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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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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科技評價

  科技評價是指以科技研究為評價客體,將評價科研機構、人才與科研成果為其主要對象的考量評選的程式。

  我國的科技評價活動主要層面是政府部門圍繞公共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而展開的。上世紀90年代中期,原國家科委率先提出用“第三隻眼睛”對政府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等開展獨立評估,目的是為了滿足政府部門內部管理決策需要,以改善和提高公共研發活動的效率質量。近些年科技部組織開展的科技計劃、項目、機構、政策等評估活動,為促進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改進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除政府部門外,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也都開展了與自身管理相關的評價活動。

  第二個層面是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的學術評價活動,其目的在於繁榮學術空氣、鼓勵科技創新激勵人才成長,同時也為科研機構內部管理服務。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發展方向、機構設置、課題分配、成果水平、晉升職稱等。

  第三個層面的評估活動是面向國家重大科技戰略決策和公共科技資源使用績效展開的,我國剛剛開始探索和試點。在國外,這類評價通常由國會組織開展,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推行政府績效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為科技評估的制度建設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據。

科技評價的功能[1]

  與其他類型的評價活動一樣,科技評價具有四種基本功能:

  判斷功能:評價的基本功能是判斷,也就是判斷客體所具有的價值及其對主體的滿足程度。在評價中,判斷主要表現為兩種類型,一是要作出是否有價值的判斷,二是要作出價值的大小和滿足程度的判斷。

  選擇功能:選擇的功能主要表現為要根據主體要求,對若幹個客體所具有的價值在滿足主體要求的程度進行比較、排出順序或選擇出滿足程度最高者。在一些競爭性評選(如院士評選、科技獎勵、科技項目招標等)中,評價的選擇功能表現得尤為突出。

  預測功能:評價的第三個功能就是預測功能,即通過評價活動預測經過某種努力可能獲得的價值。例如在科技計劃與項目的管理的過程中,都需要利用評價的預測功能,在立項前要預測根據計劃中的投資技術路線、研究團隊、研究條件、應用前景等估計,預測原定目標是否能夠實現,在過程評估中也要根據項目已經完成的情況和外部因素變化情況,對項目目標能否實現作出預測。

  導向功能:評價是一種管理工具,評價活動的目的不僅僅是描述和判斷實踐活動的價值,而且也是對被評價者的一種引導,使之向著符合價值主體目標的方向發展。在實踐中,管理者常常通過評價活動本身,通過在評價中使用的指標、指標的增刪及其權重的選擇,向被評價者發出引導性信號。因此,導向功能也是評價活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科技評價的形式[1]

  作為科技管理的工具時,科技評價最常見的形式有:

  科技計劃評價(評價對象為項目群,含發散型和收斂型項目群,含綜合計劃和專項計劃)

  科技項目評價(評價對象為單個項目,含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項目)

  科技機構評價(評價對象為各類機構,含機構診斷、績效、狀態評價)

  科技人才評價(人才選擇、人員考核人才結構分析)

  科技政策評價(單項政策、政策組合)

  科技資源評價(人力、財力、物力、信息、組織)

  科技能力評價(創造能力、轉化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

當前我國科技評價存在的問題[2]

  我國在科技評價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並積累了寶貴經驗,但還存在評價制度不健全、評價體系不完善、評價方法不規範等問題。

  1.科技評價制度體系不健全,缺乏剛性約束

  近10年來,許多政府部門發佈了有關科技評價的管理文件,但由於缺少制度化的安排,文件的執行力和評價的效果並不理想,對於什麼時間評價、評價什麼、由誰評價,以及評價結果的應用和報告制度,還缺乏剛性約束,存在較大隨意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提出了“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明確了科技評價的法律地位,但還需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2.科技評價組織體系不完善,評價主體單一。

  目前的科技評價活動多以政府或單位行政部門為主導,多元化評價主體尚未形成,評價活動還不能全面反映與之相關的社會組織利益群體的訴求,難以發揮市場在公共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政府組織的科技評價中,專家大都以個人身份出現,不能充分發揮科學共同體的優勢。少數大企業開展的科技評價活動,只限於為本企業內部服務。行業組織在科技評價中還沒有承擔起相應的職能和作用。社會公眾參與科技評價的範圍小、機會少,對公共研發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作用還十分有限。

  3.科技評價操作體系不規範,一些導向存在誤區。

  科技評價操作體系不規範,帶來了一些導向誤區。一是片面追求“打分排名”、“評比評優”,導致評價“過度”、片面追求業績。二是評價結果與科技人員的工資、職稱、住房直接掛鉤過多,導致科研活動中的急功近利思想,甚至成為科研不端行為和學術腐敗的誘因。三是評價指標盲目套用,簡單量化,如過分註重科技人員發表論文的數量和刊物級別,而忽視了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成果轉化對社會的貢獻。四是行政部門對評價的不當介入過多,影響了科技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我國科技評價發展的建議[2]

  在建設科技評價體系的過程中,除了要不斷規範技術操作體系外,更要註重完善科技評價的組織運行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才能逐步解決科技評價工作中的基礎性、根本性問題。

  構建科技評價體系的基本架構。

  科技評價體系包括微觀、中觀和巨集觀三個層面。微觀層面的規範化操作體系,主要是解決評價在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包括按照不同目的和對象分類建立科技評價的標準和規範、方法和程式、專家庫和資料庫等。目前,在這個層面上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但標準化系統化還不夠,仍需逐步建立評價的信息庫、標準庫和知識庫。中觀層面的多元化組織體系,主要是解決評價活動的組織運行問題,包括誰來組織評價、如何組織評價、如何利用評價結果等。要逐步改變以政府為主的單一組織模式,讓科學共同體、企業、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眾更多地參與進來,並根據各自的功能職責和社會角色,單獨或聯合開展科技評價活動。巨集觀層面的制度化保障體系,主要是解決科技評價的法律制度問題,形成法律法規保障機制等。除了政府部門為自身管理作出的制度安排外,各級人大對科技戰略規劃、重大計劃項目的績效檢查和監測評估制度,也應當成為科技評價制度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充分發揮多元主體在科技評價中的綜合作用。

  政府組織研究併發布科技評價的政策方針和評價指南;委托評價機構和專家獨立評價科技規劃計劃、重大專項和創新政策等;推動建立科技評價行業協會,指導其建立科技評價的規範標準,並對專業評價機構進行認定、考核和監督等。科學共同體發揮人才薈萃、專業集中的優勢,在成果鑒定、職稱評定、院士遴選、人才舉薦、科技獎勵評價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將科研成果的轉化及其效益納入評價的範疇。讓企業和行業組織參與到公共研發活動的評價中來,發揮其貼近市場的優勢。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科技評價活動,體現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加強科技評價體系建設。

  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配套的科技評價實施條例,對科技重大戰略決策和重大科技政策進行定期評估和督促落實。增強政府科技評價的職能,從決策、執行和評估功能相對分開的要求出發,在其內部建立評價管理機構。充分發揮科學共同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科技評價中的作用,通過政府職能轉移、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評價主體。加強科技評價結果的公開透明和應用,不斷促進科技評價“陽光運行”,使評價活動更加科學、客觀、公正。

參考文獻

  1. 1.0 1.1 連燕華,馬曉光.關於科技評價的思考與探索[C].中國科學技術指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3
  2. 2.0 2.1 方衍.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科技評價體系[J].求是,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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