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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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风险(Human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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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为风险[1]
人为风险是指由于人的活动而带来的风险,可细分为行为、经济、技术、政治和组织风险等。
工程人为风险的来源[2]
人为风险系指因人的主观因素而给工程带来的种种风险。这些风险虽然表现形式和影响范围各不相同,但都离不开人的思想和行为。归纳起来,人为风险主要源于以下诸方面。
- (1)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管制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常常因考虑全局利益而采取一些带有全局性的决策,如调整国民经济计划,强行下令某些己开工的工程下马,或对一些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强行征地,或颁发新的政策法规等。许多工程业主或投资者不得不因此而改变其投资计划或经营决策。由此,不可避免要遭受重大损失,而这些损失常常无法取得补偿。
- (2)体制法规不健全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体制落后,法规不尽合理,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工程业主的切身利益。例如,高度的中央集权使得企业一切听命于中央,没有自主权,许多事情无法办理;权力过度分散,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保护主义严重;法制不健全会给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扰乱市场。
- (3)合同不严谨
合同条款难免存在矛盾或漏洞,国际通用的合同条款尽管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未能预见的情况,合同条款的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漏洞,常常引起工程各参与方之间的争议,致使工程不能顺利开展。
-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系指业主或投资者的工作人员没能遵守应有的道德规范,缺乏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致使业主或投资者的财产遭受损失,或工程质量缺乏监督保证。
- (5)承包商不履约或不合作
工程承包合同虽然规定了承包商的种种义务和责任,但承包商经常不能充分履约。此外,由于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既要争取中标,又要确保最起码的利润,因此常常采取种种投标策略,将其意图分散于工程的各个环节。承包商常通过报低价中标,一旦中标,签订合同之后,再想办法寻找机会索赔,致使工程实际价格远远超出投标时的报价;如果承包商中标签约之后不能找到索赔机会,或索赔不成,就会由于中标价太低而不能按合同要求顺利完成工程,从而增加业主的风险。
- (6)设计错误
设计是工程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设计一旦出错,轻则返工,重则毁损工程。虽然可以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要求其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但毕竟会使业主遭受损失。
- (7)监理人员失职
监理工程师是业主聘用的代表,应当保护业主的利益,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如果监理工程师失职或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则业主将大受其害。如隐蔽性工程缺陷难以及时发现,一旦竣工验收完成,工程正式移交业主后,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各奔东西,潜伏的危险将由业主来承担。
- (8)材料供应商或指定分包商不履约
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于保护民族工业的动机,要求当地采购工程材料,而当地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和交货期方面都难以满足工程要求,材料供应误期就产生连锁反应。材料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事后补偿难以补偿工程的整体损失。
指定分包商常常有背景,或者与业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有政治后台。这些分包商即使在技术或施工能力方面不能使业主满意,但因各种原因,业主不得不雇用之。多数情况下,总包商要求他们直接向业主承担责任,因此,指定分包商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业主的风险。
- (9)主管部门障碍行为
有些主管部门常常有意或无意地设置障碍,使企业或工程业主的种种努力付诸东流。例如,业主根据业务需要定地址,而当地政府却将周围土地卖给严重影响该业主经营的另一家房地产经营商,破坏了该工程未来的外部环境。
- (10)动乱
动乱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来自于社会,如全国、地区或行业性罢工或骚乱甚至暴乱。这类事件一旦发生,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工程的进展,甚至使之瘫痪。另一种动乱来自于业主的直接合作者,如承包商罚款并不能弥补工程拖延,不能按时竣工、投产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人为风险的应对措施[3]
通常情况下,对人为风险的管理主要是从防范和利用两方面着手。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 1.顺应国家发展大纲,避免与全局计划撞车。
一个国家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经济战略重心,基本建设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侧重面,投资商应紧跟形势,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不应逆潮流而上。例如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大力发展旅游业,楼堂馆舍建造工程几乎同时在全国各地掀起高潮,1998年发生的洪水泛滥唤醒了人们对水利及环保工程的高度重视,而奥运会主办权的申办成功又使中国的园林绿化建设向前迈出大步。作为投资商或工程业主,在作出投资决策或项目立项决定之前,必须先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进行项目选址之前不仅要向当地的规划部门申报获得批准,而且要了解项目选定的地址周围的远景规划,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更是离不开整体规划和中近期的建设计划。
顺应国家发展大纲无疑会为项目的顺利进展扫清障碍,特别是兴办一些为国家提倡和支持的项目,如当前形势下上环保绿化项目自然会一帆风顺,甚至还有可能获得扶持或赞助。相反,逆潮流而上,开顶风船自然不会有好结果。任何国家都会有局部服从整体的规定。一旦局部建设有碍于整体规划,主管当局对其作出的专制性的无任何商量余地的处罚是理所当然的。
- 2.适应形势,求稳务实。
可以说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有了正确完善的法规体制。法规体制不尽合理,也很不完善,这很正常,用不着大惊小怪,投资商只能是调整自己的部署和计划以适应形势,求稳务实。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指望待法规体制修正完善之后再行投资。因为任何法律都只能代表一部分或者大部分人的利益,从来就没有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法规或体制。作为投资商或准备兴建项目的业主,应认真研究法规体制,寻求与其有利的依据,开拓自己的事业。
- 3.密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公关工作。
任何情况下,取得主管部门的支持对于投资商或业主的项目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这种支持不仅包括主管部门对投资商或业主就项目的有关事宜提出的申请和请示采取公事公办、不设置障碍的正常处理,更重要的是对项目给予方便,甚至关照和与众不同的特殊处理。要达到这一目标,只靠普通的公文旅行或是社会上风行的请客送礼不行,还必须让主管部门认定你的项目可取,你的为人可敬,办事效率可嘉,商业道德可言。你必须给主管负责人土留下让人放心的印象,让具体办事人员乐于为你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决非易事,必须提高公关艺术,明显的触犯法律的事固然不可为,而请客送礼又难以达到目的。投资商和业主应该认真动动脑筋,除了以自己的行为业绩使人信服外,还要恰如其分地让人从内心愿意帮你且没有任何顾忌。
- 4.广开融资渠道,落实资金来源。
在金融市场高度活跃的今天,融资已经不再是一件难事。关键是借款人是否具备融资的起码条件,也就是说,能否取得出借人的信任或者说能否取得金融机构的担保。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所要求的条件各不相同,有要求出具100%抵押的,也有要求50%抵押的,还有只要求用信誉作担保而不要求资金抵押的,这就要看借款人的能耐了。作为投资商或项目业主,不能只考虑传统的融资渠道,按照先筹足了抵押资金再去求借的老办法,应该开拓新的借款渠道例如商业贷款。
融资渠道并非仅有商业贷款一条路可行,采用合作开发即一方出钱,另一方出力亦有可能,以未来的产品或服务偿还债务同样可作为还债的手段。总之,投资人或工程业主要拓宽思路,广开融资渠道,落实资金来源。不过,在资金是否真正落实这个问题上往往看法不同。有人认为有了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书面承诺就可认定资金已落实无疑。应该说这个结论下得太早,因为国际上许诺不兑现的私营甚至个体银行不在少数。十年前一家中国公司根据一家西班牙银行对越南西贡饭店项目所作的贷款许诺为该工程垫资150万美元,结果西班牙银行食言不予提供贷款,致使该工程瘫痪已长达十年之久。虽经法律诉讼,劳民伤财,却仍不见结局。因此,资金落实一词不是流于形式,应该是扎扎实实,许诺提供贷款的银行必须是确有实力、信誉可靠的国际知名大银行,而不是靠行骗为生招摇撞骗的乌合之众。
- 5.严格合同条款,免受无辜牵连。
多数业主比较注意其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各自对对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却较少关注工程承包合同中涉及当地政府、企业、居民百姓的利益的相关事宜。例如材料设备运输有可能破坏公共交通设施、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工程施工有可能破坏工地周围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施工噪声会干扰居民的日常生活;工程用地或临时作业可能侵犯有关企业或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等。这些事项均有可能成为他人提起索赔或诉讼的原因。而工程业主却因不曾在意而被人告上法庭或至少成为承包商的陪绑人。近年来,工程业主比较注意将常见的风险推给承包商,甚至让承包商承担本不该由其承担的风险或责任,例如地质水文资料不详或不全,底下掩埋物不清等。但在合同条款中却常有漏项或提法含糊笼统,一旦出现问题,业主总想凭单方面理解要求承包商服从,殊不知这正是承包商索赔的大好机会。1987年,一家葡萄牙承包商在法国巴黎郊区承包了一条咖啡生产线的供货和安装任务。恰好赶上法国发生全国规模的大罢工,承包商以全国大罢工为由提出索赔,而法国业主则认为罢工在法国是司空见惯的,法国几乎天天都有罢工,承包商应该深知这一点,于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不予理睬。双方发生严重分歧,最后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结果法国业主被裁定败诉。理由是合同中未曾规定罢工事件的处理办法,发生罢工后只能根据法国的宪法处理,而法国的宪法明文规定罢工是违法的。这个事例很有说服力,他说明有些在人们看来不值一提的事情,却很有可能成为重大风险。因此,作为工程业主,缔结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周全,严格合同条款,切不可以想当然,或以为是人所共知的就懒得提及。
- 6.加强监督,严格检查,谨防内外勾结。
原则上,工程的实施应由咨询工程师全面负责,业主只须按咨询服务协议约束咨询公司尽职尽责。在工程施工方面,业主无须过问太多。然而咨询工程师并不是业主的忠实代理,他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他的利益与业主的利益并不是休戚相关。有些咨询公司派出的工程监理人员常常为一己之私利所驱使,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对工程质量不严格把关,对承包商的拙劣施工、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等恶劣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与承包商合谋,设下圈套,为承包商制造索赔机会,从中捞取回扣,中饱私囊。虽然这类人为的道德风险并不普遍,但业主却不得不防。因此,工程业主不能以为聘用了咨询公司,就可以高枕无忧。任何时候,投资商和业主都应该对工程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严格检查,特别是涉及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成本费用等重大问题更不能马虎。要严格禁止工程师拿原则作交易,以降低质量标准换取好处或者换取承包商对自己的工作错误或过失的掩盖。
- 7.认真挑选、严格制约承包商。
工程承包商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选择的承包商是否理想取决于采用什么办法、根据什么条件选择承包商。事实证明招标竞争是当前选择承包商的最佳办法,但招标竞争绝非一种模式,有公开竞争性招标,有有限竞争性招标,还有议标。采用的方式合适并不等于选择的承包商就一定合适。因为依据条件相当关键。有些工程业主偏重于根据承包商的报价,甚至把价格作为惟一的判标因素,完全不考虑设备投人、干部配置、技术档次、质量标准、施工进度及支付条件等重要因素。按照这种标准选拔的承包商不仅不可能使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而且很可能使工程施工中途夭折。因为以过低报价获取的工程往往为了夺标而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取项目后再步步升级,致使工程业主陷于无穷无尽的麻烦。
工程承包商通常在以下方面对业主构成风险:
(1)缺乏合作诚意,只想赚钱,不想出力,千方百计算计业主,缔约履约是有意设置圈套陷阱,制造索赔机会,或凭借特殊关系,连蒙带赖;
(2)虽有合作诚意,也并非不想出力,但能力有限,财力、技术和人力都不能满足履约需求;
(3)组织能力差,观念保守,管理水平低下,不善于协调众多的工程施工参与者,致使业主陷入无穷无尽的纠纷与调解事务中;
(4)法制观念淡薄,经常发生侵权违法事件,导致索赔诉讼,累及业主陪绑。
针对这些风险因素,投资商和业主应该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首先,应对承包商的选择慎之又慎,一定要对承包商进行全面审查,特别要了解承包商的过去经历,要了解他的能力、实力、道德水准及处事原则。资格预审阶段要仔细客观评价,不可凭感情用事,轻信他人褒贬;合同洽谈过程中,要随时观察承包商的思维敏感程度、分析能力、判断水平,及时总结、不断改进应对策略。第二,严格按合同条款约事承包商,严格分清各自的责任义务,充分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坚持以合同为准绳,原则问题决不含糊。第三,在合同中写入妥善保护自己的条款,要求承包商保证业主不会因承包商的过失、侵权或违法而受到牵连。第四,对确有合作诚意但能力有限的承包商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使其能有效地管理好参与工程施工的各有关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和独立承包商。
- 8.落实材料供应,严把质量关。
通常情况下,承包工程的材料供应多数由承包商负责,但工程业主有权选择、推荐甚至指定材料供应商。承包商常常利用业主推荐或指定材料供应商推卸因自己采购的材料不合格应当承担的责任,甚至借机索赔。另外,当发生设计变更导致使用的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商为了扩大索赔收益,慌称设计变更前采购的材料已作废品处理,并出示相关单据,提出索赔,而工程师则对此无可奈何。工程费用出超多数与材料采购或变换密切相关。
工程的材料费占工程总费用60%以上,如果业主不能把住材料供应这一关,将会蒙受重大损失。为了不让承包商有空子可钻,业主应首先落实材料供应的办法,在承包合同上明确规定由谁负责供应。如果规定由承包商负责供应,则不管该材料供应商是否由业主推荐或指定,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始终由承包商承担。任何时候业主都不应该替承包商承担材料供应过失的责任。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变换用料,业主应监督对原先采购的材料的处理,不能任由承包商慌称虚报,也不能轻信承包商单方面出具的诸如废品收购凭证之类的资料。因为,承包工程的材料一旦进人工地,其所有权便归业主。承包商已领取了材料预付款,对已经存放于工地的材料不再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 9.不要轻易指定分包商。
工程承包的分包商中有一种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称为指定分包商。通常情况下,由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部分是在项目招标时按暂定价预留的。指定分包商通常是与业主或者与项目投资者有着特殊的关系,或者是为项目提供过资金支持,或者是曾经为投资商或业主的事业作过贡献,总之投资商或业主欠他的情,借指定分包还情。当然有时是出于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扶持本国企业。因为指定分包商有功于业主或投资商,因此,他们往往傲气十足,对总包商的监督不屑一顾,甚至公然不服从总包商的统一协调。而总承包商则借机将对其管理的任务推给业主,这种情况下业主往往无可奈何。
聪明的业主是不会明令指定分包商的。因为这样他会给自己增添很多麻烦,他要直接给指定分包商付款,要协调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如果采取向承包商推荐的办法,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一方面他同样达到了还情的目的;另一方面,将对该分包商的管理任务推给了总承包商,避免了将来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的冲突。何况,在合同谈判阶段,承包商不会在尚未开始合作的情况下,就断然拒绝业主的推荐,从而让业主一开始就记恨于他,履约期间给他小鞋穿。因此,在决定是否指定分包商之前,应认真考虑,仔细权衡,千万不要轻易指定分包商。
- 10.妥善对待咨询监理公司。
咨询监理公司是项目实施的负责人。它既负责项目的设计,又负责施工监理,对项目的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起着决定性作用。咨询服务协议书是约束业主与咨询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文件。业主应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授予咨询公司应有的权力,让其放手工作,不要横加干扰。咨询公司虽然收取了业主支付的酬金,但这是咨询公司的劳动所得。咨询监理工程师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他不是业主的雇员,也不是业主的代言人,更不是业主的耳朵和眼睛,他们有自己的独立地位,有独立思考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另一方面,业主又不能因此而对咨询公司的所作所为放任不管。须知,并非所有的咨询公司或者说咨询公司派出的所有的从事咨询设计和工程监理的人员都是尽心尽责的。他们之间肯定会有人为一己之私利而泯灭职业良心,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出现重大设计错误;或者与承包商勾结算计业主,捞取回扣。因此业主和投资商应严格按咨询服务协议书约束咨询监理公司认真履约,严格监督、仔细检查其工作。对于那些严重违约造成重大损失的咨询公司或具体人员,应通过司法诉讼索取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