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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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貸法律關係[1]
信貸法律關係是指以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信貸活動中所發生的信貸關係為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國家分配資金的經濟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在信貸關係中借貸雙方都在自己的法定範圍內行使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信貸法律關係的內容[1]
信貸法律關係中的主體是指參加信貸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方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設立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另一方是普通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業法人)信貸法律關係中的客體是指信貸法律關係中主體和內容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貨幣資金。
信貸法律關係的特點[2]
根據有關法律原理和法律規定,信貸法律關係有以下特點:
(一)由於產生信貸的基礎是銀行和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信貸法律關係中固定一方主體必須是銀行,另一方是社會組織或個人。
(二)在信貸法律關係中,基準利率是法定的,主體雙方不能隨意變動;浮動利率經批准實施後,在最高或最低限度內,主體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在特殊情況下,不確定利率,如國家為支持某一產業提供無息貸款。
(三)信貸法律關係具有財產所有權和占有權在一定期限內轉移的特點,轉移是雙向的、有償的。
信貸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2]
信貸法律關係的權利是指信貸法律關係的參加者依據法律規範,在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下,自身能夠為一定行為或者能夠要求他人為一定或不為一定行為。國務院發佈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銀行在辦理貸款中享有的權利:專業銀行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企業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專業銀行享有貸款自主權,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得強令發放貸款,不得阻撓收回貸款,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無權豁免貸款。
信貸法律關係的義務是指信貸法律關係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便滿足權利人的適當要求,當負有義務的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將受到法律強制力的製裁。國務院發佈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了借款入的義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必須按期還本付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
信貸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2]
信貸法律關係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事件行為)而產生、變更和終止。所謂法律事實,實際上指那些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如借款人按期償還了借款,支付了利息.履行了借款入的義務等。
(一)下列事實的出現產生信貸法律關係:借款入到金融機構借款。
(二)下列事實的出現改變了法律關係:調整利率或規定新的利率優惠;利息計算辦法有了變動;因故提前歸還貸款或展期貸款;由於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借款人難以履行還款義務。
(三)下列事實的出現終止信貸法律關係: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借款人違反信貸行政法規,致使借款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貸款方終止合同,提前收回貸款;國家頒發了豁免貸款政策;義務入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