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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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性原则(principle of cl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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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性原则又称清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使用。
会计信息从其产生到报表无疑要经专业会计人员加工处理,但处理结果即会计报表应当是通俗易懂的,该原则要求基本不懂会计的人都要能理解会计信息,即要使会计信息简明易懂,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所以在会计报表中大量使用“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通俗易懂的名词,而尽量避免过分专业而难于理解的名词。
环境会计提供的环境信息是社会公众信息,坚持明晰性原则将有利于增加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使企业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一步公开化,以便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坚持明晰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①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例如经济活动的发生时间、地点、内容、责任等情况,使人们一看便知而不致产生疑问;
②凭证要素齐全,例如对外原始凭证中应设计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业务内容、数量、单价、计量单位、金额大写与小写、填制人签章等内容;
③中心内容或主要内容应排列在凭证的重要位置;
④对记帐凭证而言,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不仅要有总帐科目的位置,还要有明细科目的位置;
⑤颜色显明、易于区分不同用途的联次,如收款收据一般为三联,第一联给交款人,第二联记帐,第三联为存根,各联颜色应有明显区别并标明各联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