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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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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1]

  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不得以不信任为由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物业服务合同只可能是书面、有偿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4)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物业服务企业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都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因其服务综合事务具有涉及面广且利益关系相当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为避免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其为要式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2]

  物业服务合同是规范物业管理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

  通常,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总则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总的说明。总则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方(一般简称为甲方)和受托方(一般简称为乙方)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简要情况介绍。

  ②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即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③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建成年月、类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概况等。

  (2)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事项,也就是具体负责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画任务等。委托管理事项主要阐述管理项目的性质、管理项目由哪几部分组成等。

  一般来说,物业委托管理的管理事项应主要有以下若干内容。

  ①建筑物本体建筑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

  ②物业公用设备、设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③物业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与更新。

  ④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⑤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

  ⑥安全管理与服务(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安全管理等)。

  ⑦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⑧环境的美化与绿化管理,如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营造与管理。

  ⑨供暖管理。

  ⑩社区文化建设。

  (3)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费用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管理费用的构成,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②管理费用的标准,即每个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

  ③管理费用的总额,即合计每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或每年)应缴纳的费用总计。

  ④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与时间,即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是分别还是汇总缴纳;缴纳的日期等。

  ⑤管理费用的结算,即缴纳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还是以某一种外币结算

  ⑥管理费标准的调整规定,即管理费调整的办法与依据等。

  ⑦逾期缴纳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如处罚标准与额度等。

  ⑧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

  ⑨公共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等。

  (4)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的物业,其物业管理的项目和具体的内容也不同,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合同双方都要根据该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制订出有针对性的、适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管理服务质量。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它既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业主做到心中有数,针对明确的监督参考标准,更好地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6)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应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但一定要明确合同的起止时间。当然,这个起止时间一定要具体。实际中经常规定到某日的24时止。另外,还要规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及物业资料如何交接等问题。

  (7)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责任。违约责任应尽可能制订得具体明确。

  (8)附则。附则一般记录合同双方对合同生效、变更、续约和解除的约定。通常应注明以下内容。

  ①合同何时生效,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②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约的约定。

  ③对合同变更的约定。

  ④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

  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1]

  1)根据物业的性质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2)按照服务提供的所在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前者是指在物业销售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1]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纳入物业买卖合同中。

  2.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经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合法资格。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准、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其使用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管理费,有权选聘专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1]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与人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合同履行期间长,因此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都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报有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行政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3]

  1.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平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前提和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

  2.合同自愿(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又叫合同自由原则,其意思就在于缔结合同、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实行合同自愿原则,并不排除国家对合同的适当限制。

  3.权利义务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滥用合同自愿(自由)原则,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合同的实质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大体相当的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和不利对方权益的“格式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4.诚实信用原则

  又叫诚信原则,是民法、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该原则具有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三大功能。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2]

  对于新竣工的物业而言,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然后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就不会与前期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委托合同;即使业主大会同意与原来的由房地产开发商选聘的、前期已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委托管理合同,它也可能会对原委托管理合同做出一定的修改,即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修改后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商的最初委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而业主大会的委托才是最终的决定。若招标物业是已使用过的物业,则委托管理合同将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1)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按照国际惯例,物业委托合同的签订大致应当经历以下几个程序。

  ①招标人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谈判。谈判重点应放在一些不清晰、不完备的条款之上,其主要内容包括:讨论中标企业的改进意见;变更局部条件;完善不规范条款;修改报价。

  ②签订谅解备忘录

  ③发送中标函或签发意向书。

  ④拟定并签订合同协议书。

  (2)专项服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①专项服务分包合同的内容。专项服务分包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类型,基本管理项目、内容,管理要求,专项管理要求,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条款。

  ②签订专项服务分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对于投标企业而言,应注意:分包价格确定,违约风险防范,部分风险转移以及奖惩措施等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2]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仅是指签订合同双方最后的交付行为,而且还包括双方一系列行为及其结果的总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通常在法律上规定为全部履行,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它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实际履行的定义,如果一方发生违约,其违约责任不能以其他财物或赔偿金代替。即使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实际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才允许不实际履行。

  (2)适当履行。适当履行是指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在合同标的(物业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及主体、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都必须适当。按照适当履行的定义,如果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责任。当缔约一方只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并可就因一方部分义务导致其费用增加要求赔偿,但部分履行不损坏当事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但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2]

  在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之后,可能会由于业主的其他要求或环境的变化,导致合部分内容不再符合实际,此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对委托服务合同的及时进行修改。

  (1)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特点。

  ①协商一致性。即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有合同基础之上达成新的的协议。

  ②局部变更性。即委托服务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局部修改和补充。

  ③相对消灭性。合同的变更必然意味着有新的内容产生,它的履行相应不能再按照原有合同进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履行。

  (2)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要件。要构成委托管理合同的变更,还必须具有以下一些形式要件。

  ①已存在合同关系基础。合同的变更必须建立在已有合同基础之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

  ②具有法律依据或当事人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产生。

  ③具备法定形式合同的变更。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上符合法律规定。

  ④非实质性条款发生变化。非实质性条款是指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破灭和新合同关系产生的合同条款,即除合同标的之外的其他条款。

  (3)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效力。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变更内容不明确,则从法律上可推定为未变更。委托服务合同一旦发生变化,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如果合同的变更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则另一方当事人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2]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灭,从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导致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事项主要如下。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均须遵照一定程序。协议解除,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经过签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使解除行为效力。若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则应遵守特别程序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失。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王素梅.物业管理概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9
  2. 2.0 2.1 2.2 2.3 2.4 陈红玲.房地产概论.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5
  3. 王艳青.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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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物业服务合同"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220.163.36.* 在 2012年8月14日 19:34 发表

物业管理中的弊端逐渐成为中国法律纠纷的上升案例,这与此方面的法律缺失和法规缺失有着直接关系。笔者认为:应该砍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联系,禁止开发商左右手操作。楼盘的交接工作应包括物业服务的招标和方案设计,让购房者买到房子的同时知道房子使用中还要产生的附加费用,而不是经常被物业收费吓一跳。开发商将楼盘建设好后,应该干净利索的离开,而不是像现在到处都是开发商的私生子“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在楼盘的某处留下一块自留地,不断榨取业主的血汗,给业主今后的生活带来无穷的隐患。政府应该把这个问题放在民生大计之首,不容忽视。管好社区的最小和最重要的细胞。业委会应该被放在售房合同中,让业主们通晓自己是主人的同时,还应该认识自己的权利执行机构,在楼盘出售50%以上的时候,动员所有业主成立临时业委会,不要等大家都入住后,只有物业公司而没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让后面成立的业委会像铲牛皮癣一样费劲地赶走那些黑物管。很多法规和法律尚待健全,业主不应该是孤立的,很多建设部门不应该经常收物业也公司的好处而偏向黑物管。政府需要作为啊!需要严查与黑物管勾结的房管部门,整治这方面的混乱局面,还国泰民安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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