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收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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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收買戰略[1]
專利收買戰略指全部收買競爭對手專利的戰略,以實現獨占市場的目的。但這樣做,應適可而止,以免觸犯《反壟斷法》。《反壟斷法》已於2008年8月1日起已經正式實施。
專利收買戰略的目的[2]
專利收買戰略的實施主體,一般是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企業,而且涉及某項新產品的專利不是特別多時該戰略才適用。如日本的東洋人造絲公司以1000萬美元的代價從美國杜邦公司購進了一整套尼龍生產技術。大體說來,技術引進方運用專利收買戰略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是便於迅速組織大規模生產,獨占整個市場或者壟斷某個行業或技術領域,特別是被收買的專利在引進國具有巨大潛在市場時。
二是憑藉專利的壟斷權控制,保證自己在沒有比專利更好的技術產生之前也不會受到經營上的損失。例如,某發明者發明瞭一種耐用性很強的白熾燈絲,某燈泡廠便立即將該專利權買斷並將該專利藏而不用,以保證自己目前生產的燈泡不受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收買專利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壟斷技術。這種做法在西方一些大企業間並非罕見。不過總的來說,專利收買戰略在企業技術引進中運用得還不是很多,更為流行的做法是通過收購企業間接地收買該企業的專利。
三是為了控制他人實施,通過收買形式獨占專利技術覆蓋的市場。在有些情況下,收買人自己並不實施,而是等待有人可能未經許可而擅自實施時,將其告上法庭而獲得賠償費;有時則是為了進行專利經營,如通過再轉讓、許可等形式,獲取更大的效益。
專利收買戰略的內容[3]
這種收買戰略主要是針對以下幾種專利的收買:
(1)自己生產所必要的專利的收買;
(2)有開發前景的專利的收買;
(3)能形成交叉許可的專利的收買;
(4)能形成專利族的專利的收買;
(5)有改進價值的專利的收買;
(6)能阻止競爭者的專利的收買;
(7)即將逾期但仍有技術價值的專利的收買;
(8)有利於開拓國際市場的專利的收買;
(9)有利於構成或者規避技術標準的專利的收買等等。這種收買戰略顯然必須基於企業專利戰略發展需要來作出相應選擇。
案例一:[3]
日本索尼公司的前身東京通訊工業公司,是1946年由幾位退伍軍人合伙建立的一家只有資金19萬日元、職工20來名的小企業,產品就是二波段電子管收音機。1952年,該公司老闆井深大獲悉美國貝爾實驗室發明晶體管並取得專利權的信息,儘管當時的晶體管還不能用於製造產品,一些權威專家甚至預言,即使能夠用於製造產品,也只能作助聽器之類的元件,不能用於收音機的高頻電路。但井深大獨具慧眼,認為其應用前景無限,商業價值很高。1953年,他花3000美元便將該項專利技術引進。他的目的不是用來作助聽器——那個市場太小了,而是要用來製造可以進入千家萬戶的收音機。引進之後,他集中全公司的精銳技術力量研究改進,經過多次失敗,終於在1957年製成當時世界上最小的可以放在襯衣口袋裡的晶體管收音機,並使用“SONY”這四個字母作商標。一投放市場,便大受用戶歡迎。公司也於1958年改用“SONY”作名稱。索尼產品由此起步,走向世界。索尼公司也以此為契機,不斷推出世界市場上從未見過的新產品,如晶體管電視機、袖珍錄音機等,由一個默默無聞的小公司,一躍而成為名聞全球,在美國、歐洲、澳洲等地設有多家分公司和近20家工廠的跨國公司,“SONY”商標,也成為世界十大名牌商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