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入外幣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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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外幣票據是指銀行對即期付款的外幣票據,在票據收妥之前對票據抬頭人所進行的短期融資行為。
買入外幣票據的原則與範圍[1]
(一)買入外幣票據的原則
為了確保銀行資金安全,買入外幣票據應遵循以下原則:
1.提示的外幣票據的幣種應屬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匯牌價中所列的各種外國貨幣。
2.簽發外幣票據的境外行應是與本行建立賬戶往來關係的賬戶行或已建立有代理行關係的代理行。
3.經辦行對提示的外幣票據具備鑒別真偽、核對印鑒等條件。
4.對於非美國境內的銀行付款的美元票據,或非加拿大境內銀行付款的加元票據,不能按買入外幣票據處理。
(二)買入外幣票據的範圍
國外的票據範圍種類繁多,經辦行經常接觸到的有以下幾種:
1.信用卡(credit card)。信用卡上面印有發卡機構的名稱標記、持卡人姓名、簽字以及號碼、有效期等內容。持卡人可以憑以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或提取小額現金。為了便利來訪問和旅游的外賓、華僑和港澳同胞,我國的外匯專業銀行——中國銀行及其他經辦外匯業務的銀行,已先後與一些代理行簽訂協議代兌他們發行的信用卡,也就是買入信用卡項下的有關憑證。信用卡在購貨或支款時,一般有兩種做法:一種是持卡人到指定的商店或銀行購貨或支取現金時,只要出示信用卡併在簽購單上簽名(必須與卡上預留的簽樣一致)即可;第二種是持卡人要另開一張私人支票,信用卡對這張私人支票起擔保付款的作用。為了保障經辦行的資金安全,目前經辦的兌付信用卡業務,在做法上與買入旅行支票等外幣票據有所區別。旅行支票等外幣票據買入後,付款行需要將票據寄往國外委托行去收取票款。而信用卡上的頭寸補償辦法是發卡行必須在我行的主要分行開立一個無息的“信用卡備用賬戶”,我有關分、支行兌付該行信用卡項下的款項後,連同手續費(費率一般為1.5%~2%)主動借記“備用賬戶”,毋需開戶行授權。開戶行接到我行的報單及所附的“簽購單”或持卡人簽發的支票後,主動貸記我行賬戶以補足“備用賬戶”的餘額。
2.旅行支票(traveler scheque)。它是銀行或旅行社為旅行者備付旅途費用而發行的一種定額支票。旅行支票的發行銀行和付款銀行均為一家銀行。旅行支票具有面額固定、兌取方便、攜帶安全、不受指定地點和銀行及日期限制的優點,因此,是旅行者最常用的一種支付憑證。
3.本票(cashier Scheque)。它是出票人對另一個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銀行本票具有在任何情況下,簽票人都是當然的債務人,必須無條件履行支付票面金額的責任的特點。因此,對於無法核對印鑒的銀行本票,不能按買匯處理。
4.國際限額匯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它是國外銀行簽發的由其自己付款,並規定有最高限額的銀行匯票。國際限額匯票屬於銀行本票的範疇,它比銀行本票使用範圍更為廣泛,它由發行銀行根據購票人的需要,在空白的限額匯票上壓印金額,票面所載明的金額只能等於或少於規定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匯票視為無效。
5.郵政匯票。它是由國外郵局發行的定額匯票,其性質與銀行匯票相同,主要用於個人的小額匯款。
6.即期匯票。它是由出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的,交匯款人自行攜帶或寄給受益人的,憑此向指定的付款人領取款項的票據。
7.養老金支票。它是歸僑僑居地政府發給年老體弱已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歸僑,用以維持年老生活費用的一種支票。受理養老金支票時,應審核受益人是否健在,若已死亡,則不能受理。
8.私人支票。它是存款人自行開出的儲蓄存款支票,並通知其開戶行從其存款賬戶上支付一定金額給指定人或持票人,開戶行在確認出票人賬戶上有足夠的存款餘額時,才能付款的一種支票。
買入以上範圍的外幣票據,凡非本行付款的,在買入時,必須保留隨時向票據提示人追索票款的權利。
買入外幣票據的核算[1]
當經辦行審核外幣票據並決定受理按買匯處理時,須經票據收款人當面簽具背書,兌付行請客戶填寫“買入外幣票據申請書”,買入外幣票據按票面金額的7.5‰扣收貼現息,同時兌付行繕制“外匯兌換水單”傳票一式四聯,第一聯,兌換證明,蓋章後交客戶收執;第二聯,外匯買賣(外幣)貸方傳票;第三聯,外匯買賣(人民幣)借方傳票;第四聯,買入外匯統計卡。將客戶填寫的“買入外幣票據申請書”作為傳票附件,設立“買入外幣票據登記簿”,逐筆登錄外幣票據。買入外幣票據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買入票據 外幣
貸:和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 外幣
外匯買賣(匯買價) 外幣
借:外匯買賣(匯買價) 人民幣
貸:現金 人民幣
或,貸:其他有關科目 人民幣
(二)寄往國外托收票據的核算
由於買入外幣票據是銀行先墊付一筆資金,而後向國外銀行收回外匯墊款,因此,應儘快將買入的票據以快郵方式,就近向國外賬戶行或代理行托收票款。經辦行向國外發出托收時,應先填制“托收委托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經辦行授權簽字人簽字後,寄國外賬戶行或代理行代收;第二聯,買入外幣票據科目借方傳票在買入時使用;第三聯,買入外幣票據科目貸方傳票待款項收妥後使用;第四聯,買入外幣票據科目卡片賬,用於表外科目。然後,向國外發出托收,托收時登記表外科目如下:
收:應收外匯托收款項 外幣
收到托收款項後,抽出第四聯卡片賬和第三聯買入外幣票據科目貸方傳票,批註收妥日期,辦理轉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存放系統內款項——總行戶 外幣
或,借:存放同業款項——xx行戶 外幣
貸:買入票據外幣
同時,轉銷表外科目:
付:應收外匯托收款項 外幣
例:某旅行團××年3月17日持美洲銀行旅行支票金額6000美元來行要求兌付人民幣供在華期間使用,本行當日掛牌匯買價826.62%,經檢驗初簽與復簽無誤後,計收7.5‰的原幣貼現息,填制“外匯兌換水單”一式四聯,並加蓋“如發生退票,本行有追索權”的戳記,辦理了買匯業務,當日即繕制“托收委托書”一式四聯,向美洲銀行辦理索匯,3月22日收妥款項,入總行清算中心賬戶。該筆業務的全套會計分錄如下:
3月17日買入外幣票據時:
借:買入票據 US$6000.00
貸: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 US$45.00
外匯買賣(匯買價826.62%) US$5955.00
借;外匯買賣(匯買價826.62%) ¥49225.22
貸:現金 ¥49225.22
3月17日發出托收時,登記表外科目:
收:應收外匯托收款項 US$6000.00
3月22日收妥票據款項時:
借:存放系統內款項——總行戶 US$6000.00
貸:買入票據 US$6000.00
同時註銷表外科目;
付:應收外匯托收款項 US$6000.00
買入外幣票據的審核[1]
1.核對收款人證件是否與票據抬頭人相符,字據是否有塗改;
3.核對票據有無過期,對規定有兌付期限的,一旦逾期,不能按買匯處理;對無特別註明的,一般有效期為1年,逾期不能按買匯處理;
4.核對票據貨幣名稱、金額大小寫是否相符,對國際限額匯票則要核對票據有無超過最高限額,超過限額,不能按買}亡處理;
5.只兌付不准轉讓的票據,即只限於對匯票抬頭人的本人取款,對於可轉讓的票據,因兌付行無法對第三者驗明背書的真偽及連續性,不能按買匯處理。
買入外幣票據應註意的問題[1]
1.由外國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發給受益人的支票,如養老金支票,這種支票以政府名義簽發,信譽較高,銀行買入後收款有保障。
2.銀行或郵政部門簽發的票據,如銀行匯票、限額匯票、本票等,由於有銀行或郵政部門的信用保證,銀行買入後收款有保障。
3.私人支票,由於沒有信用保證,容易發生退票,因此,銀行在買入時應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