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證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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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心理是證人就其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節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作陳述時的心理活動,通常也指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稱。主要心理因素有感知、記憶、思維、想象、註意、情緒、暗示、動機以及表達能力等。研究作證心理,對查清案件事實、正確定罪量刑都有著重要意義。
研究概況對作證心理的研究是伴隨著人類社會出現司法活動而開始的。作為一門學科的研究則始於19世紀中期,直到20世紀中期才漸趨成熟,發展成為法律心理學中的一個分支──證人證言心理學。證言的可靠性是這一學科研究的中心。
1841年,德國的司法官布拉維爾在題為“直接的證人證言不可信”的論文中指出,由於知覺、回憶和陳述時判斷的錯誤,以幻想補充知覺,推理與知覺的混同,再認時判斷的錯誤,調查記錄的無意識偽造等,使證言不可信。1890年,美國心理學家W.詹姆斯在他著名的<心理學原理>中指出:“人人都明白辨認人的證言是靠不住的。”20世紀初,法國A.比奈的《被暗示性》(1900)和德國W.斯特恩的<證言心理學論文集>(1902)是這門學科具有開創性意義的代表作。他們認為證言不可信的理由是:①觀察中錯誤極多;②從觀察案件情況到向法庭陳述期間,記憶形象多在變形;③詢問時問答失當,容易歪曲真情。因此他們主張在審判時,不應當利用人證。直到50年代,這種片面武斷的結論,仍成為當時西方心理學界和法學界的主流。
一些學者提出了與上述主張不同的觀點。奧地利刑法學家H.格羅斯在<預備審判官必讀>(1893)和《犯罪心理學》(1898)兩書中,原則上肯定了證言的價值,並指出放棄兒童證言,在刑事政策上產生的後果令人憂慮。德國心理學家H.閔斯特伯格著的<在證人席上>(1908)一書中,用大量的實驗材料論述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問題,主張允許心理學家測試證人和檢驗證言,指出心理學已經獲得足以幫助分辨可靠證言和不可靠證言的知識,認為“感覺心理學”的每一章節都能弄清證言問題。德國心理學家U.溫德伊奇在<證言心理>等著作中批評了證言不可信的觀點,創立了新的理論,提出了證言可靠性判斷標準(1957)。後由瑞典心理學家A.特蘭凱爾進一步發展,將這一理論成功地應用於成年人殺人、放火、偽證等多種刑事案件。
目前,國外對於作證的研究,大多註重在實驗室條件下研究證人的知覺、記憶對證言可靠性的影響。但也出現了一種研究趨勢,即進行非實驗性研究(如用調查法)和研究補救證人因知覺和記憶失實而使證言不可靠的措施。
中國關於作證心理的研究不多。20世紀50年代以前只有少數介紹國外有關研究成果的論著。1971年,臺灣學者蔡墩銘在他的專著<審判心理學>中設專章闡述了證言心理的各種問題。1979年以後,一些學者開始介紹國外有關的研究,併進行了一些移植性實驗,取得了初步成果。
證言的可靠性證人須具有正常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和陳述能力,缺少其中任何一種能力,證人就無法報告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節。但並不是說,只要證人具備了這些能力,就能保證其證言的可靠性。證言是否可靠,還受多種因素的影響。
證明對象的特點 是影響證言可靠性的重要因素。具體表現為:①關於時日的證言。發案時間與舉證時日間隔的長短影響證言的可靠性,時間間隔越長,舉證錯誤的可能性就越大。情緒體驗也可影響對時間的估計,如證人在緊張情緒支配下易於過長估計罪犯作案時間。②關於距離的證言。影響距離證言可靠性的因素,一是與目標的遠近有關;二是與證人的職業有關,如從事測繪工作的證人要比一般人正確得多;三是與證人的情緒有關,如被害人由於緊張恐懼,容易錯誤估計距離。③關於速度的證言。速度證言的可靠性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響:一是對象距證人的遠近。對象距離遠,看起來速度慢;對象距離近,看起來速度快。二是證人的經驗。一般說來,司機、交通民警、交通監理員對車速的證言可信。三是與證人在案件發生時所處的運動或靜止狀態有關。例如,步行或靜止者對相撞的兩輛汽車的速度的判斷比乘客的判斷可靠。④關於數量的證言。影響數量證言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物體的動靜。動的物體比靜的物體難計算。即使靜的物體,如果大小不一,又較分散,也不易計算。二是與對象的遠近、光線的強弱有關。三是與對象排列是否有序有關。⑤關於顏色的證言。即使視覺器官無缺陷的人,也會由於下述原因影響顏色的判斷:一是光線的強弱;二是突發事件會使人難以感知當時出現刺激物體的顏色,如對車禍發生時現場十字路口的紅綠燈的燈色,證人多未能註意,難以正確提供這方面的證言。⑥關於聲音的證言。影響聲音證言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回聲引起的聽錯覺。二是在尚未目睹發聲物體之前,僅憑聲音來判斷發聲物體時,容易發生錯誤。三是與聲響的遮蔽效果有關,即弱的聲音多被強的聲音所掩蓋,而無法聽見。⑦關於氣味的證言。影響氣味證言可靠性的主要因素有:一是適應性。從事特定職業的人有可能對某種氣味有特殊的敏感,或出現嗅覺遲鈍。二是表達上的困難。氣味屬於無形的氣體,難以形容,證人感到不容易正確敘述。除非準備同一氣味,讓證人試聞,否則就很難使他對所聞到的氣味予以正確表達。三是暗示。氣味的判斷,很容易受人暗示。四是與空氣是否流通有關。⑧關於人體的證言。有關人體特證的證言是否可信,與證人同被觀察者的相識程度及觀察時間的長短有密切關係。⑨關於談話內容的證言。指證人直接聽到同案人之間或作案人與他人之間的對話,以及證人所聽到的有關案件的傳聞。這類證言的可靠性,決定於下列因素:一是證人聽到談話的時間與舉證時間的間隔長短;二是談話人與案件的關係大小;三是內容的詳簡,內容越複雜,證言越易出現誤差。
暗示對證言可靠性的影響證人在感知案情、記憶案情和陳述案情的過程中,都可能受到各種暗示,從而影響證言的可靠性。對證言可靠性影響較大的暗示主要有:①詢問人員的暗示。詢問人員為達到詢問目的,通過語言、表情、實物等方式,向證人發出暗示信息,使證人受到暗示,以作符合他的要求的陳述。證人如果受到暗示,就會作出迎合詢問人員需要的陳述,這種證言多不可靠。②自由交談的暗示。案件發生後,常常成為人們自由交談的題材。這種交談,使證人獲得不良的暗示。證人在被通知作證之前,大多就他應作證的案件與他家屬、友人交談過,在這種情況下,證人難免受到暗示。在被司法機關通知作證前,證人之間也有可能進行交談,這就難免在談話中互相透露各自對作證案件的看法,而產生交互影響,致使多數證人的陳述內容雷同。如果詢問人員誤以為這種證言可採,則可能導致司法錯誤。③討論的暗示。開會討論是有一定目的的,討論還有主持者並產生決議,討論對與會者的暗示主要有兩種,即討論主持者的暗示和決議的暗示。如果證人在作證前已參加有關案件的討論,則討論結果對他以後的作證會產生影響。④旁聽的暗示。有的證人在尚未作證前,可能已出庭旁聽有關案件的審判,只是後來當事人提出要他作證時才被通知作證,這種證人有可能受先作證證人的暗示。⑤流言的暗示。流言缺乏真實性。如果證人誤聽了對他應作證案件的流言,就很可能改變自己親身感知的案件事實、情節的表象,而不自覺地附合流言,以此向司法機關提供的證言,缺乏可靠性。⑥權威的暗示。如果領導、知名人士、專業人員對案情有了傾向性,證人就可能受權威暗示改變自己對案情的記憶印跡,附和權威的傾向性,使以後陳述的證言可靠性受到影響。
證人作證態度的影響證人出於某種動機,對作證不持誠實態度,存心作與案件事實不符的陳述,提供偽證,偽證的常見動機有:①庇護:尚未暴露的共犯,為了避免自己涉嫌於該案,便出面作有利於已暴露的共犯的偽證;②營救親人:犯罪的被告人親屬,為使親人免遭法律製裁而提供偽證;③友情:有的證人出於“哥們義氣”,為營救有罪的“哥們”而提供偽證;④貪利:有的證人接受了被告人、被害人或他們的親友的收買,便按照收買者的意圖提供偽證;⑤報恩:證人為報答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恩情,作有利於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偽證;⑥情面: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親屬是熟人,在他們的央求下,礙於情面而作偽證;⑦獻媚:證人認為被告人或被害人是對自己有用之人,為討好獻媚,圖日後得到好處,而作有利於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偽證;⑧安全需要:證人受被告人、被害人及他們的親友的威脅、恐嚇,出於安全需要而作偽證;⑨報複:證人如果與被告人、被害人及他們的親屬積有怨仇,出於報複動機,而作不利於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偽證;⑩利害關係:證人與案件有某些利害關係,怕自己遭到損失或受到處分而作偽證;抵觸對立:如果詢問人員採取威脅性的詢問方式詢問證人,強迫證人提供符合自己意圖的證言,證人就容易產生抵觸對立情緒而提供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