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accounting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目录 |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是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和住房商品化的经济条件下,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发展起来的专业会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主要运用价值形式来对企业开发经营过程进行综合的反映和考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过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对象的内容,它决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对象的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过程的完成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是一个经济现象两个方面观察的结果,两者是有机地统一着不可分的。
由于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情况和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相比,会计核算有如下特殊情况:
1.产成品的种类多,核算方法不同。
2.产品成本的核算复杂。
3.经营收入及其相关税金的核算不同。
会计的任务,是根据客观的需要和要求确定的,它受会计对象的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任务,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对象进行核算和监督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须根据自身的开发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充分利用生产潜力,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任务。为了不断改善企业开发经营管理,增强在房地产市场的竞争能力,一方面接受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使自己的开发经营活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一方面要接受投资者的监督,使投资者关心企业,为企业提供扩大再开发所需的资金。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会计工作,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本状况和开发经营成果,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企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
要及时真实地提供会计信息,企业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遵循相关性原则,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遵循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前后一致地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以便于会计信息的相互比较和利用;遵循及时性原则和明晰性原则,及时、简明易懂地进行会计核算,以便于会计信息及时、有效地运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正确地核算收入和费用,以便准确地计算当年损益;遵循谨慎性原则,考虑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对减值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遵循实际成本核算原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正确区分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与计入资产价值的支出,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当期损益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核算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的同时,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单独进行核算反映。在日常核算工作中,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好账、算好账、编好表,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在办理年度会计决算以前,必须全面清查财产物资,核实库存数量,查清盘点盈亏的原因。
- (二)反映和监督财产物资保管、使用情况,不断降低开发成本,节约使用资金
为了适应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讲求和提高经济效益,多快好省地进行开发活动,一方面要搞好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批租土地等前期工程,择优挑选施工单位;一方面要做好财产物资的保管工作,合理使用材料、设备,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不断减少物资消耗,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开发成本。
要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就必须做好会计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存在和变动情况。对于一切货币资金的收支,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和转移,要据实填制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及时登记账簿。要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明确保管人员的经济责任。
要不断减少物资消耗,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就必须及时计算开发成本,反映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的生产耗费。开发成本是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它能反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的发生和各项开发间接费用的开支情况。如果提高了开发管理水平,减少了征地拆迁和前期工程费,降低了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控制了开发间接费用的开支,那末,必然反映为开发产品成本的降低。因此,通过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分析,可使企业及时发现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降低开发成本的有效措施,多为企业提供扩大再开发所需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开发活动,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材料、设备和固定资产。但是,这个量不是绝对不变的。如果加强了材料、设备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及时反映和监督材料、设备和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就可能促使企业合理组织材料、设备的供应,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压缩材料、设备的储备量和减少固定资产的需要量,从而减少企业资金的占用量,这就有可能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企业的扩大再开发。
- (三)反映和监督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促使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过程,也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过程。每个开发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财产物资和各项经营活动,都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反映出来,因而通过对凭证的审查和账表资料的分析和考核,以及由此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就可了解企业各项开发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例如,通过固定资产和材料、设备的核算,可以发现有无将应由资产支出的资本性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有无在前后年度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材料计价方法,使会计资料无法相互比较。通过开发成本的核算和分析,可以发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无任意提高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标准;在发包基础设施和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有无收取回扣,提高工程造价;在企业盈利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有无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虚增开发成本,调节年度间盈利水平等情况。通过管理费用的核算,可以发现有无假公济私、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以及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福利待遇等情况。通过利润分配的核算,可以发现有无不按有关规定,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所有者之间多分利润的情况。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有无贪污盗窃等等。做好会计工作,就能促使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促使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污盗窃等等。做好会计工作,就能促使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促使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1~2年,长则4~5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 3、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
- 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
(1)法律标准。法律标淮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淮: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淮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淮,即收入确认的4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 2、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1)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具体操作顺序是:分类明细账按开、竣工时间相同或相近且一并办理决算的项目设置账户,在此分类明细账基础上,再按计划价格相同的房屋分类设户,价格不同的分别设置。季度前两个月可按分类明细账结转成本,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
(2)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只要是开发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楼栋、楼层、单元予以确定,甚至可以计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因此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 3、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拥有大量优质低价的土地储备的企业来说,土地成本低本身隐含着巨额的利润,在土地出让市场向招标拍卖过渡以后,相对于其它公司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能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保持良好的增长,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信息使用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总额无法判断其土地储备的信息。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的披露是必要的。
(2)增加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我们建议应在其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即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以此提高其现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
(3)重视质量保证金及风险的披露。房地产开发行业特性——具有高风险,应在会计信息披露环节得到充分的揭示。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为房地产商品的质量提供保证,但鉴于房地产商品的长期性、高价值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保证金与一般工商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不同之处在于其保证金的数额更大、保证期限更长。因此,应由企业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取质量保证金,计入工程成本,以提高应付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应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揭示其各种风险,而不应仅限于抵押风险,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表附注中应增加风险披露的内容,就企业尚在开发的土地、工程项目等面临的开发风险、筹资风险、土地风险等进行说明,提高风险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