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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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责任观的含义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资源的受托方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所交付的资源,受托方承担有效地管理与应用受托资源的责任;二是资源的受托方承担如实地向资源的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1]
受托责任观是从监督角度考虑,主要是为了监督受托者的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观可以追溯到会计产生之初,作为一种比较流行的学派则得益于公司制的产生和发展。从会计发展的历史看,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开始出现并广泛流行,随之而来的便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了以受托责任为目标取向的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观的主要理论观点是:
①会计目标在于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强调对委托方的忠实性;
②受托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责任,产权必须如实反映、不偏不倚并可以验证,以维护产权主体的权益,因此更加强调可靠性;
④为了客观、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会计信息应尽可能精确。
受托责任观的特点[2]
在受托责任观下,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财产的委托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和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利害关系人,并且这些使用者是现存的,而不是潜在的。由于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结果的评价,使用者所需的信息侧重历史的、已发生的信息,因此要求提供尽可能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资产计价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方式。
企业采用受托责任观,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资源使用的有效性。
受托责任观的局限性
(1)受托责任学派强调真实地反映过去,主要关注企业的历史信息,而对于未来事项很难得以反映,例如,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报酬。
(2)在会计处理上,用现时收入与历史成本计量的费用进行配比,难以体现真实性的原则。
(3)在会计信息方面,受托责任学派很少会顾及到委托者以外的信息需求,忽略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和要求,因而难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4)适用环境方面,受托责任观产生的经济背景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且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有明确的委托与受托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中,两权不分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遍存在。而且,在现代社会中,委托方并不总是明确的。
这时,受托责任观就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区别[1]
会计目标上的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区别在于:
一是决策有用观重视的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意愿置之度外;相反,受托责任观重视的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委托者有了解情况的权利,受托者也有保守隐私的权利。
二是决策有用观强调财务报告信息的决策相关性,认为只要提供的信息符合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并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就应该披露,在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上,特别是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中,更为强调相关性;而受托责任观必须考虑向受托者提供或者不提供有关信息可能会对委托者以及受托者带来的影响,因此更强调信息的可靠性。
三是根据决策有用观,会计的首要目标是提供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根据受托责任观,会计的首要目标是计量受托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