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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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來看,“雲出版”屬於數字出版的範疇,即將圖書、小說、雜誌及音像作品等通過電腦和互聯網技術在網路上進行推廣、出售和服務。但“雲出版”是數字出版的全新時代,是出版業真正實現革命的新時期。簡單地說,“雲出版”就是基於雲服務平臺的數字出版,雲服務平臺是應用雲計算商業方案和模式的網路系統,包含了大量的通信設備和、電腦和軟體。“雲出版”具有雲計算的技術特征,如虛擬化的存儲、結構化的數據、智能終端應用等等,同它又具有出版業的特定,如碎片化的文檔、出版物標準和格式、出版營銷和服務等等。“雲出版”最鮮明的特征是數字出版超越線下出版,成為市場的主導。
隨著大量的出版物和出版商、渠道商開始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新的商業模式也隨之誕生,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及市場地位也隨之改變。概括而言,“雲出版”現存的商業模式主要有三種:純銷售模式、純租賃模式及綜合服務模式。其中綜合模式包含了出版製作、營銷推廣、零售分成及硬體租賃等多元化服務,採用綜合服務模式是“雲出版”的主要趨勢。
純銷售模式是指雲平臺藉助自身網路應用,將出版產品和服務向顧客銷售,如盛大文學的雲中書城、SafariBooksOnline、中國知網、亞馬遜、等均採用售賣模式提供“雲出版”服務。這種模式與傳統的數字出版沒有本質區別,僅僅只是將所有參與者融合進一個平臺中。該模式中參與主體之間的關係變化不大[3],如亞馬遜需要將電子書銷售額的70%返還給出版商、經紀人和作者等合作伙伴,以維持良好的伙伴關係。但扣除出版商和經紀人等中間費用後,作者僅能得到大約15%的收益。為此,亞馬遜成立了直接出版部門(KindleDirectPublishing)向作者提供自助出版(Self-publish)服務。這種做法繞過出版社等中間環節直接與作者簽約出版,可為作者提供最高達70%的銷售版稅。這實質上已經開始由純銷售模式轉向了綜合服務模式。
“雲出版”租賃模式是指將虛擬化後的硬體設備和網路解決方案租賃給“雲出版”相關參與主體以獲取租金和管理費用。上面提到的多家國家級數字出版“雲出版”服務平臺都主要採用租賃的方式運營。同時,租賃模式還提供部分企業網路能力建設的服務,如軟體服務、平臺應用管理、企業ERP建設、雲協同辦公等等。
綜合服務模式能夠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的服務,可選的商業模式和方案,從出版製作、硬軟體銷售或租賃、推廣標售、定價結算、自主出版專業服務等等。番薯網、蘋果的iCloud、GooglePlay等均採用綜合服務模式。其中最為典型的GooglePlay,主要採取兩種方式為合作伙伴創造價值。一是允許合作伙伴在GooglePlay平臺上開設分店銷售其出版的電子書,這類似於淘寶。而Google向眾多合作伙伴收取平臺硬體和服務費用。目前,已有包括美國書商協會(Ameri?canBooksellersAssociation)會員以及Alibris等在內的眾多機構在GooglePlay上開設分店銷售電子書。二是代理銷售,並給予合作伙伴高額提成。如目前Google為出版商和應用軟體開發商提供的提成高達70%,另外還為信用卡公司等伙伴提供近30%的提成。而對於作者而言,最大的益處在於出版渠道拓寬,自身對伙伴的選擇和定價權有非常大的提升。因此,作者能夠在“雲出版”中獲得更大的收益。
1.法律法規層面的版權保護
“雲出版”使得數字出版變得更加複雜:一方面出現了許多新的技術應用、商業模式和相關產業等,其定義和範圍都有待進一步的確定[5];另一方面,市場主體多樣化,運營商、硬軟體供應商、網路內容供應商、專業服務供應等,連同作者、出版商、零售,他們之間的分工和利益分配錯綜複雜。
“雲出版”的盈利模式有待釐清,加上傳統數字出版時代遺留的問題,在法律法規層面無法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完善的體系和操作指導。例如,文字作品的數字版權付費問題,目前國內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數字版權的稿酬暫時無法確定,網路出版商所謂標明稿酬也僅僅是單方面的估算而已。
我國現有的版權辦理機制下,版權的行業數據分散在各類版權交易機構或集體、各類主管部門手中,至今沒有一個權威的資料庫對行業的所有版權進行管理,因此市場各方無法對版權信息進行查詢和驗證。如國家版權局目前只能掌握登記信息,但對於流通中作品的版權交易、侵權等無法進行監控。
2.技術層面的版權保護
雲計算的核心是虛擬化,資料庫去實體化、服務去實體化,且作品出版的各個環節都存在於虛擬的網路中。全面虛擬化和網路化後,版權保護問題需要解決的技術難題將更加複雜。首先,“雲出版”參與主體的信用和能力認證是最先解決的問題。作者的作品在正式授權出版之前都屬於秘密信息,而與作者接觸的審稿單位、成品製作服務商等,都有可能由於故意或失誤,使得秘密信息流失而很快散佈至整個網路。因此,“雲出版”中的數據安全有賴於文件加密、通道加密和資料庫保護技術的進步。其次,伺服器、存儲和數據的虛擬化,網路地址與地理位置嚴重不匹配,使得網路設備實體的定位變得異常艱難。一旦版權侵害發生,有可能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位置,也無法追蹤到何時、何地發生的數據泄露。無論是對作者還是出版商、零售商而言,商業秘密的丟失都是巨大的經濟損失。
3.商業運作層面的版權保護
目前的商業模式中讀者仍然處於弱勢地位:一方面大量的作者不具備自主出版的精力和能力,因此必須依賴網站、出版商和專業服務商,為其進行作品包裝、推廣和銷售。但這些服務和零售主體網路從商業利益角度出發,對作品的價格隨意操控,從而損害了作者的利益和作品的價值形象。2013年“世界讀書日”前後,噹噹網發起了“第七屆網路書香節”活動,並將其數字館中的電子書供讀者免費下載3天。此舉受到讀者的熱捧,但卻引起了出版單位和作者的強烈不滿。隨後,中國作家協會權益保障辦公室等多家單位,就噹噹網0元促銷活動進行了維權,並向公眾公佈了維權的進展。目前,銷售方和版權方的合作模式基本以“無保底+分成”的方式,雙方約定電子出版物的定價需雙方協商確定。但銷售方在面對價格戰等市場壓力時,經常無視版權方的權益,單方面進行降價促銷。這不僅破壞了雙方的合作協議,還是對作者勞動和作品價值的踐踏。
其次,大的出版平臺具有網路流量優勢,以及規模優勢,作者的作品需要得到很好的曝光和推廣,必須接受平臺及服務商的一些潛規則。例如目前存在的一條行業慣例是:一些線下期刊與線上網站存在合作協議,線下期刊將出版的刊物線上上進行授權後同步出版,而線上出版並沒有經過作家的授權[6]。2013年4月,孫惠芳的出版新書《生死十日談》,而此時她從友人處得知,去年就已在龍源期刊網上見過這一作品。孫惠芳對此表示驚異,因為她從未對數字出版進行過授權。我國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網站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進行網路傳播。然而由於作者群體數量較大,網站直接與作者簽訂授權協議的難度很大,所以在實踐中大部分網站都是與出版社“批量”簽訂授權協議。
據“權保會”調查,目前大部分的文學期刊都將自己期刊的電子版授權給相關網站銷售,每期雜誌中都註有相關聲明,告知作者在投稿時就已經將作品的數字版權授權給了與其合作的網站,而雜誌社支付的稿酬中也已經包含電子版的費用,作者如有異議,可在投稿時特別說明。而對於這些授權聲明大多是單方面的格式條款,甚至是霸王條款,作者只能被動接受,否則就無法發稿。
(一)建立系統的數字版權保護機制
國家版權局在2012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對臨時複製、網路傳播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度及其延伸等制度做出了很大的修正。新法草案立足互聯網技術以及數字出版的發展現狀,切實解決了數字版權(雲版權)的部分爭端。但是,僅靠立法來加強數字版權保護仍是不夠的,還需作者、網路平臺傳播者、使用者以及政府監管機關的共同努力。建立完備的數字版權法律制度應當從健全版權保護措施、完善版權授權範圍及模式、建立數字版權認證機制等方面進行。
(1)明確雲出版的內容和保護範圍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與《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均加強了雲出版的版權保護,但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時代,“信息網路傳播權”已經無法解決雲時代的數字版權問題。所以界定雲版權的保護範圍,釐清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之間的複雜關係是建立數字版權制度的第一步。
(2)完善版權授權模式
通過建立集體管理組織來解決現有授權方式所存在的問題。點對點的授權的模式難以適應網路時代海量作品的現狀,制約了雲出版的發展。而集體管理組織恰能很好的解決雲出版商難以與所有作者直接簽訂授權協議的問題,所以可以建立如數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等數字版權集中管理組織。然而,由於我國現有的集體管理組織制度不健全,造成權利人所得報酬不合理、版權交易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各方交流阻礙等諸多不良影響,進而使權利人不願信任集體管理組織。新著作權法應當完善集體管理組織制度及其延伸制度的規定,並加強司法解釋,對集體管理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權利人獲得報酬的額度、監管機關的監督義務做出明確規定。
(3)完善行政監管機制
版權保護應當平衡作者、傳播者、使用者各方的利益,通過加強版權授權、版權登記、版權認證建立完善的數字版權認證機制。第一,國家層面應加快數字版權數據平臺的建設。平臺應具有數字版權信息查詢、交易功能,對所有出版物的版權登記、版權交易、版權終止進行全生命周期的監控和管理。該資料庫可以模仿國家專利局的專利信息檢索系統,為公眾提供版權信息查詢服務,其中包括作者信息、作品信息、作品授權情況、授權單位信息、以及相關集體管理組織信息等。此外,該平臺應提供數字版權線上交易服務。包括數字簽名、授權範圍、費用、作品下載、版權交易、第三方認證等。為實現該服務功能,國家版權管理機構應加大ICT投入,或與雲服務平臺進行合作,針對版權進行授權管理。儘快打通版權註冊授權與線上交易的通道,將作者和合作伙伴的意願進行公示,從而影響任何一項與之相關的交易。第二,在行業層面,監管部門與行業領導企業、協會及雲服務平臺加快合作步伐,共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在版權保護的許多方面,行業領軍企業或組織往往走在監管部門前面,如“雲出版”提供的自主出版服務就已經大大保護了作者的利益和意願。因此,監管部門必須打開門,更加“接地氣”地從行業實踐中獲取管理創新的靈感。
(二)基於內容的數字保護技術創新
技術無法完全杜絕版權侵害的問題,就如同正版書籍永遠無法擺脫翻印的困擾。“雲出版”也是同樣,無論如何進行加密和許可權設置,總是能找到翻版的手段,如拍照、刷屏等等。因此“雲出版”的數字保護必須基於內容層面,例如相對文字而言,圖片和視頻的翻版則更加困難。以小說為例,“雲出版”的作品在設計製作方面,應利用圖片、視頻或相關信息進行讀物內容的創新,使得小說不僅僅是一種文字的閱讀,而更是一種結構化的體驗。在內容創新的基礎上,再對加密、許可權管理進行等級的提升,這樣就能大大降低翻版產品的質量,對於讀者而言,模糊的畫面和內容的殘缺一定是無法接受的。
(三)確立符合市場規律的保護原則
版權保護的最終目的是通過保障出版物生產者的利益,從而促進出版市場的繁榮,催生更多優秀的出版物的產生,最終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生活。出版物不僅要有內容上的價值,更要有市場價值,因此,版權的保護也需要有市場來決定。在“雲出版”時代,作者、出版商、零售商等主體之間的商業模式具有多樣性。在“雲出版”中,作者可以選擇自己中意的平臺或商業模式,將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場,版權中的價值也需要作者與合作伙伴通過博弈來決定。監管部門的職責是對版權的等級、交易、申明、終止等交易行為從法律法規的角度進行監管,對於版權價值如何實現和分配,可以更多地讓市場自身來決定。
- 樓婕.論滯後的版權保護對“雲出版”的桎梏(A).科技通報.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