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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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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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从广义的角度,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权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因此国家包括了一些机构如武装部队、公务人员或是国家官僚、法院、和警察等政府机构。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在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人民和资本的流动性、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崛起使得国家的治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过,绝大多数国家依然拥有着基础的主权职能。也因此,国家依然是政治学研究里最主要的领域之一,而国家的定义也经常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在政治社会学里,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通常倾向于放宽国家的定义,以增加对于拥有强迫力量的机构的重视。自从19世纪后期以后,全世界所有可居住的土地都已经被各国划分了;但在这之前,大量面积的土地要不是无人居住,便是尚未有国家宣称其主权,又或者只有游牧民族居住。至2011年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其中有194个主权国家,及十个“拥有实际对内主权”但主权被争议的国家,其中绝大多数(193)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
汉语中的“国家”一词,上古称为国,甲骨文本字为或,象征执武器守卫领土。在金文中加入口,象征城墙,形成现在的国,有城邦、城市、都城之意。域也是由此分化出来。另外又有邦这个字,与国同义,甲骨文本义为在田野疆界上种植的树木,金文转变为丰加上邑,强化领土与边界的概念,后转化为指诸侯的封地。
“国”的涵义类似于欧洲观念中的“国家”,而“国”与“家”在最初是有区分的。如《周易》:“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秦汉以后以一国而统天下,由于儒家文化强调“家国同构”,家又指家庭、家族,从而形成了“家”“国”并提的条件,“国家”指一国的整体,如西汉刘向《说苑》:“苟有可以安国家,利人民者”,《明史》:“国家正赖公耳”。但是中国古籍中出现的“国家”并非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而只有“天下”的观念。在西学东渐时,才用“国家”一词附会西方的state。
英语中的国家(英语:country)最早源自拉丁语:contra,有相对、相反的意思。这个拉丁文单字,成为意大利语:Contrada,在13世纪成为中古英文单字,发展出许多不同的意思,包括反对与占领等。在英语中,国家(英语:country)有政治界线、国界、区域的意思,是一个单一的政治实体。这个单字除了可以用来称中央政府,也可用来称呼地方政府。
如法语:pays、西班牙语:País,这是源自于罗曼语族的单字,也被汉译为国家。最早来自拉丁语:Pagus,是领土的意思。
另一个同义字国家(英语:state),则强调政府统治的状况,是政治学上常用的术语。最 早来自于意大利思想家马基维利所用的意大利语:statos一词,该词来自于拉丁语:status,本义为“现状”。
另一个被译为国家的单字英语:nation,原是民族的意义,因为民族国家(英语:nation state)的兴起,在某些段落中,也被翻译为国家。如果就“nation”这个字在现代英文中的意义而言,“nation”不仅指涉中文的“国家”(即英文的同义字state、country、commonwealth),也可以指涉“民族”(即英文的同义字people、tribe、nationality),而当一个“民族”以追求独立自治、建立“国家”为政治目标时,“nation”亦可以被理解成“国族”或“民族国家”(即nation-state或national state)。
国家理论及基本观点[1]
自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系统地提出了国家理论以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得以广泛传播,并对19世纪至20世纪的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二战后,随着世界格局的相对稳定和全球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经济学得以迅速发展,以科斯、诺思和巴泽尔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开始对国家问题给予了重新关注和解释,并逐渐形成了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学说。近年来,巴泽尔从产权界定的“成本一收益”方法出发对国家理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提出不少富有启发的观点。下面将对这三类国家理论和学说作一个简单的综述。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提出对世界历史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成为国家理论研究中的最重要的里程碑,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1.国家起源
马克思主艾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历史必然。根据大量历史资料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技术非常落后,人们只有通过集体劳动才能产生出必要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与这种经济生活方式相适应,从而产生了原始公有制。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者除了能生产出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外还出现了劳动剩余,从而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开始出现贫富不均的现象,原来的氏族首领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定期的族长选举也逐步为世袭所代替,社会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从而“整个氏族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2.国家的实质、职能及演变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从阶级冲突中产生的,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工具。国家职能是要整个社会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对内是要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调和阶级矛盾、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对外是保卫领土完整和本国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外来侵犯、同时实行对外侵略扩大剥削的势力范围。但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国家职能是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职能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历史类型国家的职能在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也不尽相同。即使就某一特定国家而言,在其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职能也会发生变化。
而国家演变的根本动力源自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是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唯一途径,从而也是推动阶级社会发展和国家演变的直接动力。社会革命作为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斗争,其本质是消灭过时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建立和发展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
诺思的国家理论是目前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最系统的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学说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巨大影响,诺思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在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是把国家作为影响经济绩效和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纳入分析框架,并运用经济理论研究了国家的起源、作用和演变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但是从逻辑的完善程度和理论的说服力方面,诺思的理论是无法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相比的。
1.国家的起源
传统西方政治学中关于国家起源有契约论和掠夺论(剥削论)两种理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掠夺论或剥削论则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新制度经济学指出,这两种理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与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契约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其后的最大化行为,而掠夺论忽略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因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上述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正是在批判吸收这两种理论的基础上,新制度主义派提出了关于国家起源的“暴力潜能”分配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具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因为暴力潜能的分配决定了国家的性质,所以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
2.国家的本质及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将国家看作是一种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而这种组织与企业一样,也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的行为也要受到成本一收益分析的制约。而国家的基本作用是界定和行使产权,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反之,会阻碍经济增长。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界定和行使产权时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但国家同时又是追逐自身垄断租金最大化的行动集团,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社会不能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源。”也就是说,国家两个目的的冲突的根源在于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着矛盾,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有利于社会产出最大化, 但可能不利于统治者租金的最大化。从自身利益出发,统治者往往可能维持或建立一套无效率的产权制度, 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
国家与制度的变迁。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效率作为考核制度好坏的唯一标准,并将国家形态的演变纳入到制度变迁的概念之中,把国家看作是与企业相似的利益集团和自利组织,隐藏了国家的阶级性。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的规则,制度变迁是指新旧规则的替代和转换过程。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类,国家的作用是不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人自发实施的、由下而上地推动的社会秩序的变化。这种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微观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因此其具有赢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等特点。而国家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命令等形式承认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响应获利机会而创立的新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实施主体是国家。国家可以凭借自己垄断的强制力、暴力潜能以及规模经济的优势,国家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并降低推进中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也可以通过强制性规则、意识形态控制、税收等手段减少或抑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加速变迁的进程。因此,国家在这种制度变迁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奥尔森通过考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衰落和日本、西德奇迹般的增长以及不同历史时期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得出了一个有趣的结论,即允许自由地建立各种组织而又长期没有动乱或入侵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受到分利集团的阻碍和危害也就更为严重;极权主义政府或外来入侵者削弱或废除了分利集团的那些国家在建立了稳定或自由的法律秩序之后,其经济就会相当迅速地增长。但新制度经济学也指出,只有当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强制性制度变迁才会发生。而且国家实施制度变迁还受到意识形态、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很可能会导致低效率的制度。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总体上说是在科斯的产权理论框架下,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分析方法,对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这个理论主要集中在解释国家是如何起源的以及阐述法治国家产生的演变路径等方面。巴泽尔运用他对产权分析的深厚功力,提出了国家起源和演变的三个重要的洞见:a)国家是一种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b)人们只有当暴力实施者滥用权力的倾向能被有效制约时,才会使这种实施机制(国家)出现;c)国家愿意实施的法律权力取决于对界定权力与调解纠纷的交易成本的比较。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一开始是处于霍布斯丛林,即人们独立行动而且缺乏组织力量的原始状态。在这种世界里,人们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就能够控制商品的分配,这种配置状态下的个人享有的权力就是所谓的“经济权力”(与第三方暴力实施机制状态下的“法律权力”相对应)。在霍布斯世界里,为了占有物品之间的侵占与抵抗构成了人们之间的大部分活动。然而,人们最终认识到了平等交换的好处,并拓展了平等交换的机会。但是这又使得物品的分配产生了新的问题,即互惠的交易或交换行为在很多状况下并不能同时完成,而且在很多时候,人们对交易商品的品质也不能直接观察。因此,成功地进行贸易必需要有一种可实施的机制,以保证契约各方的合作,比如在将已承诺的商品按时交付或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商品等。因此,为了促使契约的成功达成,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开始出现。
但随之而来的是,这类暴力实施者会滥用其权力。对此,巴泽尔认为人们会认识到这种危险的存在,从而在这种第三方暴力实施者产生前与之进行斗争,即“为避免这种不利局面,人们会要求这些暴力实施者与其他的权力专家分享权力,以制约他们的侵权行为。”人们于是会创建一种集体行动机制,以限制产权保护者们的过度侵权行为。为保证多样化交易契约的实施所选择的不同方法组合决定了国家的规模和性质。此外,随着交易商品日益标准化和贸易领域的不断扩大,国家控制的领域也会不断拓展。第
三方暴力实施机制(国家)的创立还直接导致了法律体制的出现。在巴泽尔的分析框架里“经济权力”与“法律权力”是两个重要的基本概念,经济权力是指由个体自发界定的权力,而法律权力是指由国家界定的权力。为了使实施机制有效,国家必须界定可实施的权力和可用于解决纠纷的调解机制。巴泽尔的分析主要集中在这种过程中交易成本的核心作用:“界定本身是有成本的,因此对一种资产要不要进行保护取决对产权界定成本的权衡”。例如,特质性资产很难进行界定,从而国家也不太可能对此给予保护;同样地,如果某些商品很容易导致纠纷且调解成本很高时,国家会简单地选择禁止这些商品的交换。此外,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法律权力界定和实施成本是决定国家对什么进行保护和如何保护的关键。
国家的本质[2]
关于国家本质的几种新说法:我国政治学自恢复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关于国家本质的探讨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和说法,引人思考。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双本质论”。即认为国家具有双重本质: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国家是社会的产物,是服务于社会并为社会所决定的。国家的双重本质不是平等并列的,国家的社会本质更为根本。双重本质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在国家的全部发展过程中,其阶级本质经历的是由显到隐、由强到弱的过程,其社会本质则是由隐到显、由弱到强的过程。对双重本质在研究阐述问题时可有所侧重,但却不能抹煞它们的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鲜明地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也明确指出了国家作为整个民族利益代表、社会利益代表的本质属性。国家的民族本质、社会本质更为根本。国家具有社会国家和政治国家双重本质。社会国家与政治国家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两层次论”。即国家分为阶级国家和公共国家两个层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有组织的暴力、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等论述,“肯定了国家的第一个层次—— 阶级国家。”经典作家承认国家超然独立于几个阶级之上的现象,在不同情况下论述到国家具有缓和社会冲突、管理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发展社会生产力等作用,说明还有另一层次的国家,“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国家—— 公共国家。”国家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广义的国家包括阶级国家和公共国家,狭义的国家指阶级国家,存在于阶级社会。广义的国家中的公共国家存在于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
“特殊矛盾论”。即认为国家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社会性与阶级性、国家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和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两方面的辩正统一,是国家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了国家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没有直接论述国家的本质,只是论述过国家的特征。理论界以往关于“国家是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等概括和说法,并没有揭示出国家的本质,而只是揭示了国家内在特殊矛盾两个方面中的一个方面而已。
上述诸说,总体上来说都没有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但都不同程度地对国家的社会性作出不同于以往的定位,由此提出新的本质说,并都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来思想。事实究竟如何,当然需要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角度和方法去分析。
国家发生作用对象及变化[3]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国家的本质属性。但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并不是国家所要面对的全部问题。作为凌驾社会之上的力量,国家除了处理阶级矛盾之外,还要处理大量的社会事务以缓和社会矛盾,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国家是社会的正式代表,进行社会管理是国家所要面对的重要任务。即使是国家在执行阶级统治职能的过程中,也同时要履行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恩格斯曾特别强调:“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恩格斯关于国家的论述,揭示了管理社会事务是国家除了作为实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工具这一特征外的又一主要特征,即国家的社会性。国家的阶级性是以其社会性为基础的,二者存在着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
国家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动态发展交互作用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的中心任务不同,国家的两种属性有着不同的作用关系。历史上的一切国家,都是占人口少数的统治阶级对广大社会成员的统治,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虽然保持着某种联系,但更多的是具有相互对立的性质。在许多情况下,统治阶级不惜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阶级统治利益。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已经变成了统治阶级,成为社会的主人,剥削阶级被消灭了,虽然阶级斗争还会长期存在,但已限于一定的范围,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是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使国家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阶级性的极大弱化和社会性的极大强化。国家的阶级性正在向其社会性日益接近。当然,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和差别,但它们之间相互排斥的状态,已经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由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国家所管理的大部分政务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社会性职能正不断得到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成为国家发展的强大现实内涵。
在我国,经过近30年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的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不断扩展,形成了大量的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涉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在这一进程中,社会改革要求国家在社会活动中做国家应该做的事情,放下国家不该做的事务,使社会事务回归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也就是说,在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扩展进程中,国家应当做到“在位”而不“缺位”、“到位”而不“越位”,实现包括国家在内的各个社会主体各在其位、各行其是、各尽其责,使社会运行活动呈现良性发展的状态。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社会改革过程中,人们已逐步意识到国家与社会的分野,社会是基于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集合而成的公共领域,具有公开性、可共享性和可进人性,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而不是社会的全部。国家从属于社会,国家必须为社会的利益服务。当前,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为中华民族振兴和中国发展制定的新的发展目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治国理念和治理社会理念认识的深化,正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的社会发展中,社会建设被作为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凸显出来。这种凸显无疑会强化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进一步体现国家管理社会的合法性和国家职能发挥的客观实在性。国家社会性的增强,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转型对国家管理社会职能扩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与社会关系[4]
在谈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学者们都倾向于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够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提供有效的保障,其原因不在于国家独揽一切,而在于国家将其职能界定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在这个范围内,国家有效地履行其权力和意志,制定并执行法律政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统一与秩序。在此基础上,国家让渡出的领域交由社会去管理,从而有效地培育社会的基础性权力。
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一种现象,即中产阶级,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出现与成长,成为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力量。因此中国学者对此也怀有良好的期待。但是美国学者Dorothysolinger通过在武汉的研究发现,在商人和政府的关系方面,商人们不是试图和政府划清界限,而是相反,他们想方设法地要把政府官员拉到自己的集团中来,商人自己也很想在政府系统内获得地位。之所以如此,与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有极大关系。中国“全能式”的管理模式使国家掌握了大批资源,而这些资源恰恰是民营企业家在发展中所需要的。因此,企业家只有与政府官员拉近距离(或通过政府寻租)才能获得必需的资源。故而,他们不可能与政府划清界限,更不可能成为制约政府的新的经济力量。从一定程度上讲,中国不存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状况,国家超越了自己的界限管了太多本应由社会去管理的事务。1990年代,景跃进、邓正来撰写了《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文,并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的热烈讨论,“国家一社会”分析框架由此被引人中国,并对解释中国的政治状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当学者运用这一分析框架时,却不能不注意一点,即直至目前为止,中国尚不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真正获得民间自主活动空间的市民社会。因此,用“国家一社会”框架来分析中国日益多变的现实必然会受到诸多限制。
中国学术界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讨论建构出几种理论模式,如“小政府一大社会”模式与“强国家一强社会”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主张对国家与社会进行清晰的划分,国家所管辖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社会应有自己独立的运作空间和一定的自治资源。但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概念本身却隐含了其固有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领域研究的发展。
从表述上看,“小政府一大社会”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主观错觉,即把国家与社会置于互相对立的位置,并极易产生“祛国家化”的思想,片面强调社会的作用,使社会代替国家掌握一切,从而产生国家虚无主义。更重要的是,“小政府”很容易使人理解为政府能力的弱小,但事实绝非如此。“小政府”并不意味着是“弱政府”,“小政府”也可能是强而有力的政府。“小政府”的含义是指政府所管辖的范围要小,要防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不当干预。在现代化进程中,只有在国家和政府公共权威的强有力推动下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政治和社会改革的物质条件,并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有步骤的渐进式改革,这才是理性的选择。但这种不科学的表述方式事实上已经影响了这一模式对中国现实的解释能力。
事实上,在1980年代,中国政治和经济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建构一个“小政府一大社会”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在改革进程中,国家不断对政府机构进行缩减。但是,现代经济的快速增长不断催生出新的国家职能,市场经济也导致了大量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事务。由此,政府的业务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大增加,国家的权力机制在运作上呈现出扩散性和弥散性。在此情势下,“小政府”的权能形态无法承担起必要的功能。因此,一些学者通过对这一现实的考察,构建出“强国家一强社会”的理论模式。
相对而言,“强国家一强社会”模式已纠正了这种误解。一方面,它认为国家与社会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共生共强的,从而形成一种“双强”关系。另一方面,它强调要增强国家的能力。这种模式一方面强调国家具有较强的将自己的意志以较低的成本贯彻到社会中的能力,以及对社会具有较强的渗透能力;另一方面,社会于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一定的自治空间与自治资源,由此发育起来的社会组织不仅具有自我发育和自我服务能力,而且能逐步形成与代表国家意志的地方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 由于该模式契合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实际状况,因此一些学者把它作为建构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目标。但是这一模式忽略了极其重要的一点,即没有提出要对国家管辖的范围进行限制。“强国家”可以区别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伴随着政府机构规模的扩张而带来的国家强大。但正如以上所述,维持庞大的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强大的财政支持,它往往使国家不堪重负。而且,它表面的强大可能带来国家能力的衰弱,以及因国家的强力干预而导致政府腐败。自然,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讲,国家机构规模的扩张似乎不可避免。但是,就以此来界定国家能力的强大,在逻辑架构上未免过于简单化。较为理想的“强国家”形式是在政府机构规模缩小的基础上强化国家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只有明确自己的治理范围,在有限的领域内有效执行国家职能,才能证明国家能力是真正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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