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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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主體是指涉及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的組織機構,是保險活動的直接參与者。
保險合同主體的內容 [1]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合同訂立的直接參与者,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1.保險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從事保險業務經營的法人,即保險公司。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當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由於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國政府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業務經營都做了嚴格規定,以確保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保證社會公眾利益。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保險公司的設立,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符合保險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並且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能低於2億元的最低限額。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實行分業經營,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為此,中國平安單設壽險公司(獨立法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又單設財險公司(也是獨立法人)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險人的義務正是投保人的權利,但投保人要獲得權利是以履行義務和滿足一定的條件為前提的。
投保人通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保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也不能成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如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不能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已訂立的合同也為無效合同。
(3)投保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無論投保人是為自己的利益,為他人的利益,或是為自己兼顧他人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時都要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 被保險人。當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當投保人為他人利益 投保時,須遵守以下規定:被保險人應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人;投保人要徵得被保 險人同意;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但父 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 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被保險人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當發生保險 事故致使被保財產遭受損失後,被保險人可依照保險合同獲得補償;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當 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年齡期限時,保險人要根據保險合同賠償或給付保 險金。
②被保險人必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的享有以保險合同的訂立為前提,其行使則以保險事故或事件的發生為條件。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後,未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其繼承人依繼承法繼承。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行使。
2.受益人
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重要關係人之一。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益人是指 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 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 如果不是被保險人、投保人,則多為與其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胎兒也可以為受益人,但須 以出生時存活為必要條件。
人身保險合同中因投保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約定的受益人也有所不同:投保人 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其指定的 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既是被保險人,也是 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經被保險人同意 後,可以是第三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的,經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是受益人。投保人是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必須是具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金請求權是受益人依照保險合同享有的基 本權利。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人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人身保險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時,保險金請求權由該人行使,並獲得全部保險金。受益人是數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數人行使,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確定;未確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 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但是,《保險法》第六十 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 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第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先於 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 他受益人的。”此時,保險金應按《繼承法》的規定分配。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又稱中介人,是指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人, 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1.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保險人的代理人,根據與保險人簽訂的代理合同,在授權範圍內代表保 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幫助保險人招攬客戶,如簽訂保險合同、解決保險合同爭議、代理理賠 檢驗工作等,保險人則以手續費或佣金的形式給予保險代理人一定的勞務報酬。保險代理人 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實施一切法律行為,其後果由被代理人即保險人承 擔。但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不得超出代理人的許可權範圍。若因代理人的越權行為造成的 損失後果,代理人應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各國法律對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和代理人的業務範圍都有所規定。我國保險法規規定, 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類。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 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業務範圍比較廣泛,包括代理銷售保險單、代理收取保險費、進 行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查勘和理賠等業務。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 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其業務只限於 代理銷售保險單和代理收取保險費。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 續費,併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人,主要是指營銷員。保險代理人應當具 備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代理機構應取得其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向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2.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其提供投保、繳費、索賠等中介服務,並向承保保險人收取佣金的單位。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不同,他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洽定保險 合同,但保險經紀人並不代訂保險合同,仍需投保人自己訂立,除非得到投保人的特別委 托。但經紀人的洽定必須基於投保人的利益,故必須在最優惠的條件下訂立保險合同。而在 訂立合同之後,經紀人的佣金則由保險人支付。
保險經紀人同樣也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其頒發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失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則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是指經保險當事人委托,為其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價和保險賠償 的清算洽談等業務並予以證明的人。保險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險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 或被保險人的委托,並向委托人收取公估費用。
保險公估人接受當事人委托後,獨立執行業務。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 人因其能合理地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對維護保險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險公 估人除了應精通保險資產評估等專業知識外,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以保持良好的職 業形象。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公估人及其業務也將得到發展。
- ↑ 楊忠海.保險學原理.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