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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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交易服务(online transac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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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线交易服务[1]
在线交易服务是指为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在线买卖合同(竟拍方式或点击方式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必要服务。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分类[2]
由于在线交易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商业活动,几乎所有的交易记录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为了保证在线交易的安全与效率,需要许多主体参与到交易过程中来,作为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这些主体相对于在线交易当事人来讲属于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也会与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其服务内容,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可分为两大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网络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结网络交易合同所必需的信.自、发布、信息传递、合同订立和存管等服务。
2.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网络购物辅助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从服务的内容来看,可包括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络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
在线交易主体与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3]
在线交易主体与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统称在线交易参与人。其中,在线交易主体直接参与了在线交易,是在线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属于第三人范畴,间接地参与了在线交易。
1.在线交易主体
在线交易主体,即在线交易当事人。在线交易当事人是直接通过网络缔结合同并享有和承担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线交易当事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因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通过网络缔结,所以在线交易主体的具体称谓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类型予以确定,例如买卖合同中,转让财产一方为卖方,受让财产一方为买方。现实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网络与他人缔结合同,从而成为在线交易当事人。
2.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为了保证在线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需要许多其他主体参与到货物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中。相对于在线交易的当事人,这些主体属于第三人范畴,他们在交易中与交易当事人之间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主体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认证机构、交易平台提供者、货物配送机构等。当在线交易涉及在线支付时,就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所以银行服务于交易中资金流转的需要,与传统银行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认证机构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机构,通过证明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及其信用状况,来消除交易双方的疑虑,确保交易的安全。企业既可以自己设立网站直接与他人交易,也可以通过他人设立的交易平台或网上商品交易中心与他人交易,在后一种情形下,平台提供者为交易者提供场所服务、信息服务等服务,成为交易不可或缺的辅助主体。在有形商品的买卖中,货物配送仍然需要沿用过去的送货方式,因此货物配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
3.区分意义
由于在线交易的服务提供者也间接地参与了在线交易,因此在认定在线交易主体时,必须防止将在线服务提供者与在线交易主体混淆。正常情况下,银行、认证机构及货物配送机构与在线交易主体的区分较为明显,不易引起混淆;而在线交易平台提供者很容易与在线交易主体发生混淆。由于这直接涉及了交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在线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在线交易丰体讲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