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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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Agricultural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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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亦称农业放款,简称“农贷”。它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农业生产的需要,提供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的贷款[1]。
在现代农业中,随着农工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国家把为农业生产前生产资料供应、生产后农产品加工和运销等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还有的把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是商品经济一定程度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封建社会,农业经营者借入资金多来自高利贷。到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为借贷资本所代替,农村中信用合作组织也发展起来,农业贷款多由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提供。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生产单位所需资金不断增加,发放农业贷款的机构、项目、数量也显著增加。有的国家不但商业银行、农业专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发放,同时政府还另设专门的农贷机构提供。贷款期限先是短期,以后又增加中期、长期。贷款项目也多种多样,如生产资料的购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以及农民家计、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等。
在西方国家以及旧中国,农业贷款一般为抵押贷款,中长期贷款多以土地为抵押,短期贷款则多以预期收获的农产品为抵押。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为信用贷款。
农业贷款的对象[2]
就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贷款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1、国有农业企业
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华侨、劳改、农机、气象、解放军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国有农办工业、商业、物资供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采矿业、衣机修造业等企业;各种农业的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农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
包括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
3、农村生产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的经济联合体。
4、农户
包括农业承包户,自营户和从事农、林、牧、副、渔、工商业经营的农村居民。
5、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业贷款的类型[3]
现行金融统计制度中,把农业贷款分为农业短期贷款和农业中长期贷款。
1、农业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农业流动资金贷款,这类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费用、农副产品加工及运销和农业科技活动等方面。
2、农业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主要是用于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贷款。
与工商业贷款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期限较长。农业生产周期长,其资金周转也比工商业慢。因此农业贷款的期限也比工商业贷款期限长。
2、利息较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也大;同时农业状况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
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为求得社会的安定,均实行鼓励和支持农贷低利的政策。农业生产者自己的信用合作社也实行贷款低利的原则,有的还由政府补贴,提供无息贷款。
农业贷款的申请条件[2]
农业贷款对象虽然具有范围广和对象众多的特点,但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才能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
1、借款单位应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应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2、借款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令、政策及农业区域归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能独立自主承担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4、借款单位和个人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的经济实体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
5、借款单位要在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银行和信用社提交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经济资料。
农业贷款的基本程序[2]
1、受理借款申请。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如有担保人的,包括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2、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包括填列借款户基本情况登记簿,或个人贷款基本情况登记簿和借款户财务统计分析表等所列项目。
3、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6、建立贷款登记簿。
7、建立贷款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上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8、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在贷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9、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约定的期限收回。
10、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既要进行监测考核,又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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