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差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利差损(Loss from Difference of Interest Rate)
目录 |
所谓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
在1990年代,中国高利率政策使得当时的保单收益预期远远高于后来的实际水平,在调低利率之后,保单的收益下滑,产生了潜在的“赤字”。
利差损的产生及危害[1]
保险业利差损的产生除了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影响之外,还有多方面复杂的因素。利差损的产生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潜在危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利差损,不但直接威胁到保险业的稳定发展,而且有可能对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正视和正确看待利差损,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是保持中国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利差损的长期存在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挑战。正如北京大学张维迎所指出的:“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威胁,第一个便是保险业的支付危机。”
1.利差损的存在威胁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与生存
利差损是保险公司的超额负债,利差损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资产负债风险的管理意识,大量长期资产短期运用,以及高风险品种占比重过高。利差损的长期存在直接威胁到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导致寿险公司资产负债不匹配,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占比过高,则大量短期资产的经营将受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导致长期负债形成的长期资产在运用形态上的无形消耗,经营不稳定。
利差损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导致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寿险公司将面临着被接管甚至破产的风险,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量寿险公司及日本生命寿险公司的破产已经留下了前车之鉴。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就是在经济泡沫时期大量销售高预定利率产品,导致巨额利差损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以往日本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8%左右,但当经济泡沫破灭,日本政府实行经济通缩,制定零利率政策,这使得保险资产的收益率持续下降,最终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危机而破产。
2.利差损的存在威胁社会的稳定
利差损的长期存在,其直接后果导致寿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失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现金支付能力不足,如果引发客户的大规模退保,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安全。往往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很有可能带来公众的信心不足,进而引发相关机构的危机。日本生命破产之后,在日本掀起了退保狂潮,1997年4至6月,日本44家寿险公司的个人寿险退保金额达到23.7兆日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21%,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上升到10%,小公司的退保率甚至高达70%至80%,间接导致了一些小公司的破产。保险公司的破产进而影响到整个股市、债市及金融资本市场的安全,使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
我国寿险业利差损产生的原因[2]
利差损是指资金投资运用收益低于有效契约额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表面上看利差损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中的资金运用领域,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寿险业投资渠道狭窄,寿险预定利率单一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情况下尤为如此。但是,实际上产生利差损与寿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企业战略决策、核算方式方法等方面也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1.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是形成利差损的根本原因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保险业发生巨大变化的一段时期。由独家经营发展为多家经营;由垄断的市场发展为竞争的市场;由混业经营走向专业经营;由人民银行代管发展为设立政府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些都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多个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寿险市场开始有了竞争,但在竞争中绝大多数公司都把“抢市场、争份额”当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经营思想和战略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各家公司都竞相以高预定利率推出自己的产品,以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去“创造”保费,这些行为都为今天的利差损埋下了隐患,是产生利差损的根本原因。
2.经营体制上的弊端是产生利差损的直接原因
由于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体制下,一些分支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已意识到个别险种的业务规模越大可能造成的利差损越多,但在“挣够自己的费用”的利益驱动下,明知是亏损业务也要做,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直接原因。
3.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是产生利差损的客观原因
1995年到1999年,是我国寿险业蓬勃发展的5年。这期间,除外资公司和国外个别公司引入“外援”参与寿险经营管理外,绝大部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产险“分业”到寿险的,整个行业缺少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寿险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经营管理者,因而在实际经营中缺乏经验,不能充分认识、有效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客观原因。
4.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是形成利差损的社会原因
自八十年代初我国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就被限定在单一的银行存款上,以后允许买国库券,直到近两年才允许有限制地投资债券和基金。但从寿险公司的整体资金构成上看,过去几年绝大部分是银行的存款。这种限定单一投资渠道的做法无疑是让寿险业把绝大部分“鸡蛋”都放到同一个篮子里,一旦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到低于寿险产品设计的预定利率水平,必然造成寿险整个资金运用的失败,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利差损,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社会原因。
日本、美国寿险业的利差损情况及采取的对策[2]
(一)日本寿险业的利差损及其对策
日本银行业的长期利率自80年代后就开始下降,而寿险业的投资运用利益在随后的几年也跟着下滑,再加上日元不断升值,使以外币结算的海外投资资产也出现了汇兑损失,这如同雪上加霜导致民营寿险公司的财务收支急剧恶化。从1991年7月至1995年9月,日本银行先后9次下调利率,最终降至0.5%,这使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出现利差损。从1997年到2000年间,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等6家寿险公司先后因受利差损的拖累而宣布破产。
日本寿险业针对利差损问题主要采取了如下的对策:
1.在销售方面
(1)在1990年、1993年、1994年连续三次降低寿险商品的预定利率。
(2)采取措施减少象趸缴养老金保险等容易被利用为“蓄财”目的的商品的销售,包括降低佣金、限制保费及保险金额等。部分寿险公司甚至停止销售这类商品。
(3)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发和促销保障型商品。
(4)降低个人寿险的最低保险金额。如干代田生命保险公司将储蓄型较高的趸缴养老保险的最低保额由100万日元调高到200万日元。
(5)降低预缴保费的折扣率及延迟领取保险金的利息。
2.在资金运用方面
(1)强制缩减外币债券及提高国内债券的比重,以减少外汇兑换风险。外国证券的比重由1989年的15%降至1994年的7%;国内债券的比重自1990年的8%提高到 1994年的18%。
(2)调整低回报率股票的比重。股票的比重由1990年的22%下降到1994年的19%。
(3)提高财务贷款的比重。财务贷款的比重从1988年的32%上升到1994年的35%。
3.在公司管理方面
(1)关闭、调整海外机构。
(3)大幅削减新进内勤人员。
(4)缩编行政管理人员,使人员流向较有收益的部门。
(二)美国寿险业的利差损及其对策
美国在20年代末期泡沫经济崩溃后,长期利率也呈现低迷状态,但直至进入40年代后才开始出现利差很。其主要的原因是受经济不景气时期经营困难及支持国家一连串的革新政策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直接的原因是低利率的国债比重急速增加,几乎占整个资产的50%。但是,美国寿险业的利差损主要发生在中、小公司,最多时几乎50%的公司都发生利差损。而利差损的程度,最严重的公司也仅有1.1%,绝大多数公司维持在0.3%以下。
美国寿险业针对利差损主要采取的对策是:大力促销保障性商品;降低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额的利率;提高储蓄性保险的解约扣除额;降低储蓄性保险的佣金额;限制储蓄性保险的保险费及保险金额;停止极短期养老保险,特别是趸缴费业务;提高趸缴保险的保费。
在资金运用方面则是抓住二战结束后带来的住宅需求、资金需求增加而引发长期利率升高的时机,寿险公司大量抛售国债,取而代之的是利率较高的抵押贷款、公司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