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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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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贷法律关系[1]

  信贷法律关系是指以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信贷活动中所发生的信贷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分配资金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信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都在自己的法定范围内行使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信贷法律关系的内容[1]

  信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参加信贷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方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设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是普通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业法人)信贷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信贷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内容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货币资金

信贷法律关系的特点[2]

  根据有关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信贷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一)由于产生信贷的基础是银行和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信贷法律关系中固定一方主体必须是银行,另一方是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在信贷法律关系中,基准利率是法定的,主体双方不能随意变动;浮动利率经批准实施后,在最高或最低限度内,主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不确定利率,如国家为支持某一产业提供无息贷款

  (三)信贷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占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的特点,转移是双向的、有偿的。

信贷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

  信贷法律关系的权利是指信贷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据法律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自身能够为一定行为或者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银行在办理贷款中享有的权利: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企业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

  信贷法律关系的义务是指信贷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适当要求,当负有义务的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将受到法律强制力的制裁。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了借款入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信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2]

  信贷法律关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事件行为)而产生、变更和终止。所谓法律事实,实际上指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如借款人按期偿还了借款,支付了利息.履行了借款入的义务等。

  (一)下列事实的出现产生信贷法律关系:借款入到金融机构借款

  (二)下列事实的出现改变了法律关系:调整利率或规定新的利率优惠;利息计算办法有了变动;因故提前归还贷款或展期贷款;由于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借款人难以履行还款义务。

  (三)下列事实的出现终止信贷法律关系: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借款人违反信贷行政法规,致使借款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贷款方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国家颁发了豁免贷款政策;义务入的消失。

参考文献

  1. 1.0 1.1 田椿生 王加春.房地产经济与金融工作手册.中国物资出版社,1993年03月第1版
  2. 2.0 2.1 2.2 熊鹏达,李一凡,徐晓东.银行业务操作集全.延边人民出版社,199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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