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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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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
首次生效時間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新修訂時間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修訂歷史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防範證券登記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納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的其他證券的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公司依法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辦理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證券發行人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協議範本見附件).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登記。

  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的記錄採取整數位,記錄證券數量的最小單位為壹股(份、元).

  第五條 證券應當登記在證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證券登記記錄是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可以將證券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名義持有人依法享有作為證券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應當對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證券權益擁有人通過名義持有人實現其相關權利。名義持有人行使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征求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不得損害證券權益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權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明細資料,名義持有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名義持有人出具的證券權益擁有人的證券持有記錄是證券權益擁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

  第六條 證券登記實行證券登記申請人申報制,本公司對證券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證券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前款所稱證券登記申請人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持有人或其證券托管機構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申請辦理證券登記的主體。前款所稱證券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包括證券登記申請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過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間接向本公司提供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七條 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內的證券登記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證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稱、證券賬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證券持有人通訊地址、持有證券名稱、持有證券數量、證券托管機構以及限售情況、司法凍結、質押登記等證券持有狀態。

第二章 初始登記

  第八條 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前,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證券的初始登記。

  第九條 證券初始登記包括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登記、權證發行登記、基金募集登記、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登記、記賬式國債(以下簡稱國債)發行登記以及股票增發登記、配股登記、基金擴募登記等。

  第十條 股票發行人申請辦理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增發、配股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股票登記申請;

  (二)中國證監會關於股票發行的核准文件;

  (三)承銷協議;

  (四)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證券發行人全部募集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包括非貨幣資產所有權已轉移至證券發行人處的證明文件);

  (五)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外的途徑發行(以下稱網下發行)證券的,還需提供網下發行的證券持有人名冊,證券持有人名冊應當包括證券代碼、證券持有人證券賬戶號碼、證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本次登記的持有證券數量等內容;

  (六)證券有限售條件的,還需提供限售申請並申報有限售條件證券持有人類別;

  (七)公開發行前國家或國有法人持股的,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國戰略投資者定向發行股份的,還需提供商務部等有權部門的批准文件;

  (八)涉及司法凍結或質押登記的,還需提供司法協助執行、質押登記相關申請材料;

  (九)證券首次發行的,還需提供證券發行人法人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對指定聯絡人(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十)指定聯絡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十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權證發行人申請辦理權證發行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條(五)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權證登記申請;

  (二)有權機構關於權證發行的核准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辦理基金募集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條(三)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基金登記申請;

  (二)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債券發行人申請辦理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條(三)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債券登記申請;

  (二)國家有權部門關於債券發行的核准文件;

  (三)債券擔保協議或有權部門關於免予擔保的批准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國債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發行後,本公司根據財政部和證券交易所相關文件確認的結果,建立證券持有人名冊。國債在證券交易所掛牌分銷或場外合同分銷後,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確認的分銷結果,辦理國債登記。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證券發行人提供的證券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根據其申報的證券登記數據,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以下稱網上發行)的證券,證券交易所向本公司傳送的認購結果視為證券發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記申請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據網上發行認購結果,將證券登記到其持有人名下;通過網下發行的證券,本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提供的網下發行證券持有人名冊,將證券登記到其持有人名下。本公司完成證券持有人名冊初始登記後,向證券發行人出具證券登記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由於證券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有誤導致初始登記不實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證券發行人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證券發行人申請對證券初始登記結果進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據生效的司法裁決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一節 證券過戶登記

  第十七條 證券過戶登記包括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過戶登記(以下簡稱集中交易過戶登記)和非集中交易過戶登記(以下簡稱非交易過戶登記).

  第十八條 證券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集中交易過戶登記。

  第十九條 證券因以下原因發生轉讓的,可以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

  (一)股份協議轉讓;

  (二)司法扣劃;

  (三)行政劃撥;

  (四)繼承、捐贈、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

  (五)法人合併、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

  (六)上市公司的收購;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

  (八)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九)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及本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股份協議轉讓或行政劃撥雙方取得證券交易所對股份轉讓的確認文件後,應當向本公司提出股份轉讓過戶登記申請,本公司對過戶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向申請人出具過戶登記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因繼承、捐贈、依法進行財產分割(如離婚、分家析產等情形),法人合併、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的,資產承繼人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證券歸屬證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對過戶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向申請人出具過戶登記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在證券公司等機構托管的證券的司法扣劃,由托管的證券公司等機構協助辦理。證券公司等機構受理司法扣劃要求後,應當對相關證券實施交易凍結,併在協助司法扣劃當日將協助司法扣劃的相關數據發送本公司,本公司根據證券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未在證券公司等機構托管的證券的司法扣劃,由本公司協助辦理。本公司受理司法扣劃要求後,在受理日對應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式完成後對司法扣劃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證券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引起的非交易過戶登記按照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第二節 其他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其他變更登記包括證券司法凍結、質押、權證創設與註銷、權證行權、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或回售、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購或贖回等引起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證券因被司法凍結、質押等原因導致其持有人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中予以相應標識。債券質押式回購業務涉及的變更登記按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在證券公司等機構托管的證券的司法凍結,由托管的證券公司等機構協助辦理。證券公司等機構受理司法凍結要求後,應當對相關證券實施交易凍結,併在協助司法凍結當日將協助司法凍結的相關數據發送本公司,本公司根據證券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辦理司法凍結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未在證券公司等機構托管的證券的司法凍結,由本公司協助辦理。本公司受理司法凍結要求後,在受理日對應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式完成後對司法凍結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證券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辦理司法凍結登記。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證券質押,應當按照本公司證券質押登記業務相關規定辦理證券質押登記。證券質押合同在質押雙方辦理質押登記後生效。證券一經質押登記,在解除質押登記前不得重覆設置質押。已辦理司法凍結登記的證券不得再申請辦理質押登記。

  第三十條 權證創設人創設或註銷權證的,本公司根據有效的創設或註銷申報,辦理權證創設或將相應權證予以註銷。

  第三十一條 權證行權期內,本公司根據有效的行權申報和交收結果辦理權證行權的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期內,本公司根據有效的轉股申報結果,辦理轉股登記,將相應股份登記到其持有人名下,同時註銷其持有人名下的相應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三十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或回售登記的,本公司根據其申請以及公告約定的贖回方式或有效的回售申報,在確認其用於贖回或回售的資金已劃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後,將贖回或回售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予以註銷,並按照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定辦理資金劃付手續。

  第三十四條 申購或贖回ETF份額的,本公司根據有效的申購或贖回申報以及交收結果,辦理ETF份額申購或贖回的變更登記。

第四章 退出登記

  第三十五條 股票終止上市後,股票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應當及時到本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的退出登記手續,按規定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應當辦理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在結清與股票發行人的債權債務或就債權債務問題達成協議後,與股票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數據資料移交備忘錄,將股份持有人名冊清單等證券登記相關數據和資料移交股票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

  前款所稱持有人名冊清單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代碼、持有人姓名或名稱、證券賬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人通訊地址、持有股份數量、股份托管機構、限售情況、司法凍結狀態、質押登記情況、未領現金紅利金額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未按規定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手續的,本公司可將其證券登記數據和資料送達該股票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並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視同該股票發行人證券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第三十八條 股票發行人證券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辦理完畢後,本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刊登關於終止為股票發行人提供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服務的公告。

  第三十九條 債券提前贖回或到期兌付的,其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服務業務自動終止,視同債券發行人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第四十條 其他證券的退出登記手續參照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證券登記相關服務

  第一節 證券持有人名冊服務

  第四十一條 本公司定期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

  發生證券初始登記、召開股東大會、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權益分派、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證券交易異常波動等情形時,本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提供相應的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提供的證券持有人名冊主要內容包括證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稱、證券賬戶號碼、持有證券數量、證券持有人通訊地址等。如證券發行人還需本公司提供與證券持有人名冊相關的增值服務,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審核同意後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條 同一持有人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本公司在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時,對該持有人通過多個證券賬戶持有的同一證券可以予以合併統計後再行提供。

  第四十四條 證券發行人可以通過本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網路服務系統、郵寄、現場辦理等方式獲取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妥善保管證券持有人名冊,併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許可的範圍內使用。因證券發行人不當使用證券持有人名冊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證券發行人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本公司申請獲取其公告的股權登記日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召集人不得將所獲取的證券持有人名冊用於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節 權益派發服務

  第四十七條 證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派發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應當向本公司提供派發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申請、股東大會決議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對證券發行人的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根據其申請派發相應股份。

  第四十八條 證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派發股票或基金的現金紅利或債券本息,應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併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將用於派發現金紅利或債券本息的資金劃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本公司確認證券發行人的相應款項到賬後,根據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定辦理資金劃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國債派息兌付的,本公司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債派息兌付的有關規定,辦理本息劃付手續。

  第五十條 證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或債券本息,不能在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劃入相關款項的,應當及時通知本公司,併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說明原因。因證券發行人未履行及時通知及公告義務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證券發行人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節 查詢服務

  第五十一條 證券發行人和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公司提供的電子網路服務系統、現場辦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查詢證券登記信息。

  證券持有人通過本公司網路查詢服務系統獲得的查詢結果不作為其持有證券的法律依據,證券持有人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證券持有及變動記錄證明,應當按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定申請辦理。

  第五十二條 證券發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查詢關聯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知悉內幕信息當事人持有該證券及變更登記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證券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查詢持有人本人證券持有及變更登記等情況。

  第五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職責,可以向本公司查詢證券登記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中國證監會等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可以向本公司查詢證券登記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四節 網路投票服務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設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路投票系統),為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服務。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使用本公司網路投票系統,應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可以按照本公司網路投票業務操作程式的規定辦理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業務。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網路投票系統進行投票,應當按照本公司投資者身份驗證業務操作程式的規定辦理身份驗證後,方可進行網路投票。

  第五節 股份持有人類別標識服務

  第五十九條 本公司根據國家有權部門的相關規定,提供有限售條件股份的持有人類別標識服務。

  第六十條 前條所稱持有人類別包括“國家”、“國有法人”、“境內非國有法人”、“境內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

  第六十一條 本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或持有人的申報,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核後,加設、變更相應持有人類別標識。證券發行人或持有人申報加設、變更“國家”、“國有法人”標識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界定文件。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加設、變更持有人類別標識。同一持有人持有多個證券賬戶且持有人類別標識存在不一致的,本公司有權要求相關證券發行人、持有人重新核定。

  第六節 其他服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證券登記相關服務,按照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公司依法提供與證券登記服務有關的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證券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費用。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涉及稅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證券登記申請人違反本規則以及本公司相關業務細則、指引等規定的,本公司可以暫停或終止為其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第六十七條 證券登記申請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行為的,應當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為其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七十條 原由本公司頒佈的涉及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的規則、細則、指南、指引及通知等,內容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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