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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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稽查是指在同一城區只設一個稽查局,全面行使稽查職能,做到統一檢查計劃、統一政策依據、統一執法程式、統一稽查文書、統一工作標準。通過稽內查外,達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一種稅務管理模式。以徵、管、查三分離為方向,按照權責一致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科學設立稽查機構,合理確定職責許可權,從嚴規範執法行為。切實提高稽查效能,以進一步加大地方稅收執法力度,優化經濟環境。[1]
實施“一級稽查”體制,是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強化稅收保障體系的迫切要求,是落實稽查職能、促進依法治稅的客觀需要,是優化稽查管理機制、突出專業化管理的必然選擇。“一級稽查”體制改革實踐證明:實施“一級稽查”體制,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稽查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利於統一部署。整體聯動,形成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合力;有利於以查促管,依法治稅,促進徵管水平的提高;有利於規範執法程式,統一尺度,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一級稽查模式的利弊[2]
(一)一級稽查模式的優點
一級稽查模式在理論上符合新徵管模式的內在客觀要求,是一個既分權又協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在分權制約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稅務稽查機關整體功能的稅務稽杏模式。其特點主要體現在“四大創新”上:
(1)機構創新
建立了相對獨立的稅務稽查機構,使稅務稽查由分散型向集中型轉變,這樣不儀從體制上解決了非一級稽查模式未能解決的稽查與征收之間許可權不清、職責不明、監督不力等問題,而且由於機構健全、權責明晰,大大提高r稽查工作效率,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
(2)體制創新
建立了既分級負責又三級聯動的稽查體制.使稅務稽查由個動型向聯動型轉變,把省、市(卅f)、縣三緞稽查機關連為一體,實行統一組織領導、統一政策依據、統一執法程式、統一稽查文書、統一處罰尺度等,使稅務稽查由各個稽查機構的個體行動變成了整個稽查系統的聯合行動,從而有效地排除了地方干擾,最大限度地發揮了稽查的威懾力和戰鬥力。它既是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也是科學性和現實性的兼容;既使我國稽查模式與世界慣例接軌,又使我國稽查模式符合具體國情,具有中國特色。
(3)管理創新
建立了雙向監督制約機制,使稅務稽查步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的軌道,大大增強了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促使各級稽查機關進一步規範自身行為,嚴格依法辦事。
(4)執法創新
一級稽查模式賦予稅務稽查機構獨立的執法權,使稅務稽查由收入型向執法型、由單一執法型向執法管理型轉變。
(二)一級稽查模式的弊端
(1)忽略了對納稅戶的日常管理一級稽查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戶變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強調為納稅人服務和加強稽查而忽略了對納稅戶的日常管理,從而導致漏徵漏管戶增多,出現較多的零申報、失蹤戶、漏管戶,助長了偷逃稅的蔓延。
(2)客觀上造成了徵、管、查之間的脫節,銜接不暢由於目前三大系列職能分工還沒有完全理順,徵、管、查3個環節之間配合能力弱,信息傳遞不暢。徵、管、查分離的原意是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稽查,實踐中卻變成徵管與稽查相互脫節,征收環節錄入的基礎數據,資料不完整,不足以作為稽查選案的依據;而稽查查出的問題,責令調整賬面留抵稅款,往往也由於與徵管脫節而導致徵、管、查3個環節均未對調賬事項進行督促檢查,造成稅收流失。
(3)造成信息不真,依托不住一級稽查模式依托電腦進行稅收管理,而電腦的運用是以信息準確、全面為基礎的,涉稅信息資料的採集和分析按理應該成為整個徵管活動的基礎。但由於目前一級稽查模式存在著諸多不完備因素,導致資料可信程度不高,信息失真和不全,電腦的依托作用也就難以發揮出來,存在“依托不住”的問題。
(4)重點稽查和日常檢查不能實現預期目標一級稽查模式強調重點稽查、以查促管,實際的效果卻不盡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資料可信程度低;二是稽查脫離了征收與管理系列;三是稽查人員沒有實行分類管理、劃片稽查、專業稽查,對不同的行業沒有實行稽查人員相對固定化、專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