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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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的指向。保險合同客體在一般合同中稱標的,即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保險合同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客體的內容 [1]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投保人必須憑藉保險利益投保,而保險人必須憑藉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並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和賠償依據。其次,保險合同不能保障保險標的不受損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變。再次,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某種原因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這一要素,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確定保險合同關係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範圍都有明確規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因為,不同的保險標的能體現不同的保險利益。而且,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保險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關心的也是基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所以,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利益,而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 ↑ 楊忠海.保險學原理.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