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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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投资主体多元化;
(2)投资范围:公益性——政府;基础性——专业投资公司为主;竞争性项目——企业法人。
固定资产投资法的作用[1]
(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障总供求平衡。投资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反过来,经济的发展程度,又直接制约着投资的数量。因此,投资规模的大小必须与国力相适应,即投资的规模与增长速度必须与一定时间可提供作为投资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相适应。超越了国力的投资规模的速度,必然导致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失调,引起通货膨胀,破坏经济的稳定。固定资产投资法应着力解决投资规模过大,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的问题,要用法律推动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一个宏观约束有效,微观行为自主、灵活,间接控制和直接控制相结合的新型的投资管理体制。这就要用法律形式确定国家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统一调控,明确其调控的职责、方式及程序,并要重视将经济手段法律化,使职能机构依法行政,达到既能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并能避免对投资主体自主行为的不当干预的目的。
(二)调控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合理化。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是指固定资金投向国民经济各个产业、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等方面的比例关系。它直接影响到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地区分布是否合理,是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法要以正确处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投资的关系,坚持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协调、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布局生产力为原则,确定适当而有效地调节控制投资结构的手段,引导投资方向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和长远目标相一致,制止盲目、重复建设,抑制不合理的投资倾向,保证合理分配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合理化。
(三)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建立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工期长、造价高、浪费大、经济效益低下的严重问题。投资效益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与投资风险不统一,其决策、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行为不规范.又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究其根本在于没有真正落实投资责任制,投资主体漠视投资效益。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法应以消除这一弊端为己任,要确立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在赋予其投资权利的同时,相应明确应严格履行的义务,以此来规范投资主体的行为,加强业主责任约束机制,用法律手段根除我国投资领域的痼疾。
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意义[2]
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投资法制。我们从事了40多年的投资建设,至今没有一部投资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构成及其权利义务,投资范围,投资方向的引导,投资的管理等等,实际上还是没有法律准则可资遵循。关于投资项目决策的监督,投资效果的考核等重要方面同样也没有法律规范加以约束。我们在投资建设领域内这种无法可依的现状,不利于对投资规模和使用方向实行有效的调控,不利于迅速改变盲目铺摊子、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的混乱状态,不利于消除。投资饥饿。的痼疾和损失浪费的现象,也不适应建立以国家计划为主要依据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配套的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机制的内在要求。而固定资产投资又是关系生产力的长期布局,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在当前抓紧制定宏观调控的固定资产投资法,乃是把整个投资建设的管理纳入社会主义经济法制轨道的当务之急。
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投资和建设全过程一整套行动准则。投资法是投资和建设活动所应遵守的法律规范,包括对投资主体及共投资范围,投资资金的构成、来源和筹集,投资方向、方式,因投资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投资的引导,保护、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加以规范的行动规则,也包括对项目决策、设计。咨询和建设实施等活动加以规范的行为准则,还包括对投资违法行为的制裁规定等投资和建设一整套行动准则。过去,由于我们没有一部据以规范投资建设的完善准则,长期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办法,我们也不懂得又不习惯于以明文的法律规定约束实施投资建设行为,更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这个特殊工具,相反,往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互相比速度、争上项目、争投资,造成经济损失谁都不负责任。只有通过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尽快建立健全投资活动一整套行动准则,才能使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实现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和宏观调控化,进而根除投资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管理混乱、规模膨胀和结构失调的痼疾。可见,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实是当务之急。
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有利于推进和保障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我国正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投资体制同样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把改革继续推向前进。由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势必推出一些新的措施,势必由此引起一些投资建设关系的变化和新的投资建设关系的形成。为采取新措施及由此制约变化发展了的投资建设关系,应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规范,用条文化的形式把新措施固定下来。这样,不但新的投资建设关系有了加以调整的新规范,而且能通过立法形式把改革新措施取得的成果巩固下来,使之成为继续推进和保障投资体制深化改革的新的有力工具。最近,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间接调控的新措施之一,即是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替建筑税,用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由于这一特别税种的新设置,致使投资主体、计划委员会、税务机关,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管理的关系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和发展。据此,因务院已于1991年4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凋节税暂行条例斗,确立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一新措施,并且制定了调整变化发展了的新的投资管理关系的新规则。这仅仅是一项调控措施的改革,自然不需要制定一部法律来加以规范。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则是一项总体的涉及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的全面改革,要求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这样一部法律,使之成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完善的有权威性的工具,这正是当务之急。
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原则[3]
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固定资产投资法规中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准则。它是固定资产投资立法的指导原则,也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处理固定资产投资纠纷的根本准则。这些原则包括:
1.投资规模合理原则投资规模合理是指投资规模必须与国家的综合国力相适应,投资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在建项目投资规模与年度投资规模相适应。固定资产投资只有保持合理的规模,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比例协调,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2.投资布局合理原则各经济部门和经济地区的协调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安排好投资的部门分配和地区分配,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结构的优化。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源条件、市场条件和地区开发状况,合理分配投资,引导投资方向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与长远目标相一致,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对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与部门以及经济发展的落后地区,实行投资倾斜政策。
3.提高投资效益原则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好坏必然对社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影响巨大。因此必须讲求投资效益,注重对投资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考察。其中,社会效益是投资效益的最高标准和最终目的。长期以来存在的建设工期长、造价高、浪费大的问题,必须大力加以解决。建设项目从论证决策,勘探设计,计划安排,到组织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都要围绕工期短、投资少、见效快这个目标进行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是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4.加强投资责任制原则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一直存在着筹资、建设与生产经营相脱节的弊端,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利用不合理、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必须讲求投资责任。各级决策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对工程的决策、设计、施工都应用合同制固定下来,以作为执行和检查的依据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的未来着力点[4]
(1)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其要旨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廓清中央与地方、各种投资主体之间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职责和权限。
(2)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其主要目标在于建立投融资决策自主、风险自负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改变投资领域中责任不明、投资吃“大锅饭”、投资膨胀和浪费严重等问题。
(3)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制度。其重点在于建立以产业政策为基础,对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及时、有效、灵活调控的制度。
(4)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其基本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科学的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或登记备案、概预算管理、招投标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