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衍生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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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證券衍生品種[1]
證券衍生品種是指由股票、債券等基本證券派生出來的各種新型證券,如證券期貨、權證及存托憑證等。
證券衍生品種的內容[1]
《證券法》第2條的規定主要是規範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和投資基金券,而“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之規定,意味著證券法具有擴大其調整範圍的彈性空間。
目前我國證券衍生產品實踐中以權證較為典型。權證是一種有價證券,投資者出資購買特定權證後,有權利(而非義務)在某一特定期間(或特定時點)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者出售標的證券。按買賣方向的不同,權證可以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認購權證的持有人有權按約定價格在特定期限內或到期日向發行人買入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則有權按照約定條件賣出標的證券。
證券衍生品種的類型[2]
證券衍生品種分為證券型和契約型兩大類。證券型證券衍生品種,是股票等基礎證券和一個權利合約相結合,並將其中的權利以證券的形式表現出來,形成了一種新的證券品種。有代表性的證券型證券衍生品種,包括認股權證和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通常是指由發行人所發行的附有特定條件的一種有價證券。從法律角度分析,認股權證本質上為一權利契約,投資人於支付權利金購得權證後,有權於某一特定期間或者到期日,按約定的價格(行使價),認購或者沽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如股票、股指、黃金、外匯或者商品等)。與所有期權一樣,權證持有人在支付權利金後獲得的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行使與否由權證持有人自主決定;而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持有人按規定提出履約要求之時,負有提供履約的義務,不得拒絕。簡言之,權證是一項權利:投資人可以於約定的期間或者到期日,以約定的價格(而不論該標的資產市價如何)認購或者沽出權證的標的資產。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賦予了公司債券持有人轉換為其他種類證券權利的公司債券,如可以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契約型證券衍生品種,以股票、債券等資本證券或者資本證券的整體價值衡量標準如股票指數為基礎,主要包括各類期貨、期權等品種,如股指期貨,股指期權,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