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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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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法律(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目录

什么是可持续发展法律

  可持续发展法律目前法学界众说纷纭:或主张“可持续发展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它涉及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人口、社会保障、经济等多个法律范畴,体现了当代高科技社会条件下,可持续发展观念对传统法学部门和传统法学理论的整合。”或提出:“可持续发展法实际上就是环境法学界所说的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可持续环境法。”或认为:“可持续发展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法律部门不过是可持续发展法律部门的一个子部门,……可持续发展法尽管调整的并不都是经济关系,但还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律部门的一个子部门。”后二者的观点,似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二种观点将可持续发展法律仅仅局限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内涵似嫌过窄。

  而第二种观点将可持续发展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一个子部门,外延亦嫌过小。因为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已经涵盖可持续发展生产、开发、利用、生存、生活和消费,已经涉及个人、集体、社区、区域、民族、国家、全球和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已经纳入人口、资源、环境、农业、工业、能源、交通可持续发展等具体内容,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初步兴起了一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涵盖了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而这一切并不是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和规范的。

  至于第一种观点虽较为科学,然其仍有含混之处,即没有对可持续发展法律调整的范围作出界定。有鉴于此,有必要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概念作进一步的探讨。

  可持续发展法律是指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适用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问的各种活动关系,也规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和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各种活动关系;其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整个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扬弃和整合,促进传统法律制度向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变迁,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创新:这一概念既从横向上涵盖了社会活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又从纵向上把当代人与后代人和人与生态自然的各种活动关系也一并囊括;既对传统法律制度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予以厘清,又明确界定了可持续发展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内容和科学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实质。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特征

  从以上这一概念,不难看出,可持续发展法律是可持续发展时代的产物和反映,其具有与传统法律昕不相同的如下特征:

  1.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生态性

  如所周知,传统法律以当代人为本位,注重的是当代人的利益,自然环境及其要素只不过是作为人类财产权的对象来看待,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支配和利用在原则上是自由的。而可持续发展法律强调的则是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可见,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相和谐的生态性特征。其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作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与传统法律迥异的特征,使得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等均难以适用。唯有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传统法学理论予以超越,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学理论的创新,提出崭新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等,方能奏效。

  2.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代际性

  如上所述,传统法律关注的是当代人发展经济的自由,其认为自然资源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人无须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任意使用的自由财产。然而,由于人类不顾一切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破坏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泛滥,并对人类造成了空前的浩劫。倘若再不珍惜这有限的自然资源,人类社会将难以永续发展。为此,可持续发展法律关注的是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其认为自然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人类共同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财产”,从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而正是可持续发展法律这一不同于传统法律的特征,使得以调整当代人之间活动关系为能事的传统法律束手无策,不得不重作更新,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3.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协调性

  我们知道,传统法律因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其只能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己任,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法律则顺应可持续发展时代的要求,主张在保护环境资源基础上实现经济的高效增长和代际问的公平,从而具有明显的协调性特征。其既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冲突的一面,也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另一面。l9而正是这一区别于传统法律的特征,使得可持续发展法律救济颇具“利益衡量”之色彩,令传统法律的“侵害救济”爱莫能助:唯有改弦更张,重新调整,方能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4.可持续发展法律的超前性

  大家知道,传统法律既然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其势必只关注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并以调和当代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为己任。而可持续发展法律则以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为中心,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从而具有超前性的特征。其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标,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十分重视科学预测,强调和突出预防原则。这就使得可持续发展法律无论是立法原则的确立,还是立法体系的架构,甚至是立法目的的确定都体现了“预防优先”的精神。而这一切也是传统法律难以替代的,唯有重作改造,方可适用。

  5.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综合性

  可持续发展涉及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为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必将促成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崭新社会,这将导致可持续发展法律颇具综合性的特征。比如,目前一些国家已经综合运用各种部门法,诸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环境法、农业法、工业法、能源法、投资法计划法产业法预算法、贸易法、诉讼法等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进行规范和调整。同时,由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是事关全球的重大举措,各国在可持续发展的旗帜下结成了“新的全球伙伴关系”。为此,国际法中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促使各国的国内立法更加强调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从而推动了可持续发展法律朝着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互影响和相互结合的方向迅速发展。而正是有关可持续发展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也使得可持续发展法律更具综合性的特征。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体系

  由于可持续发展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为此,可持续发展法律规范的范围亦十分广泛,不仅可以援引私法,也可以适用公法,甚至还可以应用近年来兴起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同时,又由于可持续发展不仅涉及当代人,还涉及后代人和其他生命物种,为此,可持续发展法律调整的触角亦在时空上延伸,不仅在时间上延伸到后代人,还在空间上延伸到其他生命物种。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法律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切均令传统法律望尘莫及。为此,必须对传统法律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以推动其向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变迁;同时,还必须对传统法律作出超越,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创新。其不仅包括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生态主义、可持续发展法律观念——生态本位、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可持续发展法律救济——利益衡量、可持续发展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法律原理的确立,同时也包括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建构。

  其法律体系涉及各部门法的变革,但主要是以如下内容来架构的:其包括宪法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环境权的创设和规定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环境法中立法体系、立法体例和环境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中国家干预的加强和环境行政作用的扩大;民法中私法自治的重新调整,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的多元化、契约自由的新型化和民事责任的多样化;刑法中危害环境罪名的创设、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和刑事违法标准“容许性危险”的增设;诉讼法中起诉资格的放宽、被诉对象的扩大、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和集团诉讼的扩张;科技法中生态安全、谨慎选择、造福人类、提倡生态技术等立法原则的确立;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拓展等。

  由上可见,可持续发展法律是在传统各部门法扬弃和整合的基础上,有所超越,有所创新的崭新法律制度。它是人类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是法律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从而日趋完善和成熟的标志。它将与可持续发展长期共存,以推动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的深入进行。

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构建[1]

  可持续发展立法,是为了实现一种和谐,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两种不平,即实现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三种效益,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协调。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一点的是,尽管可持续发展立法与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有着过于紧密的联系,但不能认为可持续发展立法等同于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内涵远远大于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的内涵。

  (一)国内学者关于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观点

  国内关于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论述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观点。蔡守秋教授指出,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应该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保护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以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为主要内容的能源法;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法;以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城乡规划建设和区域流域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法(又称区域发展和城乡建设法);以推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计划法和科学技术法(包括发展规划、清洁生产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等法律);以协调人口和环境发展政策、协调社会发展和环境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人口及社会保障法具有上述概念和法律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法,实际上就是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所追求的广义环境法,即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可持续环境法。陈泉生教授则认为,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由以下内容架构:宪法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环境权的创设和规定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环境法中立法体系、立法体例和环境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中国家干预的加强和环境行政作用的扩大;民法中私法自治的重新调整;刑法中危害环境罪名的创设、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使用和刑事违法标准“容许性危险”的增设;诉讼法中起诉资格的放宽、被诉对象的扩大、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和集团诉讼的主张;科技法中生态安全、谨慎选择、造福人类、提倡生态技术等立法原则的确立;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拓展等。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应主要由人口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经济进步法(包括工业进步法、农业进步法、科技进步法、教育进步法、文化卫生进步法等)对于以上关于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论述,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均有值得商榷之处。

  (二)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构建

  根据《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所提出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及立法改革的建议,以及《21世纪议程》和《中国21世纪议程》中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论述与提出的立法依据等,同时根据中国关于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如下部分:

  1.《宪法》的规定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无论哪一个法律体系的构建都离不开《宪法》。中国《宪法》虽然已有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人口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基本的发展战略应该说这一缺陷有其历史原因,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而当时可持续发展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因此,鉴于当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球性及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意义,应在《宪法》的修订过程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发展战略予以确立,以此为其他可持续发展法律提供立法的宪法依据。目前,在世界其他国家,如纳米比亚已经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要求在所有经济活动中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其自身独立的法律体系。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最源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基于此,笔者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所当然的应该成为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支,可持续发展立法也更多的集中于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有关这一点,我们从《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所提出的22条立法原则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而《21世纪议程》和《中国21世纪议程》中所涉及到的最多的立法也是和环境与资源的保护相关的。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等分支。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确立,近年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步入了快车道,成为可持续发展立法中的生力军,以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为统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发挥着中坚作用。目前中国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包括《水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煤炭法》、《农业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有:《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此外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包括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环境标准等。

  尽管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但仍存在着立法空白之处,如关于光污染的立法、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电磁辐射污染的立法、有毒化学品污染的立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湿地保护的立法等。此外,对于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应该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对于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及时予以完善,如作为中国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就缺少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作为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分量最重的组成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只有不断的完善,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完整与作用更好的发挥。

  3.经济发展法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也指出,可持续发展应致力于解决那些生活在绝对贫困中的许多人的问题,他们甚至不能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要”。也正是基于此,报告将“恢复增长”列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目标中的第一项,同时也将“改变增长的质量”、“重新调整技术”列入了主要目标中。

  《中国21世纪议程》也用专章论述了可持续发展经济政策。因此,有关经济发展的立法也就成为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可持续发展立法有关的经济发展法包括:经济宏观调控的立法、企业活动的立法、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立法、消费方式的立法、科技进步的立法等。目前中国已有的立法包括:《预算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政府采购法》、《科技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清洁生产法》等。此外中国还有一些技术改造、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条例和规章。应该说,这些已有的立法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要求还相距甚远,必需对现有法律进行审查修订,使之更适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此外,中国还应该加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发展规划的立法、计划调控的立法、公民消费方式的立法、技术改造的立法等,以推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

  4.社会保障法

  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人的粮食、就业、卫生等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时保证人口的持续水平。显然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经济发展法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中必需有关于文化教育方面的立法、人口方面的立法、生活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卫生保障方面的立法等社会保障的立法。

  目前中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法》、《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这些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有机协调的重要保证。

  5.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地方立法

  完善地方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中国21世纪议程》确立的建立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因此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地方立法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地方立法,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与本地方的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地方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地方的发展经济的立法、地方的社会保障的立法等。

参考文献

  1. 颜士鹏.论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依据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构建[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24(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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