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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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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素养(Media Literacy)

目录

什么是媒体素养

  媒体素养也称传媒素养媒介素养媒介素质,是指在各类处境中取用(access)、理解(understand)及制造(create)媒体信息的能力。“媒体素养教育”或“媒体教育”有别于培养媒体从业人员的媒体专业教育教育对象的主体是全体公民。教育目标在于培养全民具备有思辨与产制资讯的能力,可以以批判性的角度去解读所有的媒体信息。

  媒介素养是指在人们面对不同媒体的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根据据学者鲁宾分析,媒介素养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即能力模式、知识模式和理解模式,从能力模式角度看,指公民所具有的获取、分析、评价和传输各种形式信息的能力,侧重的是对于信息的认知过程;知识模式观点认为,媒介素养就是关于媒介如何对社会产生功能的知识体系,其侧重点是信息如何传输;而理解模式的观点声称,所谓媒介素养就是理解媒介信息在制造、生产和传递过程中受到来自文化经济政治技术诸力量的强制作用,侧重的是对于信息的判断和理解能力。

  传媒素养一词源于英语中的Medialiteracy。在中国大陆有人称为媒介素养、媒介素质,在台湾称为媒体素养,在香港称为传媒素养。

媒体素养的发展[1]

  针对大众传媒庸俗化与琐屑化问题,学者们曾从社会学心理学、文化批判理论、哲学·伦理学等多个维度进行解读,并提出过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其中,媒介素养的研究是一个有益的借鉴。

  素养的最初含义是指“具有读与写的能力”。但随着社会与媒介的发展,“素养”的含义也不断扩展。早在印刷文化时代,人们的基本认识是,成年人是有阅读能力的人,儿童是指没有阅读能力的人。获得这种参与社会活动的素养在印刷时代就成了儿童教育的主要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人们对“素养”理解并没有完全局限于这种工具性,而是倾向于向更为广域的自由思考伸展。在15世纪塞莱塔的拉丁文学校里,克拉托·霍夫曼的阅读教学方式备受推崇,他告诉学生“阅读书籍时应养成注意意义胜过文字的习惯,专注在果实而非饰叶上”。现代神经语言学从1865年开始就研究大脑与语言之间的关系,认为“阅读是一个生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反映了读者欲以所受之训练在语言规则之内建造一个或更多意义之企图”。这就是说,当儿童在学习语言使用时,他们就开始了思考语言所建构的意义世界,那种把阅读和写作仅仅解读为一种“只是用来记账技能”的思想从来就是值得怀疑的。

  在非印刷媒介出现的时代,“素养”概念随着人们接受信息方式的变化而有所扩展;在印刷文化时代,素养概念主要含义是读书、读报的能力与水平,而在非印刷文化时代,读图像、读声光、读一切具有符号意义的信息的能力与水平也被纳入到素养的概念框架中。20世纪以来,大众媒介迅速发展,媒介与媒介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以至于选择信息的能力与水平日益重要。于是,人们又把选择信息纳入到“素养”的概念框架。网络媒介的出现改变了印刷媒介发表的权威,在网络世界中人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这种变化引起了人们对以往对待媒介态度的反思。在这个过程中,制作媒介内容、积极地使用媒介信息的能力也逐渐被界定为“素养”又一层含义。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奥尔森指出,素养的概念不能只局限于对文字符号的掌握,也不能只强调对文字所叙述的事实加以了解,因为这样将会使语言与知识的互动性变得越来越狭窄。因此,奥尔森特别强调电子媒介对于扩充素养概念的贡献。

  媒介素养首先是由英国文化研究学者E·R·李维斯和他的学生丹尼斯·汤普森提出来的,1933年,他们在《文化和环境:批判意识的培养》这一文化批评论著中,首次就学校引入“媒介素养”教育问题作了专门的阐述并提出了系统的教学建议。两位学者认为,(当时的)新兴的大众传媒在商业动机的刺激下所普及的流行文化,往往推销一种“低水平的满足”,这种低水平的满足将误导社会成员的精神追求,尤其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各种负面影响。因此,教育界应建构系统化的课程或训练,培养青少年的媒介批判意识,使其能够辨别和抵御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不难看出,媒介素养这个概念,其最初的目的乃是在面对大众传媒所带来的流行文化时,唤醒人们的批判意识,以维护传统文化、语言、价值民族精神的纯正与健康,从这种观念出发,有关大众文化教育的目的被解读为鼓励学生去“甄别与抑制”。70多年过去后,随着社会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媒介素养理解在不同历史阶段也有所区别,现在人们再提媒介素养的时候,媒介素养的意蕴其实在经历了时代的变迁之后,也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在当前的文化态势下,如何认识与看待精英文化大众文化,学界已经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和客观的判断。媒介素养的概念也经历了一个变迁演绎的过程——由最初的精英主义立场所提出的单纯的抵抗防疫阶段,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开始的文化多元化认识与实践;从重视独立批判能力的培养,到认识到媒介素养更应该是一种赋予民众传播能力与权力的阶段,提倡加强全民对媒介的使用能力与表达能力的培养。人们对媒介素养的认识走上了一条日趋完善、更加全面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国外媒介素养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这个阶段的媒介素养教育事实上就是一种反媒介的教育。在当时的英国文化保护主义者们看来,之所以要保护孩子免受媒体的伤害,是因为媒体传播明显缺乏文化价值。通过媒介素养教育,可以让学生具备防范大众传媒的负面影响的能力,并自觉追求符合英国传统的美德和价值观。由于这种教育注重强化学生具备甄别和批判意识的方法,所以,后来的批评家称之为“免疫法”。其主要内容是合用当时法兰克福学派学者开创的批判理论,对大众文化的欺骗性、麻痹性、虚伪性等进行批判,通过甄别大众文化中的良莠成分,使学生辨清好坏,最终使他们回到传统文化的轨道上来。反媒介的素养教育理念在后来发展中虽然不再是主流,但其方法和立场并没有被完全否弃。20世纪70年代,当媒介素养教育发展到美国、加拿大及其他欧美发达国家时,学者们也普遍对媒介破坏高雅文化、滋生低俗文化的现象极为反感;这在媒介素养教育中的表现就是,人们更倾向于完全的保护主义方式,以让青少年远离媒介文化的污染。保护主义的媒介素养教育方式还表现在政治形态的方面,这方面的媒介素养教育主要目的是消除学生的错误信仰和思想,这也是许多国家媒介素养教育的主要动机。

  20世纪50年代末及整个60年代是媒介素养教育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个阶段的媒介素养教育的基本理念是“文化即生活”(法国学者罗兰·巴特语),而接触媒介则是人们的生活方式之一。20世纪50年代末及整个60年代是西方媒介及大众文化迅速发展时期,反映到媒介素养教育中,就是人们不再把文化看成是社会精英的独享特权,而是所有人的应然生活价值,甚至是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雷蒙德·威廉姆斯代表了这种文化转向。威廉姆斯强调,文化表达是多样性的,既有高雅、贵族形式,也有日常生活化的、大众化的形式。这种理解完全消解了早期媒介教育的理论基础,早期的银幕教育、图像识读教育、影像认知教育等都视为与媒介形式相对立的。因为,早期的媒介素养教育理念的一个基本点就是,影像文化是一种低级文化,它会影响青少年的气质品位,并有使学生堕落的倾向。正是为了防止这种可能的危害,文化研究的基本思路才被引进到学校教育中来。但是,当大众文化在大众传媒的推波助澜下迅速发展起来,并日益成为社会强势文化样式时,接触媒介已经成为实际的生活方式,这种教育逐渐被认为是徒劳的,教育理念的转变也就势在必行。

  20世纪70年代初及至现在是媒介素养教育发展的第三阶段,这是媒介素养教育运动的形成与发展时期。之所以说是“媒介素养教育运动”,是因为:第一,媒介素养教育不但进一步在西方国家中继续发展,由英美发达国家扩展至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并且也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扩散。事实上,新世纪以来,媒介素养教育已呈现世界性趋势。第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一些国际性组织开始积极介入媒介素养教育的推广。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芬兰的媒介研究专家索卡·闵基能设计了一项国际性的媒介素养教育方案。闵基能在其设计的方案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大众传媒的消极影响是其积极影响所无法消除的,这种社会环境里的大众传媒,有可能发展成为操纵公众舆论的重要工具。因此,媒介素养教育的目标,不仅是教会青年人应对各种大众传播媒介,而且要鼓励学生为建立具有真正民主精神的高质量的大众传播体制而努力。1982年、1984年、198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依次出版了《将大众媒介用于公共教育国际研讨会的最后报告》、《媒介教育》、《了解媒介:媒介教育与传播研究》三种读物。在1989年发表的《世界交流报告》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设专节对媒介素养教育的国际趋势和亚洲、太平洋地区、欧洲和拉丁美洲的媒介素养教育状况作了介绍,并提供了25种媒介素养教育的论著索引。国际大众传播研究会、国际教育媒介理事会、视听传媒教育欧洲协会、国际天主教广播电视和音像协会、国际天主教电影和音像组织等是近年来经常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活动的国际性组织,其中,国际大众传播研究会早在1992年的一次学术大会上就已经将媒介素养教育列为独立的学术议题、视听传媒教育欧洲协会在2004年的一次会议上,讨论了如何将新科技、多媒体技术和电信技术应用于欧洲的课程教育,制订了一个五年媒介素养教育计划。

传媒素养的基本内涵[2]

  传媒素养不仅有个人的,还有社会环境的、社会组织的、传媒机构的、权力机构的传媒素养。它们的传媒素养与个人的直接相关,但又不是简单相加。如社会的传媒素养,要靠每个人,又有社会的传媒理念、传媒体制、传媒管理所蕴涵的传媒素养问题。

  传媒素养可分为对大众传媒的认识、利用和参与这三个方面的素养。

  1.对大众传媒的认识

  对大众传媒的认识是传媒素养的核心,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对传媒的利用和参与。

  首先是了解大众传媒的性质、特点和种类。

  大众传媒从本质上说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传播工具。可按物理特质分为书、报、刊等印刷媒介,电影、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介,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新媒体。它们各有特点和长短,在同类媒体内部也是如此,如报纸中,党报、社会生活类报纸、专业报纸很不相同。

  其二是了解大众传媒的功能和作用,包括对个人的影响。

  大众传媒最基本的功能有传递信息、宣传教育、集散文化、提供娱乐和其他各种服务。大众传媒具有与这些功能相应的作用,包括正面、积极的作用和负面、消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大众传媒是信息系统、宣传系统和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受信息(广义上的信息)是大众传媒的基本功能,其他种种功能和作用都以此为基础,都是通过信息的传和受产生的。比如传送观点性信息产生宣传功能,传播知识性信息产生文化功能。

  大众传媒的每一种功能都可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传递的信息可能是真实的、全面的,也可能是虚假的、片面的;宣传教育内容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聚散的文化可能是先进的,也可能是落后的;提供服务和娱乐可能是满足合理需求的,也可能是迎合低级趣味的。有的传播对某些人有积极作用,对另一些人则有消极作用。如许多无益无害的电视剧,可让一些无所事事的老年人得到消遣,而大学生如果沉湎于此,就会浪费许多宝贵时间。

  大众传媒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许多明显的影响,如对人们获取信息、增长知识、表达意见、休闲娱乐等等。此外还有许多不易为人们所察觉、但又十分重要的影响。例如,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人们的观点、态度、甚至性格,都与传媒有关。传媒延伸了人的感官,其功能远远超过千里眼顺风耳,然而同时又限制了现代人,使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基本上相当于媒介所提供的,使人们被媒介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所影响和控制。各种传媒对人们的影响又不一样,如报刊较能有深度,文字媒体较能调动受众的思维积极性,电视媒体感染力强,但表达理性思维较难,接受过程中较少积极思维的参与,容易使人沉湎于无益的声像和故事而浪费许多精力,甚至降低行动能力。

  其三是了解大众传媒和受众的权利义务。

  大众传媒机构作为职业传播者,既有一般传播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要有:

  ——知晓权。又称知情权、了解权、获知权。指的是人们了解一切与其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有利其正当活动的公共信息的权利。

  ——创制权。包括编辑权和创作自由权。这是职业传者决定和处理传媒内容和形式的权利。如确定编辑方针,对信息进行选择、加工、制作、编排,以至最后发表。

  ——传播权。这里说的传播权,是指将传播内容传送至受众的权利,包括发表权、出版权、传输权等。这些权利是职业传者实现其价值、完成其使命、乃至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著作权著作权的享有者包含个人传者和组织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传者)。作品不论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既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又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大众传媒机构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受到一定限制的。如知晓、接触国家机密,就不是谁都可以,也不能没有范围。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没有发表、展览、广播等权。

  然而对传媒机构的权利应采取最大和最小原则,即应予以尽可能大的保护,尽可能小的限制。同时,这种限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得到公众认可的,既便于人们掌握和遵守,也免于传者应有的权利被随意侵犯。

  大众传媒的义务主要有:

  ——遵守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守法是每个公民和组织机构的义务,而作为职业传者,除了要遵守一般的法,还要遵守有关大众传播的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如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这也是每个公民和组织机构的义务,而作为职业传者,不仅其职业道德有独特的内涵,而且由于其社会影响较大,并有社会楷模的作用,在这方面应有更高的水准,社会也对他们有更高的要求。

  ——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般公民,所有传者都有不妨碍他人和维护社会、国家利益的责任。作为职业传播者,还必须履行其职业所要求的责任。

  受众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在大众传播中的体现。大众传媒资源是有限的,公民不可能人人办有自己的传媒。在现代社会,公民的传播权利大多只能通过大众传媒来实现。因此受众就有权通过大众传媒,实现自己的知晓权和表达权,以及需要通过这两种权利才能实现的监督权。此外,受众还有其他一些与大众传媒相关的权利。包括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媒介利用权和选择权,以及作为媒介消费者的权利,即有权得到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传播服务。

  受众的义务首先是遵守对权利的必要限制。毫无限制的知晓权和表达权,在世上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不存在的。如在知晓方面,至少有国家安全、保密等限制,在表达权方面,至少有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不危害国家利益等限制。

  受众又有帮助传媒、促使传媒履行社会责任和抵制不良传播的义务。既然传媒是社会公器,应为大家服务的,那么办好传媒就也是匹夫有责,大家都应关心和支持。可以通过购买、选用社会效益好的传媒——这对市场化运作的传媒是很有力的支持和鼓励,同时可以给他们提供信息、稿件、意见和建议,帮他们宣传和推广,自觉维护其声誉。另一方面,要对传媒不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出批评监督,至少不鼓励、不帮助对社会有害的传播。显然,要履行好这些义务,需要具有一定的传媒素养,否则就不能很好地分辨良莠,趋利避害,扶优除劣。

  受众还有义务不侵犯传者的著作权,不使用盗版媒介。

  其四是了解大众传媒的评价标准

  对不同种类的传媒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不仅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有各自的评价标准,如报刊有发行量和阅读率标准,广播和电视有收听率和收视率标准,而且同类媒体中的不同媒介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如生活类报纸的针对性、可读性很重要,而经济类报纸则信息的准确、分析的深入更重要。

  掌握这些标准有助于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对自己而言“性价比”最高的传媒,进行信息接收和发布等,同时可以用自己的“货币选票”或其他方式影响传媒,形成良好的传媒环境。

  党政干部、传媒工作者和其他知识分子对传媒的影响和利用甚于他人,他们对传媒的认识、他们的传媒素养也须高于他人。除了加深上述几项了解外,还可通过了解传媒的产生和发展,了解传播规律和传媒运行规律——如传播的过程和环节、传播效果的形成原理、传媒经济规律及其对媒介的正负面影响。

  2.对大众传媒的利用

  对受众而言,可利用传媒获取信息、吸收知识、表达意见、享受艺术和娱乐。然而要对媒介及其内容能够明智地选择、识别、解读、分析、判断,积极主动地趋利避害。

  对传播者而言,传媒的掌握者可以用传媒进行宣传、指导、教育、服务、盈利广告主可用来树立企业和产品的形象、发布商品信息、影响消费者的观念和行为等,个人也可成为“传者”——利用传媒发布信息、发表意见、展示作品、参与社会事务等。然而要利用得科学明智、代价低效果好,防止低效果、无效果、甚至反效果和副作用。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都应具有上述对大众传媒的基本认识,同时尽可能充分地掌握传播规律,对传媒进行科学合理的、低成本高效率的使用。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的发展,实现组织和个人的目标,并避免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副作用。

  比如用事实进行宣传时,仍要遵循和利用信息传播的基本规律。尽可能与传播其他事实性信息一样,注意有客观的形式,寻找新的角度、层面和内涵等。在传播者发现事实与上级要求传播的观点有矛盾时,应尊重事实,以事实来检验观点正确与否,而不应削足适履,仅用偶然、个别的事实来证明观点,甚至扭曲、篡改事实,误导受众。

  利用大众传媒方面的素养还包括具体使用传媒和制作传播内容的能力,如上网,解读信息、图片、镜头、故事等传媒内容,以及采访和写作,摄影和摄像,编辑和评论。

  3.对大众传媒的关注和参与

  大众传媒与社会发展和每个人的利益都休戚相关,应引起大家的关注。即使不是与传媒机构直接有关的人,也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参与、影响传媒。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提供信息和观点,可通过受众调查等机会提供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对大众媒介的选取或抛弃,对市场化运作的传媒给出有力的信号。

  首先要有积极参与的意识。帮助、促进和监督传媒提高质量、履行社会职责,是维护社会和人们自身的利益,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去年加拿大首都一家报纸批评了总理,结果总编辑被倾向于总理所属党派的报业公司老板“炒”了,引起舆论大哗,而且一个月内,5%以上的订户退了这份报纸,使该报业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受到很大的打击。

  同时还要有参与的能力。能使用现代传播工具,给传媒提供富有价值的、而非无用或错误的信息和意见。能向传媒发出促进而非促退的信号,鼓励传媒机构传播全面的、客观化的信息而非片面的、主观化的信息,传播严肃深刻的而非庸俗肤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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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郑根成.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10.
  2. 蒋宏,徐剑.新媒体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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