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雙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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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崗雙責制度指的是一個單位的領導幹部應當對這個單位的業務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負雙重責任。
“一崗”就是一個領導幹部的職務所對應的崗位;“雙責”就是一個領導幹部既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
“一崗雙責”指既要抓好分管的業務工作,又要以同等的註意力抓好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把反腐倡廉、案件防範工作與業務工作同研究、同規劃、同佈置、同檢查、同考核、同問責,真正做到“兩手抓、兩手硬”,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始終保持應有的力度。
比如,某個業務處室的領導,他的崗位主要職責是搞好業務工作,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既要抓好處室業務工作,也要抓好幹部職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設。
一崗雙責的具體要求[1]
第一條 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是指辦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和處級領導幹部幹部既要對本崗位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負責。
第二條 領導班子要將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工作目標,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三條 辦主要負責同志是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其他辦領導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各處室主要負責同志對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條 辦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和處級領導幹部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我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和具體措施,定期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層層抓落實;
(二)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全面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規範黨員幹部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
(五)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六)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七)重視並支持機關紀檢監察工作,經常聽取工作彙報,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
第五條 每年年初,辦領導班子成員及處級領導幹部要層層簽訂廉政建設責任狀,在廉政建設上明確職責、作出承諾。
第六條 將辦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在全機關進行評議。全辦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每年向省委和省紀委專題報告。
第七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與年度考核一併進行。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在接受上級考核的基礎上,要組織對處級幹部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辦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和處級領導幹部幹部未能正確履行規定職責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要追究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