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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迴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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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迴圈訴訟

  專利迴圈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撤銷專利覆審委員會的專利無效審查決定之後,專利覆審委員會基於不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同上一次審查決定完全一致的新的審查決定,當事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若人民法院再一次判決撤銷專利覆審委員會的無效審查決定,新一輪專利無效宣告程式將會展開,緊接著很可能是又一輪的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如此迴圈往複,直至無窮……正是由於法院不能對專利權本身的有效性作出判決,才導致了“迴圈訴訟 ”問題的產生。

專利迴圈訴訟產生的原因[1]

  1.專利覆審委員會的被告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專利覆審委員會在專利無效訴訟中的被告地位。這意味著法院所要審查的是專利覆審委員會所作的專利無效宣告決定的合法性問題。法院不能直接對專利權是否有效的糾紛進行審理,其對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審查範圍又很有限,這就導致了法院的判決作出後,真正的糾紛仍然無法得到解決,相關的專利權利義務關係依舊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專利權人與無效宣告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不再次尋求救濟途徑,這就為“迴圈訴訟”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2.專利無效訴訟中的判決形式。專利無效訴訟是一種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般不能審查其合理性。《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幹解釋》)中規定了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確認判決、變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情況判決和行政賠償判決等幾種行政判決形式。① 其中,變更判決只適用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具體到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中,法院通常適用的判決種類是撤銷判決和維持判決,而履行判決、確認判決、情況判決和行政賠償判決幾乎不會出現。② 即,法院無權直接判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是宣告專利權無效,當專利覆審委員會的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存在《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所規定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情形時,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專利覆審委員會的無效審查決定。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覆審委員會應在法院的撤銷判決生效後重新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在新的專利無效宣告程式中,專利覆審委員會可以作出與上次審查不同的決定,也可以基於不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同上一次審查決定完全一致的新的審查決定。在此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如果對新的裁決結果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若法院再一次判決撤銷專利覆審委員會的無效審查決定,新一輪專利無效宣告程式將會展開,緊接著很可能是又一輪的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如此迴圈往複,直至無窮。正是由於法院不能對專利權本身的有效性作出判決,才導致了“迴圈訴訟”問題的產生。

參考文獻

  1. 渠瀅.論專利無效訴訟中的“迴圈訴訟"問題(A).行政法學研究2009,1: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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