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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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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臨時工現象

  臨時工現象是指當政府公共部門面臨突發事件時,相關部門將本應承擔的責任推卸給所謂的臨時工。俗稱“替罪羊”現象。常見的“臨時工”現象主要分為逃避責任型、被動應付型和避重就虛型。[1]

臨時工現象頻發的原因[1]

  第一.公共部門普遍存在用人不育人的問題。大部分的公共部門招聘臨時工後直接上崗工作,並沒有對臨時工上崗前進行職業崗位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因而一些臨時工不具有勝任工作崗位的技能和道德水平。用人不育人.是埋下“臨時工”現象隱患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二.社會整體就業環境趨緊,大量社會人員擠入公共部門。造成政府公共部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緊張.而公共部門巾的某些臨時工崗位有著明顯的優勢,待遇相對好且工作環境穩定,這就驅使了很多找不到工作的社會人員進入公共部門,卻不能保障這些人員的素質水平。

  第三.這與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密不可分。基層政府招聘臨時工大多都在工勤技能崗位上工作.臟活、累活、苦活較多。基本都是解決瑣碎小事,高技能水平人員不願意麵對這些複雜難處理的基層矛盾,加之某些公共部門觀念錯誤,他們認為百姓思想愚昧且無法溝通,因而聘用了一些做事簡單粗暴的臨時工。

臨時工現象頻發的危害[1]

  公共部門“臨時工”現象頻頻發生.反映了社會公眾對正式權力非正式運作的不滿和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同情,這種現象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諧。

  第一,既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也造成了乾群之間的矛盾,導致群眾對政府的不滿。部分公共部門遇到突發事件只會推卸責任,將事件的製造者統歸類為“臨時工”.處理事故的結果達不到公眾的預期甚至可能與常識相違背,這種做法必然惹怒大眾.因而危及了政府公共部門的公信力。而處理某些“l臨時工”現象.也只是一種簡單的以暴制暴的處理方法。而沒有從根本上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第二.助長了相關部門的懶政庸政的工作作風。懶政庸政是目前我國“生命力”很頑強的官場病。其本質都是政府不作為的行為和現象。公共部門聘用臨時工,其初衷是輔助基層政府提供更好更完善的公共服務和管理,然而在實際的運用中被扭曲.他們將難做的工作讓臨時工來乾。甚至讓臨時工來行使執法權,這不僅助長了相關公共部門的懶政庸政的工作作風.也使有關責任人逃脫了責任追究和法律製裁

  第三.政府公共部門用工雙軌制弊端逐漸顯現。如前文所述,臨時工被賦予的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打擊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再者基層政府部門隨意設置臨時工崗位.招聘過程不透明.也有一些臨時工崗位待遇穩定,因而存在托人情找關係的情況。而且.臨時工的薪資來源於地方財政。因而部分基層政府在執法過程中亂收費等方法籌集臨時工的薪資,這些都違背了公共管理的準則和社會道德規範。

臨時工現象的治理對策[2]

  公共部門用臨時工解燃眉之急已經成為一種常態,而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治理這一現象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因此,臨時工現象的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既需要提高人的素質和能力,更需要規範行政問責制度和明確相關權責關係。

  (一)規範行政問責制度,調動多元主體監督的積極性

  行政問責制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由於沒有正確履行其職責,損害其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對其追究責任的一種責任。由於公共部門內部相關責任人職責不清,缺乏執法權力約束,在執法過程中缺乏科學的問責機制,因此.公共部門習慣地拿“臨時工”作為推責應急的替罪羊,其實是鑽了制度監督的空子。在公共部門應規範行政問責制度,對相關負責人實行“問責制”。同時.積極調動社會各界共同監督權力運行,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實施政府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多元主體監督機制,讓權力在多方監督下高效運行。唯有制度化和規範化的管理與監督,公共職能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缺位、錯位、越位現象才可能減少.而“臨時工現象”才會得以有效避免。

  (二)釐清臨時工權責關係,事故問責必須究對責任人

  行政執法部門聘用的臨時工,採用暴力執法的處理方式,主要體現:暴力惡行、強制拆遷、公車私用等出格行為都是“臨時工”所為,這些都有可能是因為臨時工的權利和職責界定模糊等問題造成的。因此。必須嚴格釐清臨時工權利和職責的界定。但相關公共部門常常打“擦邊球”,讓臨時工擔負起基層執法部門的“主力軍”,甚至讓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擁有執法權力.濫用公權力的現象發生概率則會大大增加該問責臨時工的絕對不能姑息,而不該問責臨時工的事故。一定要揪出真正的責任承擔者,不能讓相關責任人逃脫法律的製裁,而臨時工理所當然成為問責擋箭牌。

  (三)加強公共部門編製外管理,維護臨時工同工同酬的權益

  與政府機關編內人員相比.臨時工具有流動性強、非正式性和工作期限較短等特點,因此,公共部門往往忽略了這些編外人員的管理,至今尚未建立一套科學的編外人員用人制度以規範臨時工管理。但受人員規模限制和財政預算等因素的影響,臨時工又成為公共部門必須出現的一類群體,因此加強編製外管理,已經成為公共部門在社會轉型時期的一個新課題。公共部門應嚴格控制編外人員總量,嚴把臨時工進入關口,採用實名制管理,主動承擔起對臨時工用人育人的責任,強化其專業技能培訓,讓臨時工充分勝任其本質工作。同時,加強臨時工的法律法規意識,做到有所為而有所不為。學會維護自己同工同酬的基本權益,並通過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免遭黑箱之害。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陳燕.公共部門“臨時工"現象由誰負責?——關於延安城管暴力執法事件的思考(J).西部論壇.2014,16
  2. 曾曉贏,吳江等.臨時工成為公共部門“擋箭牌”現象反思及對策(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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