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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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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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指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体系开始在1400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历史背景[1]
一是全国人大于1999年修订了《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并发布了《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会计要素的定义都作了新的规定,但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由于没有同步修订,依然有效,造成了在执行过程中事实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相互抵触。为了与会计领域的最高法律、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需要对现行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重组、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等,它需要新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新出现的经济事项。
三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频繁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以及对股票市场的冲击,也暴露出会计准则的不完善,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的滞后性以及主观性导致整个会计、审计行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四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发达国家设置种种壁垒阻挠中国市场化地位,并且诉诸各种反倾销诉讼使中国遭受了大量经济损失。如2004年欧盟在评估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就设置了独立于双边协定和WTO规则之外的条款:即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最后,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要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重新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所有这些是促动我国推动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最直接的动力。
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1]
(一)第一个层次,它是起统驭作用的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的总体要求等,它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二)第二个层次,主要是38项具体准则。它对我国目前各个行业的企业存在的各类经济业务,明确了会计处理的具体原则和规范。具体准则根据基本准则制定,主要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1.一般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租赁等准则项目。一般业务准则的编号大部分排在新准则体系的前列。
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生物资产、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项目。
3.报告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等准则项目。此外,为了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提供规范和指导,新准则体系中还包括了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当于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办法。
(三)第三个层次是金融类、非金融类两大类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作为整个准则体系共同的应用指南,规范新准则体系下会计科目的设置、财务处理、报表体系的构成、报表项目的内容、报表格式等。
1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计改革。曲晓辉教授曾经将我国会计改革分为三个阶段:借鉴国际惯例的发展阶段(1979-1992年,以《新会计准则》为代表);较为广泛地借鉴国际惯例阶段 (1992-1997年,以《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两则、两制的发布和实施为代表);全面借鉴国际惯例阶段(1997-2005年,以一系列的具心得计准则的发布为代表)。而本次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可以理解成我国的会计准则改革已经进入了和国际全面趋同的第四个阶段。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完成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会不断地对会计准则提出新的要求。和此同时,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又为会计准则充实新的内容。
2 体系完整,结构合理
新会计准则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计体系。其中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功能。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心得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心得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准则按其所规范的内容分为三大类:
(1)各类企业或者绝大多数企业都通用的会计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准则,如固定资产、存货、收入等;
(2)通用的财务报告和披露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关联方披露等;
(3)非凡行业的处理准则,如保险行业、石油天然气、农业等。新会计准则填补了此前的制度空白,规范了“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事项。同时新会计准则提出了很多新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衍生金融工具也不再仅仅作为表外披露项目。针对保险行业的“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准则、针对油气开发行业的“石油天然气开发”和针对农业的“生物资产”都将极大地满足该行业的发展对会计准则的需求。
3 最大程度的国际趋同
新准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新发布的准则和修订的准则绝大多数都参照了相应的国际准则,并采用了和其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新的“所得税”的准则。以往企业一般都会采用应付税款法,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和国际准则一致,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确认递延税款。其它的例子还包括对于金融工具(包括某些投资)也采用了和国际准则相一致的分类和计量方法等。因此,和以往相比,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和按照国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更为接近,差异进一步减少。海外的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将更轻易读懂中国企业的财务报表,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和融资时重编财务报表的成本也将大大减少。
4 谨慎的趋同,有中国特色的趋同
从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内容来看,其国际准则趋同同样不是盲目的,而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社会环境的目前状况下,制定的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准则。从基本准则的制定就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不是盲目的国际趋同。我国用《新会计准则》,取代国际会计准则和美英等主要经济发达国家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来当作我国的概念框架,有鲜明的特色、新意并符合中国的国情。其地位高于具体准则。在我国新会计体系中处于顶尖地位,这种制度布置,比较符合中国当前的国情。
基本准则为具体准则指引方向,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决定着该国家会计准则的选择方向。
首先,以金融企业为例,金融业发展的提速产生了对会计标准的需求。“3.27国债期货风波”和 “中航油事件”之后,国内金融界对金融衍生工具及由此带来的巨大风险日益关注,加上四大国有银行相继要在海外上市,也催生了对更加合理、更加标准的会计准则的需求。于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单独出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列报”、“套期保值”相关具心得计准则,将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用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实际利率摊余法,反映市场因素和时间价值,用减值测试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取代当前适用的“五级分类法”,受益和损失不再反映在报告期末,而是立即确认,使盈余管理的空间进一步缩小。这是适应我国未来经济环境需要的,这几项准则的颁布将对我国金融企业,尤其是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产生巨大的推动功能。
其次,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适当地、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
(1)土地作为稀缺性资源,它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增加,如仍用历史成本来进行后续计量就可能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价值,同时伴随着房地产企业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都成为在该行业引入公允价值的必要条件。而在具体准则的制定中,也对用公允价值来后续计量的房地产作了明确规定,“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国家的在引入公允价值时的考虑。
(2)在《债务重组》准则中重新引入公允价值,其实是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向,为真正陷入困境的企业快速走出困境创造了条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的规范化加上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判定、识别的能力不断加强,使证券市场有效性逐步提高,仅仅靠这种非经常性损益为改变企业的命运将越来越难。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体准则的
(3)条同样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4)而对于各种衍生金融工具,FASB在1998年发布的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中明确提出,“公允价值是计量金融工具最佳的计量属性,对衍生工具而言,则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从上面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引入并不是盲目引入,而是谨慎的引入,且仅就某些非凡的行业或交易事项引入,其目的是让企业展现其更加真实的价值。而作为会计准则的使用者来说,公允价值的引入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性,也会促使其积极有效的去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这和以前被动的执行的情况下相比,可能会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这也正是利益相关者共同选择的结果。
除了对国际准则谨慎且全面的借鉴外,具体准则中一些个性化的准则,也可以称其为具体准则的中国特色,同样体现出新准则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目前状况后所制定的,而不是盲目的趋同。
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1]
1.关于公允价值的使用。根据我国市场发展现状,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运用公允价值较为谨慎。
2.关于存货。现行准则对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但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国际会计准则禁止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同时为了使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新准则取消了现行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的要求,明确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和其他行业企业一致均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3.关于无形资产。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一是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二是改变现行准则将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的规定,而是将企业的研发项目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给定的5个条件存在时,应当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三是改变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直接采用直线法摊销的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4.关于资产减值。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单项资产计减值准备,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更科学可行的确定可收回金额方式。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此外,新准则提出总部资产的概念,并规定按照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
5.关于债务重组。新准则现定对债权人的让步,不再沿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确认为债务重组利润,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6.关于借款费用。新准则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此外,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限于专门借款产生,一般借款如被用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也应当资本化。
7.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一是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使隐形风险显形化;二是改变了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的传统做法,采用实际利率法,使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更精细、更客观;三是公允价值的全面引入要求银行对客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力,需要银行资金中心建立严格的“盯市”制度。
8.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变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因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再考虑股权比例或重要性。这一变革,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及合并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价值意义[2]
(一)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新会计准则吸纳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原则,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这种可比性的提高将会降低中国投资人了解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境外投资人了解中国上市公司的成本。这将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从而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也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将使用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与国际企业对话。
(二)首次初步运用了公允价值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1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这一计量属性,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取代。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算,而不一定是按照实际成交的历史成本计量。
(三)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
从新准则层次看,既有居于第一层次,统领驾驭的基本准则,又有位于第二层次、针对性强的具体准则,还有处于第三层次,操作性强的应用指南,从准则类别看,既有普遍适用的一般业务准则,又有兼顾特色的特殊行业业务准则,还有专门规范财务报告问题的报告准则;从准则项目看,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的1717A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9项准则,覆盖了各类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从各项准则的有机联系看,一环扣一环,衔接有序,规定一致,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
(四)强化了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理念
新准则采纳了财务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观”,尽管在条文表述上更像是一个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混合体,但相比旧准则中“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的规定,无疑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也与国际惯例一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一目标的确立,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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