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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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心理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作陈述时的心理活动,通常也指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主要心理因素有感知、记忆、思维、想象、注意、情绪、暗示、动机以及表达能力等。研究作证心理,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都有着重要意义。
研究概况对作证心理的研究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出现司法活动而开始的。作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则始于19世纪中期,直到20世纪中期才渐趋成熟,发展成为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证人证言心理学。证言的可靠性是这一学科研究的中心。
1841年,德国的司法官布拉维尔在题为“直接的证人证言不可信”的论文中指出,由于知觉、回忆和陈述时判断的错误,以幻想补充知觉,推理与知觉的混同,再认时判断的错误,调查记录的无意识伪造等,使证言不可信。1890年,美国心理学家W.詹姆斯在他著名的<心理学原理>中指出:“人人都明白辨认人的证言是靠不住的。”20世纪初,法国A.比奈的《被暗示性》(1900)和德国W.斯特恩的<证言心理学论文集>(1902)是这门学科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代表作。他们认为证言不可信的理由是:①观察中错误极多;②从观察案件情况到向法庭陈述期间,记忆形象多在变形;③询问时问答失当,容易歪曲真情。因此他们主张在审判时,不应当利用人证。直到50年代,这种片面武断的结论,仍成为当时西方心理学界和法学界的主流。
一些学者提出了与上述主张不同的观点。奥地利刑法学家H.格罗斯在<预备审判官必读>(1893)和《犯罪心理学》(1898)两书中,原则上肯定了证言的价值,并指出放弃儿童证言,在刑事政策上产生的后果令人忧虑。德国心理学家H.闵斯特伯格著的<在证人席上>(1908)一书中,用大量的实验材料论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主张允许心理学家测试证人和检验证言,指出心理学已经获得足以帮助分辨可靠证言和不可靠证言的知识,认为“感觉心理学”的每一章节都能弄清证言问题。德国心理学家U.温德伊奇在<证言心理>等著作中批评了证言不可信的观点,创立了新的理论,提出了证言可靠性判断标准(1957)。后由瑞典心理学家A.特兰凯尔进一步发展,将这一理论成功地应用于成年人杀人、放火、伪证等多种刑事案件。
目前,国外对于作证的研究,大多注重在实验室条件下研究证人的知觉、记忆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但也出现了一种研究趋势,即进行非实验性研究(如用调查法)和研究补救证人因知觉和记忆失实而使证言不可靠的措施。
中国关于作证心理的研究不多。20世纪50年代以前只有少数介绍国外有关研究成果的论著。1971年,台湾学者蔡墩铭在他的专著<审判心理学>中设专章阐述了证言心理的各种问题。1979年以后,一些学者开始介绍国外有关的研究,并进行了一些移植性实验,取得了初步成果。
证言的可靠性证人须具有正常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能力,证人就无法报告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并不是说,只要证人具备了这些能力,就能保证其证言的可靠性。证言是否可靠,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证明对象的特点 是影响证言可靠性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①关于时日的证言。发案时间与举证时日间隔的长短影响证言的可靠性,时间间隔越长,举证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情绪体验也可影响对时间的估计,如证人在紧张情绪支配下易于过长估计罪犯作案时间。②关于距离的证言。影响距离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一是与目标的远近有关;二是与证人的职业有关,如从事测绘工作的证人要比一般人正确得多;三是与证人的情绪有关,如被害人由于紧张恐惧,容易错误估计距离。③关于速度的证言。速度证言的可靠性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对象距证人的远近。对象距离远,看起来速度慢;对象距离近,看起来速度快。二是证人的经验。一般说来,司机、交通民警、交通监理员对车速的证言可信。三是与证人在案件发生时所处的运动或静止状态有关。例如,步行或静止者对相撞的两辆汽车的速度的判断比乘客的判断可靠。④关于数量的证言。影响数量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物体的动静。动的物体比静的物体难计算。即使静的物体,如果大小不一,又较分散,也不易计算。二是与对象的远近、光线的强弱有关。三是与对象排列是否有序有关。⑤关于颜色的证言。即使视觉器官无缺陷的人,也会由于下述原因影响颜色的判断:一是光线的强弱;二是突发事件会使人难以感知当时出现刺激物体的颜色,如对车祸发生时现场十字路口的红绿灯的灯色,证人多未能注意,难以正确提供这方面的证言。⑥关于声音的证言。影响声音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回声引起的听错觉。二是在尚未目睹发声物体之前,仅凭声音来判断发声物体时,容易发生错误。三是与声响的遮蔽效果有关,即弱的声音多被强的声音所掩盖,而无法听见。⑦关于气味的证言。影响气味证言可靠性的主要因素有:一是适应性。从事特定职业的人有可能对某种气味有特殊的敏感,或出现嗅觉迟钝。二是表达上的困难。气味属于无形的气体,难以形容,证人感到不容易正确叙述。除非准备同一气味,让证人试闻,否则就很难使他对所闻到的气味予以正确表达。三是暗示。气味的判断,很容易受人暗示。四是与空气是否流通有关。⑧关于人体的证言。有关人体特证的证言是否可信,与证人同被观察者的相识程度及观察时间的长短有密切关系。⑨关于谈话内容的证言。指证人直接听到同案人之间或作案人与他人之间的对话,以及证人所听到的有关案件的传闻。这类证言的可靠性,决定于下列因素:一是证人听到谈话的时间与举证时间的间隔长短;二是谈话人与案件的关系大小;三是内容的详简,内容越复杂,证言越易出现误差。
暗示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证人在感知案情、记忆案情和陈述案情的过程中,都可能受到各种暗示,从而影响证言的可靠性。对证言可靠性影响较大的暗示主要有:①询问人员的暗示。询问人员为达到询问目的,通过语言、表情、实物等方式,向证人发出暗示信息,使证人受到暗示,以作符合他的要求的陈述。证人如果受到暗示,就会作出迎合询问人员需要的陈述,这种证言多不可靠。②自由交谈的暗示。案件发生后,常常成为人们自由交谈的题材。这种交谈,使证人获得不良的暗示。证人在被通知作证之前,大多就他应作证的案件与他家属、友人交谈过,在这种情况下,证人难免受到暗示。在被司法机关通知作证前,证人之间也有可能进行交谈,这就难免在谈话中互相透露各自对作证案件的看法,而产生交互影响,致使多数证人的陈述内容雷同。如果询问人员误以为这种证言可采,则可能导致司法错误。③讨论的暗示。开会讨论是有一定目的的,讨论还有主持者并产生决议,讨论对与会者的暗示主要有两种,即讨论主持者的暗示和决议的暗示。如果证人在作证前已参加有关案件的讨论,则讨论结果对他以后的作证会产生影响。④旁听的暗示。有的证人在尚未作证前,可能已出庭旁听有关案件的审判,只是后来当事人提出要他作证时才被通知作证,这种证人有可能受先作证证人的暗示。⑤流言的暗示。流言缺乏真实性。如果证人误听了对他应作证案件的流言,就很可能改变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情节的表象,而不自觉地附合流言,以此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缺乏可靠性。⑥权威的暗示。如果领导、知名人士、专业人员对案情有了倾向性,证人就可能受权威暗示改变自己对案情的记忆印迹,附和权威的倾向性,使以后陈述的证言可靠性受到影响。
证人作证态度的影响证人出于某种动机,对作证不持诚实态度,存心作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陈述,提供伪证,伪证的常见动机有:①庇护:尚未暴露的共犯,为了避免自己涉嫌于该案,便出面作有利于已暴露的共犯的伪证;②营救亲人:犯罪的被告人亲属,为使亲人免遭法律制裁而提供伪证;③友情:有的证人出于“哥们义气”,为营救有罪的“哥们”而提供伪证;④贪利:有的证人接受了被告人、被害人或他们的亲友的收买,便按照收买者的意图提供伪证;⑤报恩:证人为报答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恩情,作有利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伪证;⑥情面: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是熟人,在他们的央求下,碍于情面而作伪证;⑦献媚:证人认为被告人或被害人是对自己有用之人,为讨好献媚,图日后得到好处,而作有利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伪证;⑧安全需要:证人受被告人、被害人及他们的亲友的威胁、恐吓,出于安全需要而作伪证;⑨报复:证人如果与被告人、被害人及他们的亲属积有怨仇,出于报复动机,而作不利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伪证;⑩利害关系:证人与案件有某些利害关系,怕自己遭到损失或受到处分而作伪证;抵触对立:如果询问人员采取威胁性的询问方式询问证人,强迫证人提供符合自己意图的证言,证人就容易产生抵触对立情绪而提供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