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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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交易服務(online transac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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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線上交易服務[1]
線上交易服務是指為出賣人和買受人締結線上買賣合同(竟拍方式或點擊方式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必要服務。
線上交易服務提供者的分類[2]
由於線上交易是在網路上進行的商業活動,幾乎所有的交易記錄都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為了保證線上交易的安全與效率,需要許多主體參與到交易過程中來,作為線上交易服務提供者,這些主體相對於線上交易當事人來講屬於第三人,在交易過程中也會與交易當事人之間發生各種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其服務內容,線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可分為兩大類: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和網路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1.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是指從事網路交易平臺運營和為網路交易主體提供交易服務的法人。網路交易平臺是平臺服務提供者為開展網上交易提供的電腦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互聯網、電腦、相關硬體和軟體等。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締結網路交易合同所必需的信.自、發佈、信息傳遞、合同訂立和存管等服務。
2.網路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網路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優化網上交易環境和促進網上交易,為網路交易主體提供網路購物輔助服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從服務的內容來看,可包括為網路交易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路廣告發佈、網路營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生產企業自主開髮網絡交易平臺,開展採購和銷售活動,也可視為網路交易服務提供者。網路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提供網路交易輔助服務。
線上交易主體與線上交易服務提供者[3]
線上交易主體與線上交易服務提供者統稱線上交易參與人。其中,線上交易主體直接參与了線上交易,是線上交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線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屬於第三人範疇,間接地參與了線上交易。
1.線上交易主體
線上交易主體,即線上交易當事人。線上交易當事人是直接通過網路締結合同並享有和承擔合同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因此線上交易當事人就是合同的當事人。因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通過網路締結,所以線上交易主體的具體稱謂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類型予以確定,例如買賣合同中,轉讓財產一方為賣方,受讓財產一方為買方。現實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通過網路與他人締結合同,從而成為線上交易當事人。
2.線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為了保證線上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需要許多其他主體參與到貨物交易或者服務交易中。相對於線上交易的當事人,這些主體屬於第三人範疇,他們在交易中與交易當事人之間也會形成各種各樣的法律關係。這些主體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認證機構、交易平臺提供者、貨物配送機構等。當線上交易涉及線上支付時,就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所以銀行服務於交易中資金流轉的需要,與傳統銀行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認證機構是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服務機構,通過證明電子簽名人的身份及其信用狀況,來消除交易雙方的疑慮,確保交易的安全。企業既可以自己設立網站直接與他人交易,也可以通過他人設立的交易平臺或網上商品交易中心與他人交易,在後一種情形下,平臺提供者為交易者提供場所服務、信息服務等服務,成為交易不可或缺的輔助主體。在有形商品的買賣中,貨物配送仍然需要沿用過去的送貨方式,因此貨物配送機構是必不可少的。
3.區分意義
由於線上交易的服務提供者也間接地參與了線上交易,因此在認定線上交易主體時,必須防止將線上服務提供者與線上交易主體混淆。正常情況下,銀行、認證機構及貨物配送機構與線上交易主體的區分較為明顯,不易引起混淆;而線上交易平臺提供者很容易與線上交易主體發生混淆。由於這直接涉及了交易(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承擔,因此十分有必要對線上交易平臺提供者與線上交易豐體講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