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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底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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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底价拍卖(bidding paddle)

目录

什么是无底价拍卖

  无底价拍卖又称无估价拍卖,即拍卖标的不设定底价,由竞买人自相报价,由报价最高者购得拍卖标的.无底价拍卖并非不对拍卖标的预先进行估价而任意拍卖。通常多出现在动产拍卖的场合。

无底价拍卖适用的范围[1]

  无底价拍卖主要用于二手工业设备的拍卖中,在国际上以加拿大利氏兄弟拍卖行(R1THIE BROS.AUCTIONEERS)和美国的曼海姆拍卖行最具特色。利氏是世界领先的工业设备拍卖行,在全世界20多个国家有31处拍卖场。通过无底价拍卖方式销售范围广泛的工业设备,用于建筑、交通、船用设备、采矿、林业、石油工业和农业等,年销售额在13亿7千万美元。

  四十多年来,利氏兄弟拍卖行通过无底价拍卖而成为工业设备拍卖行业的先驱。无底价拍卖的每一项产品都不设最低的竞买价或底价,而是在当天的拍卖中将拍品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设备的卖主被禁止在拍卖中回购自己的设备,避免哄抬价格。无底价意味着购买者为他们购买设备所支付的价款是公平的市场价值。利氏拍品的委托人包括制造商代理商租赁公司和最终用户,在未拍卖前,所有者对它们进行保养和维护。传统上,工业设备采用直接销售和通过代理商和经纪人来销售。国际建筑业中,建筑公司往往不会购买并长期拥有同样的设备,仅仅是为一个特定的项目购买或租赁所需设备,一旦项目完成,就将设备卖掉,而拍卖方式是将资产转化为资本的途径之一。

  因此,利氏兄弟拍卖行的设备大多不是处于折旧期末梢的产品,而是保养良好,还有很好的利用率的拍品。拍卖前,所有拍品有序地停放在拍卖场地中,随时向前来检视和参观设备的买主开放,拍卖前竞买人要支付价值l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在拍卖会上预算支出的25%的现金定金,也可以直接转到利氏公司的银行帐户中,如果在竞买中未成功,没有买到自己的拍品,那么定金被退还。竞买结束后,只有付清全部款项(7天之内),才能将购买的设备从拍卖品停放场中运走。利氏不负责设备的运输事宜。

无底价拍卖方式的特点[1]

  (一)英式一荷兰式混合拍卖方式的结合

  利氏兄弟拍卖行在一场撸卖会开始的时候,拍卖师首先解释拍卖的规则和条件,按照拍卖会目录的顺序进行拍卖,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开到竞买人前面的坡道上,不能移动的设备在停放场地销售。拍卖师不是站在拍卖台前,而是乘坐卡车前往拍卖场地内各处设备前进行拍卖,竞买者可以步行跟随拍卖师进行投标竞买。当拍卖师宣布拍品的批号并给出要价后,没有收到竞买人对要价的应价,拍卖师就会降低要价(荷兰式拍卖),直到有竞买者接受要价为.止。一旦有人接受要价,拍卖师就会不断提高要价(英式拍卖),直到无人应价竞买为止,拍品将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当然,拍卖师不断降低的最终价格也是成交价

  利氏的拍卖方式限制了独立的英式拍卖或者独立的荷兰式拍卖的无效率性,鼓励并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价。因为单独的英式拍卖和单独的荷兰式拍卖都是以效率著称的,但是效率有时会使卖方损失大量收益。

  英式拍卖的效率损失:假设有两个竞价人甲和乙为一件物品竞价。已知具有高估价的竞价人甲对物品的估价为,另—个竞价人乙的估价处于(0,)的分布区间。在英式拍卖中,如果两个竞价人甲和乙都参与,那么具有低估价的竞价人乙肯定会输。考虑到交易成本,那么在均衡中具有低估价的竞价人就不会参与,从而退出竟价市场。因此,由于缺少竞价人参与,在任一纯策略均衡下的成交价为0,拍卖以失败告终。有时甚至可能只有低估价的竞价人参与,所以,英式拍卖并不一定总是有效率的。荷兰式拍卖的效率损失:假设大的竞价人一定会参与。

  在任一均衡中,大的竞价人期望利润>O。因此,他的报价不会超过一。所以,只要第二个竞价人的估价超过一,在均衡中,他就会获得正的期望利润。所以,在荷兰式拍卖的均衡中有可能产生无效率的结果,即不具有最高估价的竞价人赢得物品。因而,如果参与成本足够小,具有低估价的竞价人参与拍卖是会有利润的。

  英式一荷兰式设计的混合式拍卖(klemperer1998)将英式拍卖和荷兰式拍卖的优点结合在一起。假设同时拍卖几件完全相同的物品,先是进行英式拍卖,即物品价格逐渐提高,直到剩余的竞价人人数等于物品数量加一。在此之后,进入荷兰式拍卖的阶段。竞价人分两轮对11件物品进行报价。第一轮报价之后,卖方公布n+1个报价最高的竞价人以及n+2高的报价,并将这个报价作为第二轮拍卖中所接受的最低报价r(即保留价),其中有n+1个幸存者参与第二轮拍卖。在第二轮拍卖中,报价最高的幸存者获胜并且以自己的报价作为支付价格。无论是否在第一轮进入了所要求的报价最高的前n+1的范围内,在接着的第二轮相同产品的拍卖中,竞价人都可以进入参与拍卖。但是眼疾手快的拍卖师知道第一轮败下阵来的竞价人是哪些人,就会在第二轮运用荷兰式拍卖中钟情于这些曾经报出高价的竞价人报出高价来。在升价拍卖的第一轮拍卖中,竞价人将自己的真实估价作为竞买的报价是占优策略,而具有低估价的竞价人将在第二轮重新调整起拍价格,即拍卖师将价格下降以后获得竞价机会,从而并没有完全失去获胜的希望。因此,无底价拍卖充分应用英式一荷兰式拍卖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竞价人参与拍卖,但是也有对于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引发的对卖方的利益损失的情况。比如当拍卖师降低价格以后,会存在降低竞价人之间的竞争而使卖方利益损失。

  我们截取经典的利氏拍卖现场拍卖师拍卖的例子来说明升价和降价的综合运用。

  各位,我们现在开始拍卖批号期、208及209的货品。这些都是上好的货车——状态良好,随时可以使用。叫价最高者有权选择要一辆,两辆或三辆都要。让我们从低价开始。

  有谁要五万,五万、五万、五万、就有选择权,各位,五万、五万,现在加到六万,现在是七万,现在是八万、八万、八万、八万、八万。有人出价七万,有没有人出价八万,八万...各位,这些是1997年型号,八万!好吧!七万五也可以,七万五、七万五,现在加到八万、八万,现在是八万五、八万五,九万、九万、九万、九万、九万。戴维,您这边的要不要再试一次。他一直都有出价...九万、九万,最后机会了...目前是九万五、九万五,现在是十万、十万元,十万!戴维,您又买不成了,十万、十万?成交!...竞买者编号...1689.他要那一辆?他要前面这辆...批号673.好了,我还剩下一辆。价钱是十二万。有人要用十二万买下来吗?如果没有人买,我就要重新拍卖了!第一位举手的?成交!您的竞买者号码是?竞买者编号...915.谢谢您。一切顺利。今天卖得真快!接下来是个宝贝。批号811?各位,是八一一。这是一辆崭新的拖拉机。有没有人叫价两万?两万、两万,现在是两万两千五、二二五、二二五,现在是两万五千、两万五、两万五,两万七千五、二七五,现在是三万、三万、三万,三万一千、三万一、三万一,三万两千、三万二、三万二。

  阿唐,您这边的人要不要?我要三万二...三万两千元,三万二、三万二、三万二,目前叫价最高的是庄尼这边的三万一,阿唐您那边的要价三万二才行...三万二,好!目前是三万三、三万三、三万三,现在阿唐您这边要价三万四、三万四、三万四,阿唐,您跑到哪里去了?三万四千元,三万四、三万四、三万四,最后机会三万四千元?这辆拖车现在宣布?成交!(资料来源:利氏兄弟拍卖行)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拍卖师根据现场出价的情况而采取上行或下行的拍卖方式,并确定价格幅度以及拍卖的速度。可以看出,成交的效率很高。

  在利氏拍卖中有一个“可选择拍卖品”(choice),几个类似的单件或成批设备被编组来拍卖。在竞买开始前,显示牌会显示“可选择拍卖品”字样,拍卖师完全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直到拍卖师宣布售出为止,然后出价最高的竞买者能够从这一组可选择拍卖品中随意挑选任何或全部设备,如果买主没有选走全部设备,剩余的设备将以同样的价格向出价第二高的竞买者发盘,如果第二高出价者不想以此价格购买,则这一组中的剩余拍品再重新开始进行竞买。

  在利氏拍卖现场,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拍卖方式清楚地看见了均衡价格的形成的“那只看不见的手”。此外,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使用的严格界线、增加或者降价的严格幅度在这里都没有了,所体现出的拍卖更加以一种不确定的方式、不确定的幅度而更为有效地确定拍品的最后价格。一件标的的起拍价的高低、加价幅度的大小,全部由拍卖师根据现场的情况而定。

  (二)对价高者得规则的冲击

  保留价规则在这里明显是不存在了,或者隐性地附着在起拍价的制定上;其次,保留价的制定意味着拍卖的成功与否是以报价是否超过保留价为基准来衡量的,但是,保留价制定得是否科学,竞买结果是否超过保留价直接影响到拍卖的效力,因此有时候保留价成为拍卖市场的拦路虎。底价的设置是由于信息不完全,卖方会自然倾向于夸大他的物品的价值从而使得底价制定得特别高,而买方则会倾向于假装他的估价很低,这种矛盾会导致失去交易机会。无底价规则排除了这些因素。

  价高者得规则仍然牢固地起着自己的作用,因为它显示了拍卖不同于其他交易方式的标志。无底价拍卖似乎是破坏了价高者得这一拍卖标志性规则,当拍卖师的最初要价没有得到回应时,拍卖师主动降低要价,直到有人应价为止,这是典型的降价拍卖,如果从拍卖师已经报出的一系列逐渐呈下行趋势的价格和最后的竞买人应价对比来看,成交价是最低价,但是,从最高应价者这个概念来看,该竞买人的应价是所有降低价格后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其他未应价的人肯定不认同拍卖师的报价,因此才以保持沉默等待更低的价格出现,从这个角度来讲,仍然是最高应价。价高者得规则是体现拍卖的核心规则,如果没有了价高者得这一规则,拍卖与其他交易方式的区别就无从体现,价高者得是从机制、程序或者说是从表象上来讲的,是价格形成的标志,而保留价则是决定能否成交、能否击槌的绝对因素,是价格能否形成的标志。无底价拍卖中不设置底价,但是仍然遵守价高者得规则,底价异化为起拍价并且转化了形成价格的权力主体,即从委托人那里转移到了拍卖行手里。

无底价拍卖的条件[1]

  (一)拍卖系统的有效运行

  转移物品所有权的拍卖是以成熟的拍卖主体和拍卖环境组成的系统有效运作为前提的。作为拍卖主体的三方:拍卖行、委托人和竞买人,三者处于严格相互依赖的系统中,委托人和竞买人往往对拍卖的二手车比较熟悉,因此,这里没有非专业与专业的权威之间的一个交汇口,因此就没有成为非专业人士的怀疑主义态度与职业化的专门知识之间产生紧张的地带,这是形成拍卖系统比较好的内在条件。拍卖主体都知道如果继续进行二手车的拍卖,他们注定要再次相遇,注定要在不能确切预见的各种处境中彼此依赖,有时有利于其中一方,有时则有利于另一方。他们每一方都明白,他的同伴以这种方式评估其处境。这种拍卖系统内在相互依赖结构,使得相互信任就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因此,信任是拍卖系统能够有效运行的核心因索,是信任拍卖系统及其功能而不是简单地信任系统内的他者,支持这种系统的信任是通过连续的、肯定性的货币交换持久价值的拍品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

  系统的信任要比个人的信任(即不断信任新的人)容易得多,信任系统比信任个人更加安全,但是同时也更加难于控制。因为对事件保持控制需要大量的注意力和时间,需要掌握知识和情报,只有少数人能做到这一点。为什么委托人要将拍品交付拍卖行来确定价格,或许因为拍品没有合宜的交易空间,或许因为外行缺乏对拍品的基本技术性知识和正确估价,或许是对游离于拍卖系统外的专家评估缺乏制度保证的怀疑。因此将拍品交付拍卖行,是为获得一个系统的保证和另外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控制,因此,拍卖中的委托人、以及竞买人将信任施与了拍卖系统。尽管对某个人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总是与对系统的信赖有关,但是对拍卖系统的信任不是建立在对单个他人的‘道德品质’(良好动机)的信赖之上。所有参与无底价拍卖的拍卖主体所信赖的只是这些系统的有效运转,而非系统本身,系统是一个静态的结构,只有其有效的运转才足信赖的基础。

  (二)用制度形式控制和避免盲目信任带来的风险

  拍卖系统的信任要发挥功能需要制度保证拍卖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在信任机制的建立方面,不能一味要求别人施信任于拍卖,因为这是几乎不可能的,只能更好地为委托人、竞买人、拍卖行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信任和接受信任。利氏兄弟拍卖行用制度的形式把即将进入拍卖的各个利益主体的盲目信任挡在外面,用制度的形式将这种信任与风险直接挂钩。无底价打破了委托方用保留价制约拍卖行的惯例;用无底价和配套的灵活多样的拍卖方式刺激了竞买人的竞买行为,同时用初始出价制约了竞买人的随意性。

  首先,利氏拍卖行不提供担保和产品质保书,每一件拍品以当时当地的状况出售,控制和避免了竞买人的盲目信任。

  不提供担保和产品质保书不是简单地将责任推到竞买人那里。也不是对委托人交与的拍卖品不做质量保证,从而推卸一切将承担的责任,这一切做法恰好说明了信任的科学性,避免了参与拍卖的各个主体的盲目信任带来的风险由拍卖行单方来买单的结果。利氏兄弟拍卖行提供翻修设备的设施服务,也意味着允许委托方对拍品做一些适当的翻修和修理,包括外观和(或)设备内部清洁;喷砂除锈和除漆;焊接小裂缝;涂底漆和(或)油漆;更换玻璃等。不论单品还是成批拍品,一旦拍卖师将货物拍卖出,所有权及其连带的所有责任、产品瑕疵就转移到了买主,利氏兄弟拍卖行提供翻修设备的设施服务实质上是将由瑕疵引致的风险转嫁到竞买人身上,并且有可能增加了辨明瑕疵的难度。科学的信任不是无原则的盲目信赖,意味着自己也要承担风险和责任。因此,对拍品的鉴定和识别需要买主自己承担风险,这一点相较于其他拍卖方式和拍品带来的法律纷争少得多。拍卖系统的有效性不仅仅依靠来源于“他域”的专家,而是应当拥有自己的专业系统团队。

  利氏的无底价拍卖所拥有的专业系统团队中,将专家鉴定拍品这一项非常容易产生风险的事情让渡给了竞买人自己,竞买人自己可以随意在任何时候去参看展示的拍品。或者说这些竟买人自己就是来源于“他域”的专家,并作为专业系统团队成员之一,只不过他们要为自己认知风险和承担责任。利氏拍卖行不为买受人提供货物拖运出拍卖场的服务,即所有买受人自行将所拍得的拍品拖拉出拍卖场,这样就减少了移交拍品时产生的成本与风险。

  其次,利氏设置“零保留价”削弱了委托人的对拍卖行的限制。

  利氏不设置保留价是将拍卖的权力归总在自己身上,而缩小了委托人对拍卖行的限制,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和,避免了流拍现象,减少了交易成本。利氏的无底价以及不提供产品保证书等规定使得拍卖简单化了,即将拍卖的复杂性减小了,而且为自身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减少了自身的风险,同时让参与各方减少对拍卖行的盲目信任,而是将责任、风险与信任结合在各方身上。拍卖行获取利润仅仅从成交价中提取佣金,而不是还要考虑保留价的限制。任何一个个人在即将进入拍卖领域时,拍卖的不确定性与风险紧紧携手,风险和信任交织在一起。拍卖本身具有内在风险,个人完全有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会冒什么样的风险。换句话说,并没有意识到会招来什么样的危险。因此对拍卖抽象系统的信任必须借助于拍卖系统各方的行为才能发挥和实现。在普通拍卖中,我们往往是保留价——起拍价——拍卖师与竞买人的竞价回合(单一拍卖方式)——成交价(有约束)。而无底价拍卖少了保留价前提设置,起拍价——拍卖师与竞买人的竞价回合(多种方式)——成交价(无约束),这样拍卖的弹性较大,拍卖师发挥作用和功力的重要性就越大。

  再次,利氏拍卖行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和起拍价的控制。

  一方面,利氏拥有自己专门的评估部门,为委托人提供整批设备的价值和状况,以便重组再融资,并提供法律和个人财产计划帮助。利氏保证设备的留置权或者产权扣押等情况,即每一件拍品在拍卖前是清清白白的,净身出户。因此,评估的过程其实就已经制定了一个心理价位,但是无底价拍卖的关键不是在于这个评估是否制定一个心理价位,而是在于没有公布给竞买人。无底价的前提是委托方和拍卖行在评估过程中的心理底价,但是起拍价的制定肯定会考虑委托方的利益。

  竞买人中包括代理商和最终用户,他们在考虑成本的时候,不仅仅以对拍品的评估价格为主,还要考虑使用和再次出售时的利润空间,因此,他们对不宣布和设置底价这一盲点似乎就不那么重要了。利氏兄弟拍卖方法的关键是控制了起拍价的制定,以及拍卖师对加价和降价的幅度和速度的控制。起拍价的制定既保护的委托人的利益又考虑到了竞买人的利润空间。一提起无底价拍卖,总是会给人们留下这样的错觉,认为既然是无底价拍卖,那么我就想出什么价就出什么价,即便你不让我出,我就与竞买人一起合谋,以我欲的价格竞买到拍品,这种想法恰恰说明了拍卖在我国发展不成熟,无底价拍卖不仅是对竞买团体的客户群的精细选择,而且拍卖师的起拍价的制定就限制了“为我所欲”的可能性。拍卖师的初始出价已经将这种可能性杜绝了。

  拍卖系统的有效运转和增强系统的控制能力要求增加系统内专家品行的可靠性、以及外行不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准确性,拍卖系统往往将委托人和竞买人对信任的控制程度转化为拍卖行业内部主要职业而得到执行,主要职能是对他们准备去信任的程度实行控制,而非简单的对系统各个机械部分的控制。

无底价拍卖与有底价拍卖的区别[1]

  按照国际惯例,在拍卖操作中,按是否设定底价可以分为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拍卖底价是指拍品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也即最低认可转让的价格,是委托方要求的最低利益保留价。按拍卖规则,竞买人所出的价格未能超过底价时,拍卖不能成交。在强制拍卖中,底价是由法院征得债权人债务人的意见后,对拍品进行估价而确定最低价格;在任意拍卖中,价格必须征得售卖人同意。底价往往是保密的,以防竞买人串通出价,即便竞买人所出的价格高于保留价,但是拍卖师认为过低(因为有各种费用或者成本)可以决定撤回拍品,留待下一次拍卖。

  无底价也被称为零底价,对拍品不设底价,由竞买人自由报价,最终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拍品,无底价拍卖事先需要估价,但是不确定精确的底价,拍卖师心中有数,价格过低可以不予成交。保留价与起拍价不同,起拍价也叫拍卖开价,它具有应时性或者即景性,是拍卖师根据拍卖现场情况,如竞买人数量的多寡和现场气氛的热烈程度以及事先制定的保留价的高低来综合决定起拍价,起拍价的制定决定拍卖的各方利益,有可能使预期的期望未能达到,或者干脆流标。因此,需要拍卖师的经验和直觉。起拍价是拍卖中的一种技术价位,科学设定起拍价是为了更能达到预期拍卖效果。它可以是底价,也可以低于底价或高于底价,这要根据拍卖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中该标的物市场供求因素及参拍人数多少是确定科学起拍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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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窦莉梅.无底价拍卖的实质以利氏兄弟拍卖为个案.上海商学院.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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