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證明商標(Certification Mark)
目錄 |
證明商標指能夠證明商品達到一定品質質量標準的標誌,又稱“保證商標”。有些國家又稱之為“擔保商標”或“統一質量標誌”。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權威的商會、機關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申請人對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具有鑒定能力並負保證責任,證明商標權歸申請人所有。
證明商標和其他商標的顯著區別,即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
(一)證明商標首先是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相比,又有許多不同點: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則表明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一經營者;證明商標註冊人必須具有對商品或者服務檢測和監督能力,普通商標註冊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證明商標在申請時要求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無此要求;證明商標註冊人不能使用證明商標,而普通商標除法定原因外,註冊人可以自由使用註冊商標。
(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從證明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上看,證明商標註冊人主要職責是對證明商標進行管理,這種管理分兩個方面,一是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進行管理,一是對使用人使用證明商標進行監督。
(三)證明商標註冊人本身不能使用證明商標,要求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使用要求時,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四)證明商標的主要作用是證明作用,即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精確度、製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標申請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
5、證明商標准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準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7、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同時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該主管部門一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部門。
C、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研究證明商標侵權形式,對於界定是非,正確處理具有重要意義。經調查,現階段,侵犯證明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證明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證明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證明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證明商標標識。
(四)在產品或產品包裝物上突出使用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稱。
(六)惡意將證明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
(七)使用證明商標不按規定繳納費用。
證明商標用來保證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質,有利於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也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的質量。
註冊證明商標可以保護我國名優土特產品。我國地大物博,自然氣候多樣,有許多具有原產地意義的特產。農副產品及手工藝品是我國的重要資源和傳統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稱讓其濫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質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產品的特色削弱殆盡,使我國寶貴財富受到損失。
由具有監控能力的組織註冊管理商標,將之置於法律保護之下,使經營者、生產者能夠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產商品、提供服務,保證商品與服務特定品質,使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傠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發展不可缺少的一環。
田陽縣出產芒果營養豐富,聞名,當地想採取保護措施,將“田陽芒果”申請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使於芒果上是否合法?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