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破產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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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未破產公證書[1]
企業未破產公證書就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後,證明企業尚未宣告破產而出具的證明文書。企業未破產公證書對保護債權的合法權利有重要作用。
企業未破產公證書製作依據[2]
企業未破產公證書文書樣式供公證機關依法證明企業未破產的真實性時使用。
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佈破產。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式。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清宣告債務人破產。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說明企業虧損的情況,提交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佈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十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人民法院對有財產擔保債權和無財產擔保債權的申報,應當分別登記。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有關材料。
債務人為其他單位擔任保證人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五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式必須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①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②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③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有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七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三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的期限不超過兩年。整頓申請提出後,企業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應當規定企業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佈公告,中止破產程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企業的整頓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持。企業整頓方案應當經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整頓的情況應當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聽取意見。
企業整頓的情況應當定期向債權人會議報告。
整頓期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的,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該企業的整頓,宣告其破產:
(一)不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經過整頓,企業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對該企業的破產程式並且予以公告。
整頓期滿,企業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企業破產,並且按照本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登記債權。
破產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一)依照本法第三條的規定應當宣告破產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終結整頓的;
(三)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未被人民法院告破產的,公證機關可為其出具未破產公證書。
企業未破產公證書格式[3]
企業未破產公證書全文的結構大體上可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
1.首部
它一般由標題、編號、申請公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等項內容組成。標題要寫明“企業未破產公證書”,編號由年度、公證機關代號、證書順序號組成。
2.正文
它是公證機關的證詞,是公證書的主體部分。正文的主要內容是公證證詞。要寫明證明的對象、證明的範圍和內容,說明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項內容。
3.尾部
它是公證書的落款,由公證機關、印章、承辦公證員簽名、印章、出證時間等項目組成。按公證書的格式要求,在證詞結束後右下方寫明公證機關名稱、承辦公證員姓名並加蓋印章,方能生效,並寫清楚出證時間。時間用漢字書寫。
企業未破產公證書範例[1]
文本樣式:
企業未破產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企業名稱)於×XX×年×月X日經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至XxxX年X月X日止,未被宣告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X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X日
範例:
企業未破產公證書 (1993)X證民字第102號 茲證明東風機械製造廠於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五日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至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日止,未被宣告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