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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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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噪声的概念

  所谓会计噪声,是指股票市场参与主体,在履行法律所苛以的披露会计信息义务时,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对会计信息做虚假或不实陈述,这种虚假或不实陈述,就是会计噪声。

  股票市场是以融通长期资金(一般指一年以上)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经历了生产商品化、商品货币化、货币信用化的历史里程,发展到信用证券化阶段的必然产物(胡汝银,1997)。股票作为一种财产凭证,把具体的不同形态的各种财产抽象成标准化的市场交易对象,从而引致了资源配置方式的革命。

  股票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高流动性,股票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在股票流动中完成和实现的。而影响股票流动的,是股票市场的信息。所谓股票市场的信息,是指一切能够在不同强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与事件, 或者说,股票市场中所有的因素和事件都是股票市场的信息。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混沌性、不确定性和非线性,使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多种多样,我们把一切能不同程度地使资产价格偏离资产价值的因素和事件(或信息)叫噪声(金雪军等,2000)。噪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噪声包括人为的和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一切使股票价格偏离股票内在价值的因素和事件,狭义的噪声仅指人为的使股票价格偏离股票价值的因素或事件。通常情况下,金融经济学家研究的金融市场的噪声大多指狭义上的噪声,采用狭义上的概念,所指的噪声皆为人力所为的噪声。为了对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在此仅探讨会计噪声对股市的影响及其成因和治理。

会计噪声对股市效率的损害

  会计噪声本质上是一种股市污染,它的大量存在,对股市效率的正常发挥起窒息的消极作用。我们知道,股市快速融资功能或资本集中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激励约束企业和经营者的功能、风险分散功能和风险共享等功能的发挥,是以股市中的信息质量和股市效率为保证的。如果股市中的信息不充分、质量不真实,那么股市的效率将打折扣,进而危及股市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噪声越少,信息披露越完善,与实际情况越符合,则市场越有效,即市场的有效程度与噪声多少呈负相关关系。股票市场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股市的有效性,股市的有效是以信息有效和信息质量为前提的,即股市的有效是投资者在信息的引导下发生或改变投资行为实现的。但在我国的证券市场里,会计噪声几乎是市场的一大公害,且不说已被查处的蓝田股份、黎明股份等惊爆证券市场的会计造假事件,没有被查处的上市公司中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令人怀疑。如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12月17日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做出了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要获得配股权利,需连续二年赢利;1994年12月20日配股资格获得的标准提升为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1996年1月25日标准又变为每年平均达10%以上;1999年3月26日标准有所降低,变为年平均在10%以上,同时每年不低于6%。陈小悦等专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的上市公司在配股过程中的会计数据普遍存在不正常波动的现象。他们采用了1053个样本,对1993-1997年我国的A股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分布情况进行统计,结果显示,净资产收益率随配股权的资格的获得标准的改变而变动。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明显呈“10%现象”,净资产收益率分布在10%-11%区间内的公司骤增,其数量从1993年的3.09%跃升到1997年的 28.79%,增长了8倍多,而净资产收益率在8%-9%区间的公司且从1993年的5.67%降低到0.95%。对样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进行的卡方检验表明,“10%现象”与政策的变化亦是吻合的。正如作者所言,如此鲜明的对比不能不让人对ROE指标的可信度产生怀疑(陈小悦,2000)。这种人为利润操纵行为,明显地有违股票市场三公原则,它不但打击了投资者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心与预期,而且也导致了股票市场价格机制的扭曲,使股市变成了 “柠檬市场”,产生了“劣股驱逐良股”的现象,资源因此被投到低效率的上市公司,带来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会计噪声污染严重的成因分析

  无论是陈小悦等人对股利操纵的实证研究、吴联生的就会计信息需求对社会所做的调查,还是不间断地在各媒体被披露的对噪声制造者的处罚,我们都可以管窥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噪声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根据实证研究结论,我国的股票市场已处于弱式有效市场或正处于非效率市场到弱式有效市场过渡的阶段(郭显光,易晓文,1998;陈小悦等,1997;杨朝军,1997)。非效率市场也好,弱式效率市场也好,都说明了噪声的大量存在。反思我国的股市会计噪声,除了市场本身的原因外,会计噪声现象严重的主要成因有:

  1.对噪声制造者责任追究的泛行政化

  因为人为的会计噪声对股票市场的负面影响很大,所以各国对噪声制造者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各国对各种会计噪声进行界定,规定各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噪声制造者苛以财产刑、自由刑等刑事处罚以及巨额的民事赔偿制度,让潜在的会计噪声制造者不敢再以身试法,法律也因此达到了其特有的威慑功能,达到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目的,市场的发展也因此走上了良性轨道。

  我国的市场却表现出在执法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阙如现象,对噪声制造者的处罚呈行政责任泛化态势。按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我国的法律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对操纵证券价格罪等噪声制造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内幕交易罪,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在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噪声制造者,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这三种罪状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反观我国对噪声制造者的处罚,我们仅发现“3.27”国债的责任人被苛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其他的一系列影响重大的噪声制造案件,几乎全部是以证监会给以行政处罚结案。这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作法,无异于是对噪声制造者的鼓励,因为小小的行政处罚,相对于数以亿计的噪声租金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法律不能剥夺噪声制造者的再犯能力,法律的特殊预防功能就失去了很大的功效,法律的一般预防作用也就无形中降低。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的存在,是我国股市噪声制造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2.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力量相对薄弱

  我国的股市会计噪声现象严重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各种制衡力量失衡,市场中基本上是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庄家联手与中小投资者博弈,在不完全的信息市场里,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劣势中的小投资者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我国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立法滞后于现实需要,如我国的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受上市公司和董事、高级经理人员以及其他噪声制造者的侵权时,规定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我国的证券法没有规定赔偿的获取途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代表诉讼和集团诉讼方面的规定也很不完善。“无救济,无权利”,在救济程序欠缺的情况下,象亿安科技、黎明股份、宁广夏等上市公司这种严重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情况发生时,我国的法律将无法提供很好的救济手段。另外,我国的法律诉讼在收费方面是按标的收费的,面对昂贵的诉讼成本,中小投资者在成本收益分析后也不会对噪声制造行为进行法律救济。因为民事责任的追究一时难以真正启动,对潜在的会计噪声制造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就增加了约束的困难,潜在的噪声制造者的机会主义概率加大。

  机构投资者的缺少也是我国股市会计噪声较多的原因之一。在国外半强式有效的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发生共谋的情况也会出现(StuartL.Gillan,LauraT.Starks,2000),而政府管理部门、中小投资者对这种情形进行监督成本巨大。证监会由于受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和利益集团影响,不可能对上千家上市公司,上千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数不尽的机构者,几百家证券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有大量的机构投资存在时却不同,当市场的股票由中小投资者直接持有变为由机构投资者直接持有时,博弈的格局发生了变化: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的格局变为机构投资者之间以及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博弈了。噪声制造者在这种博弈格局下,如果还肆意地制造噪声,其他的机构投资者完全有能力对噪声制造者进行用手投票收购、民事责任追究等补救措施。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格局下得到有力的克制。如 1992年以来,美国进入机构投资者时代。机构投资者也酝酿了一场革命。有人形容其意义不下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美国几家最著名的公司,如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捷达公司、西屋公司康柏电脑公司的董事会迫于机构投资者的压力,先后解雇了六名声名显赫的超级总裁(闻洁,2000)。从这些有名的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发言权,但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基本上在中小投资者手中,机构手中占的份额才25% 左右,与美国的50%以上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份额小,市场不能把它从会计噪声制造者的共谋方分离到会计噪声制造者监督方来。因会计噪声制造方的力量大于会计噪声监督方的力量,会计噪声充满市场是情理之中的事。

  3.市场化程度的欠缺

  市场化程度不够使我国的股市噪声激增。我国的股市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本。我国前几年实行公司上市额度管理,公司上市的数额都给地方政府,而不是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标准。地方政府为了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便以行政力量包装国有企业,加上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平均比重占60%以上且不能上市流通,使我国的股市实际上被非市场力量控制。大股东至上主义的立法思想、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的绝对支配,使非行政的外部力量对会计噪声制造者的监督(治理)功能几乎丧失殆尽。市场化不够的问题要靠市场化的推进来改正,目前公司上市的核准制的推行、资本市场正在试点中的国有股减持,国家超常规培养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事件,在一定程度会减少股市中的会计噪声。

对会计噪声治理的思考及建议

  (一)传统会计噪声治理的思路及其局限

  会计噪声污染严重实际上是市场失灵的表现。

  对市场失灵进行补救的办法,传统的认识是国家干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家干预存在干预失败问题。具体表现为:

  1.信息不完全。我国对股票市场会计噪声的治理建立在国家能够掌握了解噪声制造者的情况的基础上。但根据对策论的研究成果,包括股票市场在内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是高维的,也就是说,信息不完全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各方面,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防范其带来的风险(魏建,1999)。监管者在日常监管时面临:不知道未来目标的确切范围和基本属性;不知道状态空间分布,如会计噪声的分布状态;对选择的方案不是很清楚,如市场的变化多端,监管者不知道如何确定监管方案;不同的情况下的结果不可计量,如监管者对不同的噪声的危害程度的比较(刘元春,2001)。监管双方的信息不完全分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确定。信息不对称使噪声制造者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拥有信息优势的会计噪声制造者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机会主义的诱惑下,只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包括噪声),以扩大自己的剩余(即道德风险),为防范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信息处于劣势一方的监管者会提高交易价格(如提高上市条件,加大处罚力度),但交易价格的上升,也会使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扭曲,因为承担了高交易价格的有噪声制造可能的资源使用者不一定就是资源的高效率使用者。因此, 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除了通过法律强制信息优势的一方披露信息外,同时还应采取给予信息租金的激励传递真实信息的措施,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非效率和不公平。

  2.政府监管还有监管能力的问题。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相伴的是监管者的监管能力,监管者受自身认识能力等各方面的限制,对不确定的世界不能完全把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噪声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股市上,监管者在收集信息——分析决策——制度出台——保证实施——信息反馈过程中对噪声的认识是滞后的,即使没有利益集团对噪声监管的寻租行为发生,政府在对股市监管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也可能使政府的监管失败。

  (二)共同治理:一个会计噪声治理的新视角

  通过上面对股市会计噪声的论述,我们发现面对市场机制的失灵,国家介入对噪声进行治理有不尽人意的地方,针对这种情况,在对股市会计噪声治理上,除了政府的力量外,还应让其他的股市参与者参加以共同对股市会计噪声进行治理(2)从证券发展史看,对噪声的治理正沿着市场参与者共同治理的道路迈进。所谓共同治理,是与传统的以政府为主的单边治理(监管)相对应的概念。单边治理的哲学理念是国家万能论,也就是说不存在政府监管失败,但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发现,对市场失灵的救济,政府并非十全十美,政府的政策由于是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噪声制造者只要在博弈中占优势,出台的政策往往是对他有利的,另外,即使政府是正义的化身,也由于在不完全信息的环境中,政府处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劣势方,加上政府能力的有限,只能在其他方面寻找资源来弥补国家监管理性的不足。美国是当今世界中证券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我们从美国的证券市场中会觉察到,对美国的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除了美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监管市场、维护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外,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等等市场主体都积极地参与到证券市场的噪声治理上来,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们还发现一个潜在的变化,那就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几乎仅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秩序的真正守护神且成了在利益驱动下的机构者和中小投资者了。美国一方面强化市场竞争以迫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表现良好,否则优胜劣汰的竞争铁律会让得到市场否定评价的上市公司出局,另一方面,美国通过法律制度创新,以信赖理论和举证责任倒置为依托,强化证券市场噪声制造者的民事责任,巨额的民事赔偿使潜在的噪声制造者在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后只得放弃噪声制造选择。并且,有其他股市参与者的大力参与,加大了发现噪声制造者的概率,因此加大了噪声制造者的噪声制造成本,这样,通过法律制度创新以培育其他证券参与者的力量,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的执法成本,股市在各方共同治理下,其有效性得到增强,市场失灵的缺陷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

  因此,我国在对会计噪声进行治理以及对其他股市噪声进行治理方面,应当强化其他市场参与方的作用,转变政府唱独角戏的观念,对股市会计噪声和其他噪声进行共同治理,以维护股市高效率运转,使其真正能起到降低资源配置成本、分散风险、约束企业和经营者行为等作用。

参考文献

  • 洪伟力,2000:《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齐斌,2000:《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
  • 刘元春,2001:《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经济科学出版社.
  • [美]曼库尔.奥尔森,1999:《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
  • [美]G.J.施蒂格勒,1998:《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
  • 胡汝银,1997:《关于证券市场功能的系统分析》,载《中国证券报》1997年5月8日.
  • 金雪军,陶海青,周建松,2000:《证券市场的信息与效率》,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8期.
  • 陈小悦、陈晓、顾斌,1997:《中国股市弱型效率的实证研究》,载《会计研究》199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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