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電視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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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電視版權即體育比賽的電視版權,是指體育比賽的主辦單位對於比賽進行電視報道的許可及由此帶來的價值所擁有的權利。[1]
體育電視版權的銷售方式[1]
1.體育電視版權的集中銷售
集中銷售電視電視版權指的是,在團隊體育運動中,由各職業俱樂部聯合或者在聯盟的主導下、各俱樂部將整個賽季比賽電視電視版權集中售予某傳媒機構,由其對整個聯賽的體育比賽加以開發轉播的行。
集中銷售電視版權須有利於改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利於促進技術或經濟進步,同時費者可以公平分享由此帶來的利益。集中銷售本身並不能製造出好的比賽,而其結果可能改善產品的狀況通過優化球隊、購買優秀球員,提供給觀眾更加精彩的比賽。集中銷售對於資金短缺的團隊體育項目而言,如果是必不可少的,那麼是被鼓勵的;如果這個體育項目本身已經運作的很好,恐怕電視版權的作用並不明顯。過度投資有時是浪費的,高投人未必總意味著高產出和高質量。我們需要進一步追問,電視版權的集中銷售是否真的符合經濟邏輯,而其地位又是不可取代的。
從集中銷售的必要性中我們可以看出,個別銷售的模式下談判成本很高,大多數俱樂部談判實力不強,不僅不利於聯賽整體品牌的建立,而且對聯賽的推廣以及俱樂部長期利益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自行銷售模式下,許多問題無法解決,比如競爭性平衡的問題,即使是建立團結基金,還是其他方式,結合我國的狀況來看,都不可能對職業團隊體育運動諸多的問題加以解決,或者說並不是最優的解決方案。
2.體育電視版權的買方轉售
媒體取得電視版權後(尤其是排他性的權利),若事先和原始權利所有人約定,可以將現場轉播的信號售與其他媒體。一般而言,排他協議會限定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取得權利的媒體也可向其他地域範圍內的媒體出售取得的電視版權,從中獲取利潤。對於一般商業而言,在轉讓協議中限定轉售價格是競爭法規制的重點之一。電視版權銷售協議中,合同雙方會對轉售等問題作出規定。
買方後向控制產業鏈上游的賣方,也是銷售方,包括製作機構與發行公司等。其控制主要有兩點:一是降低價格,二是控制交易條件。從降低價格看,由於電視臺處於壟斷地位,所以,它可以將電視節目的價格壓得很低,在實踐中,由於節目屬於精神產品,在我國電視節目版權市場發展的現階段還很難客觀定價,所以,價格就被進一步壓低。
3.中介運作
國際上賽事電視電視版權的幾種經營模式表明,賽事電視電視版權中的中介機構非常重要。體育市場是買方、賣方和中介機構三方面構成的,中介機構是經濟活動不可缺少的中間環節,是聯繫買方和賣方的重要紐帶。對於我國現在的體育電視轉播體制來說,各級電視臺的經營水平普遍較低,企業和客戶有限,無論是對銷售環境的市場調研,對目標市場的把握和定位,設計優化的營銷組合,還是產品策劃、包裝、定位,多渠道營銷、促銷等,都非常需要專業化的營銷中介機構來協助完成。
4.捆綁銷售
捆綁銷售是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的市場現象,也是企業一種常用的銷售策略。捆綁銷售通過產品組合,降低了消費者的搜尋成本,尤其是在基本品和捆綁產品之間互補性非常強的時候,這種交易費用的節省就更加突出;同時,捆綁銷售還可以降低消費者的交易費用,通過商品組合,消費者畢竟只通過一次交易就完成了購買。捆綁銷售從兩個方面增加了消費者的總支出:首先,在捆綁銷售中,壟斷者從產品組合的最大化利潤出發,基本品的定價可能低於在捆綁銷售被禁止時的壟斷價格;但是捆綁產品的價格則高於完全競爭形式下的價格。二者相加,消費者為商品組合的總支出大於在捆綁銷售被禁止時的支出。其次,捆綁銷售限制了消費者選擇的自由,因此捆綁產品對消費者而言可能就不是自己喜歡的或者所需要的。因此,消費者可能會把捆綁產品擱置一邊,而選擇去買另外的自己喜歡的產品。
5.電視版權的聯合購買
中國的電視節目版權市場,基本上可以依據覆蓋範圍分成幾個層級,第一層級是全國性市場,有中央電視臺、中國教育台、各省衛視等電視臺與上星頻道;第二層級是省級市場,覆蓋一個省,是省台的地面頻道和省教育台。第三層級是地級市場,覆蓋一個地區,包括省會台、地級台以及地級教育台。第四層級是縣級市場,包括縣級台與縣級教育台。
四級市場中的電視臺都是節目版權的買方。需要註意的是,雖然省衛視與省地面頻道同屬一個台,節目購買也統合在一個部門,但在具體購買時仍是各自交易,成交的價格也不相同,一般衛視購買節目比地面頻道購買支付的價格要高。所以,在劃分市場時,省衛視與省地面頻道分屬不同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