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合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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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合约理论(Implicit contrac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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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贝利(Baily,1974),戈登(Gordon,1974)和阿扎利艾迪(Azariadis,1975)创立的隐性合约理论,通过对完全信息下的隐性合约理论和不对称信息下的隐性合约理论的探讨,较好地解释了导致实际工资刚性的原因以及由实际工资刚性所引发的失业现象。隐性合约理论旨在构造一个劳动力市场模型,以期更有力地解释已观察到的现象。
隐性合约理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原因有两点:一是标准的竞争理论不能对劳动力市场上观察到的工资和就业现象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是一般性的原因;二是非自愿失业和货币工资刚性的普遍存在,这是特殊性的原因。
隐性合约理论所研究的特定事例包括:
1.在某一周期内,就业呈变动态势但工资保持不变或者具有刚性特征。
2.当存在非志愿失业现象时,即使工资稍低于“时价”,失业者也乐于承接某个工作。
3.当存在非志愿失业现象时,和完全竞争条件睛的劳动力市场相比,就业水平将趋于降低。
在一开始我们就应当强调两点:一是隐性合约理论还有很多有待开发的用武之地(以下的讨论将会涉及一部分);二是隐性合约的支持论者并非众口一词地认为该理论可以说得清上述特定事例,甚至有人对上述特定事例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然而,这些特定事例确实反映了宏观经济中某些最重要的问题,因此,隐性合约理论到底能否对这些问题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是讨论的重点。
隐性合约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贝利 、戈登和阿扎里迪斯是该理论的创始人,他们所进行的开创性研究创廷了隐性合约理论的基本范式,奠定了隐性合约理论的基础。按照他们开创的思路,人们把微观经济理论与失业和就业波动的问题联系起来,这不仅引起了经济学界广泛的注意,而且也使隐性合约理论成为近些年来研究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
在贝利、戈登和阿扎里迪斯的研究中,他们以现实经济中充满着不确定性为依据,把雇佣关系不再简单地看作为一种以劳动服务换取货币的连续现货交易, 而是将其看作为一种更为复杂的长期合约关系。他们以完全信息和风险的不对称为假设前提来展开分析。完全信息假设是指企业和工人作为签定合约的双方,拥有较为充分的信息,对各自的情况都非常了解;风险的不对称则假定企业为风险中性(Risk Neutral)的,工人是厌恶风险(Risk A.verse)的。之所以说工人是风险厌恶者,厂商是风险中性者,这是因为,以人力资本形式存在的资产,其风险通常是难以化解的,也就是说工人在既定的时间内只能够受雇于一个企业;而物质资本则与此不同,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将资本分布于不同的企业,从而达到分散或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而人力资本却不能一分为二,工人不能以这种方式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工人比企业拥有更高的厌恶风险的倾向,他们更希望在一定时期内固定在某一企业工作, 而不希望由工作的变动引发收人水平的较大变动。这样在上述假定前提下,厌恶风险的工人为了避免收入的不确定性与风险中性的企业达成了一种没有明说的长期保险合约,即所谓的“隐性合约” (Implicit Contracts)。根据该合约企业提供给工人的工资不再准确地等于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出,而等于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出与保险赔偿之和。在有利的自然状态时, 即工人拥有较高的边际收益产出,且边际收益产出大于工资,则此时的保险赔偿为负数,也就是企业向工人支付了保险费。由于假设签定合约的双方拥有对称的信息,他们都能直接观察到各种自然状态, 因此合约能够为双方所执行。这样,实际工资就脱离了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出而表现出相对稳定性,而就业就会因此出现一定的波动,从而解释了在就业波动情况下的实际工资刚性。
总之,在完全信息、企业与工人风险不对称的假设条件下, 阿扎里迪斯、贝利和戈登所创立的隐性合约理论较好地解释了导致实际工资刚性的原因以及由实际工资刚性所引发的失业现象。由于隐性合约理论从企业提供的保险合约来解释实际工资刚性和失业,在一定程度上为以固定价格为特征的一般非均衡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提供了较为牢固的微观经济基础,因此,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凯恩斯工资理论的不足,并成为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理论分支。
从上可见,早期隐性合约理论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信息是充分和完全的,或当事人双方拥有相同信息的基础之上的。但信息的对称性与信息的完全性仅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信息总是以不完全和不对称的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当企业与工人签订一份劳动合约时,他们双方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与签订合约有关的信息。因此, 自80年代中期,阿扎里迪斯和斯蒂格里茨、查里、哈特、阿诺特、霍修斯和斯蒂格里茨、布兰查德和费希尔等人将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假设引入隐性合约理论之中,从而进一步发展了隐性合约理论,并使其更加贴近现实,更具有解释力。
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信息私人所有的特性导致工人和企业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对信息的了解会更充分一些。例如,企业对劳动边际收益产出或劳动需求的情况比工人掌握更多的信息;而工人对劳动供给或工作机会的情况比企业雇主掌握更多的信息。如果一个最优公开信息隐性合约在企业掌握较多信息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是非工具变量集,则存在企业修改合约的可能。由于在每种生产状态中,企业都能够辨别出各种状态下的真实情况,选择真实价值最大化的策略,因此需要适当地修改合约,并与工人签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隐性合约。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隐性合约可能会导致经济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就业不足,另一种是过度就业。但对此,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其中,阿扎里迪斯和斯蒂格里茨(Azariadis and Stiglitz)、哈特(Hart)持前一种观点, 即经济中将出现就业不足。阿扎里迪斯和斯蒂格里茨认为,从一个最优完全信息合约开始, 当信息不对称,合约不是工具变量集时, 由于企业所宣称的状态劣于实际生产状态,除了最好的生产状态下的就业外,其他任何生产状态下的就业都低于最优对称信息合约时的就业, 从而导致了就业不足。另外, 哈特认为阿扎里迪斯、贝利和戈登模型解释了工资刚性的原因,但没有解释事后的无效率就业,将不对称性信息的思想纳入模型的分析则可以弥补其不足。因此,哈特在其构建的经理与第三者合约模型中假设企业是与它的厌恶风险的经理相一致的,这样经理厌恶风险的结果对企业来说以长期合约形式提供给工人的完全收入保险并不是最优的。而且经理本人也愿意获得一定的收入保险,但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由于经理希望获得保险能力要受到其私人信息的限制,这样,次优保险合约则包括了一定的生产无效率情况。而且,这种生产无效率在大量的不利情况下造成了劳动就业不足的现象。
查里(Chari)则持第二种观点, 即经济中将出现过度就业。查里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所宣称的生产状态比最优完全信息合约的状态要好。所以,不对称信息最优合约除了最低点外,在其他各种生产状态中的就业率高于完全信息时的就业水平,从而出现过度就业现象。而布兰查德和费希尔则通过其构建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相容合约模型指出: “过度就业” 和“就业不足”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在其模型中,布兰查德和费希尔假设合约随不确定性而发生变化。他们在假设企业是风险中性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不确定性构造了激励相容合约的约束。一份合约只有满足这一约束条件,它才能成为一份最优合约。由于最优合约是激励相容的,工人就不需要去观察自然状态以得到充分保险。但是,如果假设企业是风险厌恶的,那么结果就会产生变化。即在有利的自然状态下,最优激励相容合约会表现为“过度就业”;在不利的自然状态下, 最优激励合约会表现为就业不足。
总之,在隐性合约模型中引入信息不对称假设之后,即可以得到原来的有效率就业,也可以得到低效率就业。最终的结果究竟如何,往往取决于模型中关于效用函数和风险态度所做的假设。尽管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隐性合约模型对就业不足与过度就业的分析及得出的结论还不是特别成熟。但是,从中引申出的结论却是耐人寻味的:企业与工人在事前追求最优合约,结果却导致了事后的无效率,即当出现不利情况时,企业通过解雇工人来分散风险,造成了非瓦尔拉斯均衡意义上的失业;当处于有利情况时,企业会雇用更多的工人,达到瓦尔拉斯均衡意义上的失业水平,而自愿失业仍然存在。
此外,阿诺特等人也在信息不对称假设下对隐性合约理论的其它方面进行了完善。他们认为早期的隐性合约理论由于暗含了劳动力需求的减少采取解雇的方式和工人具有不可流动性特征这两个假定而未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需求的减少会导致解雇而不是减少工作时间,以及为什么被解雇者不迅速到别处获得就业。为了对这些问题做出很好的解释,他们在保持风险不对称性和信息不对称假设的条件下,通过放松工人不可流动性假设进一步发展了隐性合约理论。在阿诺特等人的模型中,信息的不对称指的是在职业搜寻过程中,工人比企业拥有更多的信息,这是该理论与其他模型的一个主要区别。正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从而决定了均衡保险合约是不完备的。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他们认为均衡隐性合约应该规定:在不利的状态出现时,企业应实施低工资和低就业的政策, 以鼓励工人离职;在有利状态出现时,企业应推行高工资和扩大就业政策, 以阻止工人离职。另外,他们还对离职和解雇这两种促使工人离开低边际产出值企业的手段进行了区分。
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劳动力市场理论相比,隐性合约理论的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其是对以往劳动力市场理论的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也就是说,用隐性合约理论来分析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其分析方法与传统模型是截然不同的。在传统劳动力市场模型中,一方面,市场工资率是由企业单方面、分散化的劳动需求决策来决定的;另一方面,劳动供给是由工人单方面的决策来决定的。但是,在隐性合约模型中,作为一种事前协议,劳动合约本身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谈判达成默契所形成的结果,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合约行为当事人之间分享投资的价值和解决效用的不确定性问题。每一份合约都根据当事人双方所能观察到的信息详细表明在每一种自然状况下使用劳动的数量和支付的工资,合约中的工资支付反映了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的产品配置决策和分担风险的决策。而隐性合约是当事人对不确定性和收入稳定进行交换所达成的交易合约。因此,合约关系是靠收入的相对稳定和避免就业波动来维持的,而隐性合约便通过采取低于市场出清的稳定的工资率来实现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并试图把合约行为的当事人从短期的外在波动中分离开来。
隐性合约理论是为了解释工资刚性和非自愿失业以及就业波动之间的关系而发展起来的,但从上面的讨论中却可以看到,它并没有成功地完成所有任务。在完全信息的隐性合约模型中,虽然对工资刚性做出了较好的解释,但却未能对非自愿失业的形成原因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例如, 在完全信息的隐性合约模型中,确实存在着就业的波动,但这种就业的波动并不是所谓的非自愿失业,而是一种均衡的波动。对此,不完全信息的隐性合约理论也同样未能做出满意的回答。由不完全信息隐性合约理论导出的企业最优合约是通过保持相对稳定工资的方法来稳定工人的收入。但是,收入波动的风险不仅仅来自工资的不确定性,而且也来自就业的不确定性,甚至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是来自就业波动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对称信息的引入所产生的低效率的就业不足并不完全等同于非自愿失业。也就是说,无论是完全信息的还是不完全信息的隐性合约理论,都没有能够真正地解释由就业的波动所导致的非自愿失业,这是该理论的一个最大的不足和局限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