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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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代與工業時代的顯著區別,就在於社會的“生產”和“消費”重心逐漸從物質產品轉移到信息產品。
但是在信息時代的信息生產和信息消費之問,也形成一種奇特的結構性矛盾:一方面,信息的生產需要一定的投入,這種投入如果得不到一定的“回報”,就可能導致信息的生產不能維持下去,正因為如此,所以信息的生產方通常需要對信息消費者收取一定的費用,這一關係還得到了社會的制度性保護,像專利制度或版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就屬此列,用另一術語還可稱其為“信息壟斷”。但在另一方面,“信息”從其本性來說不同於“物質”,物質產品一旦為某人所占有就不能為另外的人的占有,即不能“共用”;而信息則可以同時為不同的人所“共用”,並且共用的人越多,該信息所產生的價值就越大,這也是信息在文化意義上所表現出來的一種特征或“內在要求”,從信息的這一“本性”或價值最大化的要求來說,信息產品被生產出來後,如果免費無償提供給需要它的所有人,就可以在儘可能多的人中被使用從而實現其最大的價值。
可見,信息的“有償使用”或“信息壟斷”與信息價值的最大化實現之間無疑形成了某種程度上的矛盾,美國學者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把這一矛盾描述為這樣一個障論:“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這就是所謂的“信息悖論”。
可以說,在一定範圍內,信息的壟斷必然限制信息的使用,而信息的共用則必然要求打破信息的壟斷,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矛盾,而且在一定的階段和領域還有Et趨尖銳的情況。
由於“先發優勢”,當前的發達國家通常也是信息技術發展水平較高、信息基礎設施更為先進、信息和知識的創新能力相對較強的國家,使得信息財富更多地掌握在這些國家的手中;這些國家同時還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制定了各種法律和制度來保護自己所掌握的這些信息財富,使其被“合法地壟斷”起來;而發展中國家如果要使用這些信息,就必須付出高額的費用;由於無法支付這樣的費用,它們和發達國家在信息發展上的差距就越來越大,由此而形成了信息富國與信息窮國之間的“信息鴻溝”,並導致“信息霸權”的出現,即信息技術發達的國家還可以隨意“竊取”他國的機密信息,從而在“信息戰”中居於絕對優勢的地位,“棱鏡門”事件所反映出來的就是這一現實。與此類似,即使同在信息富國,也有信息富人與信息窮人之間的“數字鴻溝”;此外,還有所謂“信息焦慮”、“信息異化”、“信息危機”等,都這樣或那樣與信息悖論相關,是信息時代中信息悖論在各個方面的突出表現。
信息悖論在信息時代尖銳化的一個突出事例,是發生在年初的“施瓦茨事件”。亞倫·施瓦茨在年少時因為在信息技術上的特殊才能而成為美國有名的“網路神童”和“IT天才”,也被譽為“喬布斯式的人物”。成年後他逐漸成為一個信息共用的追求者,一個“用遠大的理想全身心投人到自由事業”中的人:他極力反對美國致力於保護網路知識產權的《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和《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IPA),提倡在互聯網上自由共用知識和信息,出於自由和公正而下載信息供社會公眾使用,並用他所嫻熟的黑客技術從美國著名的學術期刊資料庫中下載了480萬篇論文(含2000萬頁的收費資料),上傳到網路讓人們免費共用。施瓦茨擁有眾多支持者,他們呼籲網路信息自由開放,而不是被收費牆束之高閣,這些擁護者稱施瓦茨為“數字時代羅賓漢”。但他也正是因此而受到了美國聯邦法院13項重罪的起訴,其主題就是“數字偷竊”;如果罪名成立,他將可能面臨35年的監禁。施瓦茨在美國司法體制的“恫嚇脅迫”之下,不堪重負於2013年1月11日上吊自殺,年僅26歲。
這一尖銳的事件引發了美國社會的大爭論,反映了信息時代追求信息共用的“社會正義”和保護信息財富“所有權”的“信息壟斷”之間似乎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
- 肖峰,張坤晶.信息悖論與社會制度問題(J).理論視野.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