,多限於財務審計。目前,西方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內部審計己進入風險導向階段,內部審計的類型十分豐富。而在我國,多數組織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依然停留在財務導向階段,很少涉及到組織管理審計和業務審計。當前我國公安機關內部審計工作量排列在前三位的是:財務審計(75%)、經濟責任審計(15%)和經濟效益審計(5%)。這說明目前我國公安機關的內部審計範圍大多數局限於財務審計,其關註的重點大多在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的經濟指標上。
第五、審計方法簡單、技術落後。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內部審計的方法技術較為簡單、落後。首先,在審計項目的選擇上有很大的盲目性,方法過於簡單。西方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在進行審計項目的選擇上通常有三種方法:系統選擇法、示警事項法以及應被審計者的要求選擇法。系統選擇法是基於對政府部門的評估和排序而選擇審計項目的,是最主要的方法:示警事項法和應被審計者的要求法分別是應政府領導層的緊急要求和被審計者出於解除受托責任要求而選擇審計項目的。我國公安機關的內部審計選擇項目時,領導層的要求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有些甚至完全被動接受領導層的指示和安排。在筆者對我國一些公安機關內部審計活動的調查顯示,有30%以上的內部審計工作完全是由公安機關的領導臨時交辦的,而70%左右採納根據公安機關的領導交辦和根據公安機關的計劃制定兩種並重的方法。其次,我國公安審計的技術和方式比較落後。現在西方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人員在採用電腦輔助審計的技術方面已經比較普遍,而我國公安機關在這方面才剛起步。根據調查顯示,有50%以上的內部審計人員不能或不完全能夠應用電腦開展審計工作,已經不能適應現代電子警務的要求。
第一、搞好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公安審計工作涉及的面非常廣,因而需要審計人員掌握各個方面的專業知識,如果審計人員的知識面不廣,政策理論水平不高,思想作風不嚴,在工作中就不容易把握好政策尺度,就難以勝任審計工作。但目前我國公安機關的許多審計人員,大都沒有經過審計專業的系統培訓,想把工作乾好,但不知道怎樣乾。要解決好這個問題,一是要靠審計人員自身在公安實踐中學習,在實踐中增長自己的審計工作經驗和才幹。二是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定期舉辦公安業務培訓班,學習新的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度,跟上公安形勢的發展和需要。實踐證明,審計人員只有通過不斷學習,掌握更多的專業理論知識,不斷完善豐富自己,多做工作,做好工作,才能不落伍,才能有效地緩解內部審計人員工作效率不高,人少事多的矛盾。
第二、增強公安審計改革意識,加大監督和服務的力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安審計工作一方面要對公安機關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促使其合法合規:另一方面又要對公安機關的領導負責,促進公安機關內部管理狀況的改善、效益的提高。各級公安機關的黨委和領導耍充分認識公安審計工作的作用和地位,把公安審計工作納入公安黨委議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要加強公安審計宣傳,提高廣大警員的審計意識,支持公安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為公安審計部門創造出一個寬鬆的工作環境。同時,各級公安審計部門要適應形勢,從思想上轉變觀念,強化法制意識、巨集觀意識、效益意識:行動上要堅持從嚴審計、依法審計,加快實現公安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規範化,維護公安審計的嚴肅性、權威性,最終促進公安審計質量的提高。在加大監督力度的同時,要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係,把服務作為公安審計工作的最終目標。主要抓好三個方面:一是在影響全局的突出問題上,公安審計部門要提供具有巨集觀指導意義的信息,當好參謀作用:二是在常規的公安審計中,發現苗頭性問題,要將問題糾正在萌芽狀態之中;三是要通過歸納、整理,幫助被審單位加強內部控制,提高其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適應形勢發展,加強公安審計基礎工作建設。公安審計範圍的廣泛性,決定了公安審計工作必然要涉及到的公安機關的全部經濟活動,只有轉變原有審計方法、方式,才能促進公安基礎工作建設,促進公安機關的發展。為此公安審計要做好六個轉移:即由財務收支審計為主向管理、效益審計為主轉移:由事後審計向過程審計為主轉移;由上級審計下級為主向同級審計為主轉移;由微觀審計為主向巨集觀審計轉移:由單純預防向全方位監督轉移等。在此基礎之上,使公安審計監督的路子不斷拓寬、夯實。要把指令性審計任務和難度比較大的審計任務相結合,集中使用審計力量;審計監督與財務監督既要區分,又要相互結合,充分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在公安審計過程中。要結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實際,發現新問題,研究新情況,主動開展工作,提高公安審計工作的針對性、預見性;要註意研究、解決領導關心、群眾關註的公安問題,遏制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從而為我國公安機關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第四、強化公安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公安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公安審計人員依法對相關人員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執行情況進行的審查。目前,我國公安機關所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集中在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任職審計上。通過對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能從制度上把經費管理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緊密聯繫在一起,以促使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增強管家理財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從而提高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經濟管理能力和決策能力,保證公安經費物資的合理使用,充分發揮公安經費的保障效益。同時,又是加強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廉政建設的需要。為此,公安機關的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時,要結合日常的財務收支審計及經濟效益審計進行,側重於經濟責任目標審計,做到年年對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年年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同時並通過公安審計資料和信息的積累,為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離任責任審計而服務。避免在對領導幹部離任責任審計時,倉促工作、重覆工作、走過場等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