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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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与工业时代的显著区别,就在于社会的“生产”和“消费”重心逐渐从物质产品转移到信息产品。
但是在信息时代的信息生产和信息消费之问,也形成一种奇特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信息的生产需要一定的投入,这种投入如果得不到一定的“回报”,就可能导致信息的生产不能维持下去,正因为如此,所以信息的生产方通常需要对信息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一关系还得到了社会的制度性保护,像专利制度或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就属此列,用另一术语还可称其为“信息垄断”。但在另一方面,“信息”从其本性来说不同于“物质”,物质产品一旦为某人所占有就不能为另外的人的占有,即不能“共享”;而信息则可以同时为不同的人所“共享”,并且共享的人越多,该信息所产生的价值就越大,这也是信息在文化意义上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征或“内在要求”,从信息的这一“本性”或价值最大化的要求来说,信息产品被生产出来后,如果免费无偿提供给需要它的所有人,就可以在尽可能多的人中被使用从而实现其最大的价值。
可见,信息的“有偿使用”或“信息垄断”与信息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之间无疑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矛盾,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把这一矛盾描述为这样一个障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这就是所谓的“信息悖论”。
可以说,在一定范围内,信息的垄断必然限制信息的使用,而信息的共享则必然要求打破信息的垄断,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而且在一定的阶段和领域还有Et趋尖锐的情况。
由于“先发优势”,当前的发达国家通常也是信息技术发展水平较高、信息基础设施更为先进、信息和知识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强的国家,使得信息财富更多地掌握在这些国家的手中;这些国家同时还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制定了各种法律和制度来保护自己所掌握的这些信息财富,使其被“合法地垄断”起来;而发展中国家如果要使用这些信息,就必须付出高额的费用;由于无法支付这样的费用,它们和发达国家在信息发展上的差距就越来越大,由此而形成了信息富国与信息穷国之间的“信息鸿沟”,并导致“信息霸权”的出现,即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还可以随意“窃取”他国的机密信息,从而在“信息战”中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棱镜门”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就是这一现实。与此类似,即使同在信息富国,也有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之间的“数字鸿沟”;此外,还有所谓“信息焦虑”、“信息异化”、“信息危机”等,都这样或那样与信息悖论相关,是信息时代中信息悖论在各个方面的突出表现。
信息悖论在信息时代尖锐化的一个突出事例,是发生在年初的“施瓦茨事件”。亚伦·施瓦茨在年少时因为在信息技术上的特殊才能而成为美国有名的“网络神童”和“IT天才”,也被誉为“乔布斯式的人物”。成年后他逐渐成为一个信息共享的追求者,一个“用远大的理想全身心投人到自由事业”中的人:他极力反对美国致力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提倡在互联网上自由共享知识和信息,出于自由和公正而下载信息供社会公众使用,并用他所娴熟的黑客技术从美国著名的学术期刊数据库中下载了480万篇论文(含2000万页的收费资料),上传到网络让人们免费共享。施瓦茨拥有众多支持者,他们呼吁网络信息自由开放,而不是被收费墙束之高阁,这些拥护者称施瓦茨为“数字时代罗宾汉”。但他也正是因此而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13项重罪的起诉,其主题就是“数字偷窃”;如果罪名成立,他将可能面临35年的监禁。施瓦茨在美国司法体制的“恫吓胁迫”之下,不堪重负于2013年1月11日上吊自杀,年仅26岁。
这一尖锐的事件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大争论,反映了信息时代追求信息共享的“社会正义”和保护信息财富“所有权”的“信息垄断”之间似乎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 肖峰,张坤晶.信息悖论与社会制度问题(J).理论视野.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