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体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会计管理体制(system of accounting administration)
目录 |
会计管理体制的涵义[1]
会计管理体制就是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介入会计活动,对会计活动进行干预、干涉、控制所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上的安排,以及据此所制定的一系列会计规范。这一定义所要强调的是以下三点:其一,会计管理体制是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判断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选择;其二,任何会计管理体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干预、干涉、控制会计活动;其三,会计管理体制具有动态性,即它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革。
会计管理体制的类型[2]
综观世界各国会计管理体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集中与立法管理型;另一种是自我管理型。
所谓集中与立法管理,是指政府积极参与会计活动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进行,而会计职业团体在会计活动的管理中不占主导地位,只起着协助政府管理会计活动的作用。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政府对会计活动的干预较少,除某些必要的立法外,对会计活动的管理完全交给会计职业团体自行管理。法国和日本是集中与立法管理型的国家,英国、美国是自我管理型的国家,而德国的会计管理体制则主要倾向于立法管理。从趋势看,集中立法型国家在部分吸取“自我管理”的合理因素,而自我管理型的国家也在部分吸取集中立法的内容,双方的差异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在具体的管理模式上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和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组织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制度安排。
一、围绕企业会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的组织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制度安排所展开的会计管理体制,截至目前为止,共出现了三种会计管理模式,它们分别是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和稽察特派员制。
1、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亦可)的会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
2、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其对国有企业的绝对控股(或者控制)地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财务总监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在这种会计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局向管辖的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根据授权,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
3、稽察特派员制。稽察特派员制又称作总会计师制度下的稽察特派员制。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总会计师的组织落实和职权落实,抓好总会计师的培训、交流、任免、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另一方面,由国务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由他们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财务监督,通过财务监督和检查经营成果,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和经营业绩作出评价。
二、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组织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制度安排所展开的会计管理体制,截至目前为止,共出现了两种会计管理模式,他们分别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1、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通过建立专职的会计核算机构,由专业化的会计人员,运用现代化的会计处理手段和科学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行政事业或其他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集中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2、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所有预算单位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
会计管理体制的研究对象[1]
会计管理体制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重点研究以下内容:
①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在我国,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并在各级财政部门之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统一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在受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在受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导、遵守国家统一会计法规制度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灵活组织会计事务的权利。
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在我国,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权在财政部。全国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
③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在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主要由业务部门负责。
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3]
- (一)会计信息失真
我国会计主体的独立性差、不能有效抑制财务上的乱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十分普遍。据了解,目前很多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延缓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 (二)会计监管不严
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监督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尽管对会计工作早已立法,会计人员执业的法制性、严肃性已跃然纸上,但迄今为止,会计人员的业务执法地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不为社会所广泛承认,仍然把会计人员视为法人代表的私有财产,会计工作听命于单位负责人的随意指挥,会计工作没有执法独立性。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某些政府官员依然认为“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会计人员只是企业的雇员”,否认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强调会计“要为单位负责人负责”,使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徒有虚名。
- (三)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现行会计法规中存在着若干问题。首先,缺乏对虚假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其次,会计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第三,在司法实践中,一项虚假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涉及到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监管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会计信息发布的媒介等,如何确定这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 (四)会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
有些会计人员不熟悉国家政策、法规,又缺乏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更难以对经济业务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在工作中马马虎虎,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丧失原则,其结果势必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对于会计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改革[3]
- (一)会计委派制
让企业会计从企业中完全独立出来,变成国家派驻企业的专业人员,由国家通过职能部门来实行统一委派、考核、调遣、奖励、任免和管理。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受国家委托,在企业中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在企业中代表国家利益。近些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推行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它对于强化会计监督、制止“三乱”、遏止腐败、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会计委派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1、它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相悖。这种体制实质属于高度集中的体制结构,它不仅会导致会计其他职能萎缩,而且使企业会计的管理重新走上“政企不分”的老路。
2、不符合政府机构精简的原则,各级政府的会计专设机构派出会计人员的再监督成本加大,违背成本效益原则。
3、对派出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缺乏有效的考核措施,同时也会引起会计人员管理上的混乱。
- (二)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其对国有企业的绝对控股地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财务总监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它的最大优点就是抓住了经济转轨时期会计工作秩序紊乱的现象。首先,政府授权财务总监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于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经济转轨时期“内部人控制”和“产权约束软化”的矛盾冲突问题上,加强了股权对法人所有权、经营权的渗透,从而维护了国家所有者权益,其次,这种会计管理体制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又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更为关键的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内部审计监督上的滞后性缺陷,有效地、及时地抵制财务上的乱收乱支,第三,这种创新的体制较之于会计委派制,更符合政府机构精简的原则,在制度运作上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政府将所有财政资金集中在国库,预算单位的一切财政性支出都只有在实际支付行为发生时,才能由财政部门从国库单一账户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对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最终资金到达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及用款单位账户全过程的监控制度。这一制度建立以后,能够消除多重账户设置、资金拨付环节过多的弊端,减少资金沉淀,增加财政资金活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这一制度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有效改革措施,对于财务上的“乱收乱支”等问题来说是一项很有效的举措。
完善我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对策[3]
- (一)完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要以 会计法》为指导,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规,明确界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各个环节行为人的过失责任,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提高 会计法 的可操作性。其次,要完善会计法律监督体系,强化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再次,要结合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分析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对传统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的影响,确定新的会计模式。
- (二)应加强内外监督体系的建设
1、推广和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目前,广东、上海、深圳等地相继建立了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建立这项制度改变了会计人员的任免、提升、工资、福利都受企业负责人牵制的现状。财务总监是出资人,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监控日常重大财务活动;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是参与经济业务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是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三是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四是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程序;
3、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作用。
目前很多注册会计师没有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能,“银广夏”一案给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警示就在于注册会计师对现有准则的执行存在重大疏忽。因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是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的外部基础之一。
- (三)调整政府机关会计行政管理职能,明确政府部门会计管理责任
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适当调整政府机关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会计管理责任,使真正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围的事务能落实到位,而不应出现政府各职能部门为获得更多的管理权力而“政出多门”,或因互相推诿出现管理空位的现象。而不属于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该放权的放权,该移交的移交。
- (四)建立会计自我规范机制
着手于建立企业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并赋予对会计人员从业管理的权利,使其逐步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和从业要求,建立起会计的自我规范机制。明确被委派人员及会计核算中心人员的人事隶属关系及待遇,完善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加强会计人员上岗资格的审定,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开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 (五)建立会计信用评价制度
上海等省市前几年进行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其具体做法是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财务会计信用公告查询制度和后续管理制度,并把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这种做法提高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意识,增强了单位财会人员提高素质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促进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初步形成了守信用、讲信用的良好氛围。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真正建立起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管理体制,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针对所有企业,制定详细的、具体的会计规范,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