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Qiaodan Sports Co.)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qiaodan.com/
目錄 |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6月28日,2009年12月22日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成立於1984年的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
公司由成立於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其出資人丁老歲為喬丹體育現任董事長丁國雄之父。目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丁國雄和丁也治夫婦。丁國雄本人自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在北京開設個體店鋪經銷運動鞋。截至1995年年底,其在北京共開設10多家零售及批發店鋪。此間大量資金積累成為多次增資的基礎。2009年12月,公司前身福建喬丹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喬丹體育誕生。
喬丹體育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是中國領先體育用品品牌企業,福建省百強企業和福建省納稅前三十強企業。喬丹品牌和產品先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
2000年,喬丹體育誕生於福建晉江;
2001年,通過ISO9001國際品質管制體系認證;
2003年,被國家檢驗檢疫總局授予“國家免檢產品”稱號;
2004年,引入了ISO14001國際環境體系認證,生產完全執行國際環保標準;
2004年,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所對喬丹產品實行定點監製;
2005年6月,中國國家工商總局正式認定喬丹體育為“中國馳名商標”;
2006年,喬丹體育與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簽訂協定,連續五年共同舉辦了“喬丹杯”中國運動裝備設計大賽;
2007年7月,喬丹體育成為第八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運動裝備獨家贊助商;
2007年11月,喬丹體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冬季運動會合作伙伴及運動裝備贊助商;
2008年,喬丹體育成為第24屆世界大學生冬季運動會組委會合作伙伴及運動裝備贊助商、中國代表團合作伙伴及裝備贊助商;
2008年,喬丹體育與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結成戰略合作伙伴,並連續成為第25、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中國代表團合作伙伴及裝備贊助商;
2008至2009年,喬丹體育連續兩年成為中央電視臺籃球賽事轉播合作伙伴;
2008年,喬丹體育成功成為第24屆大冬會、第25屆大運會俄羅斯代表團的合作伙伴及裝備贊助商,標誌著其國際化戰略的齊步邁進;
2008年5月,喬丹捐資500餘萬元,援助四川災區抗擊災害;
2008年7月,喬丹斥資1000萬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共同成立希望工程喬丹快樂基金,全力為貧困地區青少年提供說明;
2009年,喬丹體育成功成為第十一屆全運會北京、河南、黑龍江、吉林、新疆、陝西、重慶、前衛等省級代表團合作伙伴及運動裝備獨家贊助商,打造出首屈一指的喬丹冠軍團隊。
成為中國最具影響力的體育用品品牌。
致力於為中國消費者量身打造,創造更加健康美好的生活方式。
喬丹體育一貫以象徵體育運動的拼搏、創新、團隊、協作的進取精神作為致力於中國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動力源泉。體育運動所強調的:培養團隊友愛的集體榮譽感嚴格的組織紀律性和頑強的意志品質及積極拼搏的精神,正是喬丹多年來一直堅持技術先進的文化內涵。
- 運動鞋
喬丹運動鞋是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設計、生產與經營的運動類服飾之一。按照運動的類別,精心設計製作了運動鞋、籃球鞋、休閑鞋、板鞋、跑步鞋、乒乓球鞋、網球鞋、休閑鞋等多個種類。
喬丹體育從不同運動需要的不同專業性需求出發,致力於設計符合運動科學規律的鞋類產品,為充分滿足職業運動員的專業要求,並且全面覆蓋運動愛好者的運動休閑需要,喬丹運動鞋每季都提供多種款式、功能的產品供消費者選擇。喬丹運動服裝是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設計研發、生產與經營的運動類服飾
- 運動服裝
喬丹運動服裝之一。除了需要滿足專業運動人士的需要,同時也為了幫助廣大的體育愛好者能更好地體驗到運動的快樂,喬丹體育從運動中汲取靈感,衍生到運動生活、日常生活中的各個場景,設計製造出一系列運動服裝,滿足消費者的運動休閑需求。
- 籃球鞋
喬丹籃球鞋是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設計、生產與經營的運動類服飾之一。按照不同的運動類別,設計製作了運動鞋、籃球鞋、休閑鞋、板鞋、跑步鞋、乒乓球鞋、網球鞋 、休閑鞋等多個種類。喬丹籃球鞋為滿足專業運動員以及運動愛好者進行籃球運動的需要,設計製作出能有減震和助彈跳雙重功能和保護腳踝的鞋體設計的比賽用鞋。
2012年2月23日——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中國運動服飾生產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姓名。邁克爾·喬丹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蓄意且毫無顧忌地使用邁克爾·喬丹的姓名並誤導中國消費者。[1]
2013年4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邁克爾·喬丹訴被告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姓名權糾紛案,“喬丹體育”的律師在庭審中表示,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喬丹”,其實本意為“南方之草木”。
庭審中,原告“飛人喬丹”方表示,被告未經允許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告名字,攀附原告名聲,侵犯原告姓名權,且嚴重誤導了中國廣大消費者,被告的侵權行為持續了十多年,且目前還在持續,原告現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當行為。同時,將索賠數額從原來的4萬餘元提高到114萬餘元。
被告“喬丹體育”方則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而邁克爾·喬丹是美國公民,且從未在中國居住過,不是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其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於法不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國法律規定,構成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客體必須是公民決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慣常翻譯,不構成我國法律下的姓名權客體。
2013年“喬丹體育”反訴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要求“飛人喬丹”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澄清事實並恢復“喬丹體育”名譽,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