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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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市場機制是指將市場機制一般引用於保險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及競爭規律之間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關係。[1]
保險市場機制的內容[2]
保險市場機制就是將市場機制引入保險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三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關係。表現為保險商品價格和供求之間相互影響的關係。保險商品價值規律表現為保險商品價格由價值決定。
保險商品價值是指生產保險商品所花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保險商品價格分為理論價格和市場價格。理論價格是保險商品價值的理論表現,主要由保險商品精算費率、保險企業合理費用率、行業平均利潤率、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條件下的費率加成構成。市場價格是指由於市場機制的作用所形成的價格。
供求規律的作用使保險商品市場價格受供求關係的影響,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供大於求,則價格上升;供小於求,則價格下降。但從長期變動趨勢看,保險商品總價格應與其價值趨於一致。競爭規律的核心是優勝劣汰。
競爭會引起供求力量的對比發生變化,使商品價格發生變動;競爭會促使保險企業創新產品、改善服務、加強管理;競爭會導致資本流動,引起保險業的整合和重組。合理、有序的競爭能極大地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保險市場機制的運行條件[2]
保險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是以滿足下列條件為前提的:
1.市場主體有自己特殊的經濟利益,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投保人在同等保障條件下追求最低保費,或在同等保費下追求最大保障;保險公司則相反,希望儘可能提高保單價格和盈利水平。不同主體經濟利益的差異是市場機制運行的內在動力。
2.保險商品價格可自由波動,價格能反映供求關係的對比和變化。
3.保險商品價格的變動可自發調節市場供求。價格上升,會刺激生產者增加供給,消費者減少需求;價格下降,會引起消費者增加購買,抑制生產者的供給。
4.保險資本流動不受限制。社會資金僅依據利潤率的高低決定是否投資保險業,不存在行業進入壁壘和退出限制。
保險市場機制的作用[1]
由於保險市場具有不同於一般市場的獨有特征,市場機制在保險市場上表現出特殊的作用。
1.價值規律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商品,這種商品的價值一方面體現為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保障(包括有形的補償或給付和無形的心理保障)所對應的等價勞動的價值,另一方面體現為保險從業人員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凝結。保險費率即保險商品的價格,投保人據此所交納的保險費是為換取保險人的保險保障而付出的代價,無論從個體還是總體的角度,都表現為等價交換。但是,由於保險費率的主要構成部分是依據過去的、歷史的經驗測算出來的未來損失發生的概率,所以,價值規律對於保險費率的自發調節只能限於凝結在費率中的附加費率部分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而,價值規律對於保險商品的價值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通過要求保險企業改進經營技術,提高服務效率,來降低附加費率成本。
2.供求規律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
供求規律通過對供需雙方力量的調節達到市場均衡,從而決定市場的均衡價格,即供求狀況決定商品的價格。因而,就一般商品市場而言,其價格形成,直接取決於市場的供求狀況。但是,在保險市場上,保險商品的價格即保險費率不是完全由市場供求狀況決定的,即保險費率並不完全取決於保險市場供求的力量對比。保險市場上保險費率的形成,一方面取決於風險發生的頻率,另一方面取決於保險商品的供求情況。如人壽保險的市場費率,是保險人根據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與預定營業費用率三要素事先確定的,而不可能依據市場供求的情況完全由市場來確定。也就是說,保險人不能就需求情況的變化隨意調整市場費率。因此,保險市場的保險費率不是完全由市場的供求情況決定的,相反,保險市場的費率形成需由專門的精算技術予以確立。儘管費率的確定要考慮供求狀況,但是,供求狀況本身並不是確定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
3.競爭規律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
價格競爭是任何市場的重要特征。一般的商品市場競爭,就其手段而言,價格是最有利的競爭手段。在保險市場上,也曾一度以價格競爭作為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競爭手段,為了在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有的甚至將費率降至成本線以下,結果使得一些保險人難以維持,紛紛破產倒閉,最終影響了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其實,在保險市場上,由於交易的對象與風險直接相關聯,使得保險商品的費率的形成並不完全取決於供求力量的對比,相反,風險發生的頻率即保額損失率等才是決定費率的主要因素,供求僅僅是費率形成的一個次要因素。因此,一般商品市場價格競爭機制,在保險市場上必然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