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綜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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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綜合體(Industry Com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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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綜合體是指某個特定區位上,一組相互之間存在技術、生產和分配等多方面聯繫的經濟活動,這組經濟活動能夠共用外部規模經濟,提高整體活動的經濟效率。產業綜合體事實上就是集群的一種類型。[1]
產業綜合體的發展[2]
首先從產業集群的功能角度來看,可以將產業集群分成三種基本模式:一是傳統的純集聚模式;二是產業綜合體模式;三是社會網路(俱樂部)模式。從這個意義上看,產業綜合體是產業集群的一種形式。
1.傳統的產業綜合體
產業綜合體(Industry Complex)的理論研究最早是源於發達國家的地區實踐和相對封閉的經濟系統。早期的產業綜合體得益於各地在自然資源(土地、礦產、地理位置等)及勞動力資源方面的差異,資源稟賦是產業綜合體形成的最初誘因,充分利用地區的自然資源優勢來發展區域經濟是形成傳統產業綜合體的原始動力。傳統的產業綜合體主要研究產業集群內部的運行規律,較少關註集群區域的制度背景,對跨界企業參與的地方集群形成與演進脈絡則論述不多。所以,傳統產業綜合體被認為是一組在地理上靠近的相互聯繫的企業和關聯的機構,它們同處或相關於一個特定的產業領域,由於具有共性和互補性而聯繫在一起,具有專業化特征。
2.現代產業綜合體
由於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當代的產業綜合體更是動態開放的系統。一方面,隨著產品內分工不斷向縱深發展,形成全球價值創造體系或全球價值鏈。全球價值鏈中各個價值環節在形式上雖然可以看做是一個連續的過程,但是這一完整的價值鏈條實際上是被一段段分開,在空間上離散分佈的,分離出去的各個價值區段通常都具有高度的地理聚集特征。也即是說,全球價值鏈地理分佈具有“大區域離散,小區域聚集”特征。另一方面,基於產業鏈(或商品鏈)的跨界要素整合成為一種發展常態。
3.現代產業綜合體的嵌入
1937年科斯引入“交易費用”的概念,解決了企業的經濟型問題。但是企業的社會性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回答,知道20世紀70年代後,新制服經濟學通過引入“網路”和“嵌入”等基本概念,揭示了包括企業在內的一切經濟組織的社會性。作為其代表人物的Granovetter對此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論斷:經濟組織及其經濟行為總是嵌入於它們所存在的社會關係網路中,並且被其制約。這意味著,經濟活動過程中,各種有助於經濟行動主體的各種制度不會自動生成,而是被社會構建的。
新產業區理論(New Industrial District)以嵌入性、機構稠密性、創新性和區域創新網路等概念為核心,認為經濟交易的活動與社會生活的網路之間有著嵌入的關係。這樣的社會經濟關係使得區域廠商作為一個集群具有優勢,而這種優勢經常嵌入在特定的地點,因此,具有本地化的優勢。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在地調節理論(Local Regulation Theory)受到產業綜合體研究學者的重視,並將之運用到有關地方經濟發展的探討上。
產業綜合體的研究應用[2]
1.大型港口、重化產業綜合體空間佈局形態
國內外大型港口與重化產業綜合體的佈局實踐表明,其空間結構一般呈現緊密型佈局特征;但也有部分綜合體受資源條件的制約,採取分離型佈局。具體來看,其空間結構形式大致分4類。緊密型之一:以項目為單位的獨自配套佈局。緊密型之二:按專業功能劃分的“專港專區”佈局。緊密型之三:港區與產業區獨立設置,相鄰佈局。分離型:港區與產業區獨立設置,空間分離佈局。
2.影響港口、產業綜合體佈局的因素
首先產業區的原料進口與產品出口對港口的依賴程度。世界級的大型重化產業廠商把港口作為自身主要的生產保障系統與競爭力的基礎設施,所以均傾向於以自建專用碼頭直接為廠區服務的方式進行營運。對於希望實現區、港一體化管理營運的綜合體(如國內的保稅港區、國外的自由貿易港等),則更傾向於採取緊密型佈局。
其次是建港條件與土地資源稟賦。建港條件與土地資源稟賦是港口、產業綜合體佈局必須考慮的重要前提條件。港口營運需要有足夠的水深、良好的掩護條件與維護條件,產業區則需要充足的土地資源,實現這些條件的方式與當地的水陸域資源特點密切相關。
最後是政策因素。有關產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域使用以及交通行業的政策法規, 對港口、產業綜合體的規劃佈局有直接的限制與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